可以要求賠償,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如果對方有過錯,妳可以向他要求損害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下列違法行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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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方沒有過錯,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判決離婚,只要妳們夫妻財產相同(房產、工資或管理收入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可以通過協議或者訴訟獲得自己的份額。
如果他的財產是妳們夫妻結婚後取得的,屬於妳們夫妻,未經妳們同意,他不能給家人。
至於孩子撫養問題,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夫妻雙方都無法逃避的責任和義務,妳也必須盡到撫養孩子的責任。
至於賠償的問題,最好是協商解決,但是協商不成的話,也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法院提出,賠償的數額要根據妳們雙方的情況,在法院通過調解或者判決之後才能知道。
二、夫妻* * *同財產範圍。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所有* * *:
(壹)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
夫妻財產制是規定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以及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夫妻債務的清償、婚姻終結時夫妻財產的清算和分割等。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的歸屬問題。法律確立夫妻財產制,調整夫妻財產關系,對於保護夫妻合法權益和財產利益,維護平等和諧的家庭關系,保障夫妻和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義。現代國家的婚姻家庭法都規定了夫妻財產制。
該條第壹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入等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這壹規定表明,我國的夫妻財產制采用的是夫妻財產制,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除個人財產和夫妻另有約定外,夫妻雙方或壹方取得的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財產所有權。這裏,* * *和都是指* * *和* * *,而不是* * *。
三、根據該條規定,我國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點:
1.夫妻* * *是已婚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如非婚同居、婚外同居,以及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男女雙方,都不能成為夫妻* * *擁有財產的主體。
2.夫妻* * *共同財產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 * *共同財產。在婚姻關系期間,從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配偶壹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是夫妻雙方或壹方取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取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取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財產、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裏所說的“收入”是指財產權利的取得,不要求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如果壹方婚前取得稿費等財產,但未實際取得,婚後稿費由出版社支付。此時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出版社承諾婚後支付壹筆費用,但直到解除婚姻關系才拿到這筆費用,那麽這筆費用也屬於夫妻財產。
4.夫妻對同壹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特別是夫妻對同壹財產的處置,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無法證明屬於配偶壹方的財產被推定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1993 11《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壹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拿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無法查證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這壹規定是這壹原則的法律體現。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條規定:“任何沒有證據證明屬於夫妻壹方個人財產的財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6.夫妻財產分割原則上應該平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由雙方協商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婦女的權益,作出判決。
7.夫妻壹方死亡,分割遺產的,先將夫妻財產的壹半給另壹方,其余為死者的遺產,按繼承法辦理。
綜上所述,離婚獲得賠償與財產是否存在* * *沒有關系,而且在普通的離婚案件中,也不會涉及賠償的問題,但是如果壹方有過錯導致離婚,那麽受害人可以要求相應的賠償,從而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