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學豐
最這個名字早在明朝就出現了。中國古代自漢代以來,在中陽等地設置的監獄,壹直以監獄命名,但多數人稱之為監牢,並沒有“獄”這樣的名稱。沈家本在《歷代刑法考》中說“古獄無獄名,名為獄。自明律以來,今稱獄。”[1]
到了明代,“獄”字正式出現在《大明法》、《刑法》等法律中。其中“犯人越獄逃跑”被列入抓捕死亡。“凡是越獄的,用自己的鐐銬越獄的,在這個罪名上給兩級。”[2]“獄”的意思和“牢”差不多(篡奪註:“由門越獄,由墻越獄。”)。其實從史記的記載來看,“獄”在漢代就開始出現了。《汪涵尊傳》:“部在獄中”。石鼓說:“部裏負責看守下屬,這樣監獄的主人也能被囚禁起來。”雖然,這個“監牢”是監督的意思,“而監牢的名稱,也就是這裏的原文”[3]。從明朝開始,凡是關押罪犯的地方,都明確稱為“監獄”。如中陽監獄稱為“刑部監”、“都察院監”,地方監獄稱為“府監”、“郡監”。在《關於問刑問刑的規定》中,《刑法十壹破獄門》的規定中規定:“在京法司,監頭候死,春夏非行刑之月,甚至初霜之後,冬季至日之前,如有聖旦等節日,或祭祀齋戒之日,照常下葬,各種表演都要上演。”[4]
廣義的監獄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或基於統治吉傑的目的,限制人身自由的羈押場所、工作場所(或執行場所)和設施”[5],其外延包括“判處自由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經判決後執行刑罰的場所;將被釋放的囚犯的拘留場所,如放逐和流放,以及他們被送去工作的地方;被判死刑的犯人被暫時關在監獄裏等待執行的地方;看守嫌疑犯和未判決的罪犯如刑事被告的地方;收集民事訴訟當事人和民事、刑事訴訟證據的場所;關押各類危害公共秩序罪犯的場所;少年犯和變節者的改造機構;貴族家庭和豪華家庭的軟禁場所;還有宗族、地主、軍閥、土豪、祠堂私細胞等等。”[6]
根據以上對監獄的理解,明代監獄的設置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部分:
壹、中陽監獄
(1)大理寺主管
明初,大理寺設獄。據《明史》記載:“明初,仍有刑具和監獄。弘治以後,我就不看案卷了,犯人都不來廟裏了。”[7]明政府設立大理寺的目的是為了復查案件。《史明》說:“大理寺的設置也是壹種慎刑。三司合審,壹審,刑部與都察院,再審,殿。”[8]
洪武十三年(1380),朱元璋以“植黨無權”的罪名處罰左丞相胡,並借機撤銷中書省,廢除丞相壹職。《中書省行政屬六部析》[9],大理寺司法權屬刑部,大理寺負責審駁,故無獄。因此,沈家本在《歷代刑法考》中說:“大理寺掌管審改,刑部、都察院、五軍法官所推獄訟,皆轉案,招引犯人,寺詳,但其職責以審為主,故無獄。”[10]
(二)對刑罰的監督
明承元制,在刑部設置監獄。司法部監獄的管理機關是司法部監獄司。刑獄是“關押地方上報的死刑重罪犯和首都以上罪犯的地方。”監獄有六個,待決監獄有六個。”[11]清代趙舒翹在《備獄》中說:“前明刑部歸於廠衛,殘刻羅誌遍地。當時司法部的權力很輕,獄部還是幾萬。"[12]可見明代刑部監獄關押的罪犯數量龐大。
(三)都察院院長
明初都察院設獄,主審。“明刑部、都察院和監獄。都察院是禦史臺,也是傳承的制度。”[13]“都察院除了糾正百官、鑒定冤假錯案、監督社會各界的任務外,還有司法權和監獄權。”[14]刑部、都察院、大理寺這三個法律部門的職能是不同的。“刑部受世人譴責,都察院糾察,大理寺駁斥。”[15]
第二,地方監獄
行政區劃方面,明初繼承元朝體制,設立中書省,掌管地方軍政。洪武九年(1376),朱元璋改隸中書省,任承辦宣傳大臣,負責地方行政、民政和收稅。同時設立偵查刑事案件部門和指揮大使部門,分別負責司法和軍事。"明朝末年,全國有十三個部和兩個直隸."[16]政治部下設兩級行政機關,即府(或直隸州)和縣(州)。學者認為“順天府(北京)、應天府(南京)及各省、州、縣亦有監”,“中陽到地方監獄的獄吏,都是各部、院、省、州、縣的長官,有治理監督之權。”[17]
“在吳鴻服刑初期,將由50個縣、80個州和100個政府來決定。那些在監獄之上的人將被送到省裏,他們將被賄賂。”[18]“到定制二十六年,布政司與直隸州各縣拍板;徒流、遷徙、充軍、雜罪資解部”。[19]
三。軍事監獄
明初設立大都府,作為最高級的軍事機構。洪武十三年(1380),朱元璋廢黜大渡府,設大渡府為中、左、右、前、後五軍,地方設駐軍、都統。
“在明代,軍事戶和平民戶在審理刑事案件時是完全分開的。在軍事案件的審理中,指揮部和衛生所有上千戶、上百戶。重要的是要上報五軍總督署,否則兵部會上報皇上。”[20]所以明朝在都督司有壹個監獄,隸屬於五軍總督署和兵部。[21]
第四,高墻
在明代,安徽鳳陽還有壹座特殊的監獄——高強監獄,其主要關押功能是關押宗室罪犯。雖然高墻在關押對象上有壹定的特殊性,但其功能與監獄相似,因此也可視為明代監獄的壹種類型。
五、工廠衛生監獄
廠衛監獄是隸屬於東、西、內、錦衣衛的監獄。作為皇帝的特務機關,隸屬於廠衛的監獄體現了明代封建統治的專制特征。
據沈家本《歷代刑法考》“東廠的建立始於成祖。錦衣衛的監獄是太祖用過的,但此後壹直禁止使用,重用壹直來自永樂。廠衛相依時,議長亦稱廠衛。”洪武十五年,朱元璋將親軍統帥易改為錦衣衛,授予其偵察、逮捕、審判和懲罰罪犯的權力,錦衣衛監獄由此出現。"錦衣衛的獄卒在世界上也被稱為帝國監獄."[22]
洪武二十年,朱元璋說“待錦衣衛不法虐待者,乃燒刑具,遣囚出署,送刑部審錄,令內外獄歸三法司,再歸錦衣衛”[23]。二十六年,朱元璋進壹步“宣禁,內外監配不上錦衣衛,大小鹹由法部。”[24]明代成祖時代,“不必廢洪武詔”,“復立詔獄”。錦衣監獄的設立和法外懲罰造成了不良影響。“英國和憲法之後,很少有人同情,調查之風熾烈。大惡,案底如山,但目的是從底層走,不是問;或者無緣無故死了,壹紙空文送進監獄,特別不好。”[25]韋錦益監獄是朱元璋中央集權統治的重要舉措,體現了刑罰“嚴厲”的壹面。韋錦益監獄可以逮捕法律之外的人,並進行非常審判,懲罰是嚴厲的。“安靜又殘忍,比這還慘。”[26]
明朝除了設立錦衣衛,還有東西廠、內廠三種特務機構,都是由當時掌權的宦官控制的。據《明史》記載,明成祖即位後,“獨恃宦官,在東安門北設東廠,令宦官提督之,並作訪求逆,惡言等”遷都北京後,東昌和韋錦益實力相當。[27]明憲宗時,尚明掌管東廠。”不要在西廠設刺,知望監工,緹騎東廠。"在明武宗時代,宦官劉瑾掌權. "金把公司外面的工資工廠改成了辦公工廠,的舊倉庫就是辦公工廠,是他自己帶過來的。首都叫內廠,雖然東西廠都在檢查,更殘酷。並作出表率,不論罪,杖定,永守邊境,或送鐐銬。枷重如金,不日便死。" [28]
清代趙舒翹在《備獄》中評論說:“前明,刑部歸於廠衛,羅誌刻之,無所不為。當時法務部的權力很輕,司獄還幾萬。”[29]
[1]歷代刑法考試與獄考
[2]懷曉風補正:《大明法》,法律出版社,1998,第207頁。
[3]《歷代刑法考試與獄考》
[4]懷曉風校對:《大明法》,法律出版社,1998,第441頁。
[5]薛::《中國監獄與監獄制度的起源》,《法學研究》1995第4期,第70頁。
[6]《中國監獄史匯編:中國監獄史》,人民出版社,1986,第1頁。
[7]《明代官員》
[8]《明代官員》
[9]《明代官員》
[10]歷代刑法考試與獄考
[11]中國監獄史編纂:中國監獄史,人民出版社,1986,第135頁。
[12]張秀夫主編,(清)《趙舒翹:備考翻譯與註釋》,法律出版社,1997,第213頁。
[13]歷代刑法考獄
[14]中國監獄史編纂:中國監獄史,人民出版社,1986,第135頁。
[15]明史刑法
[16]白壽彜主編:《中國通史》第九卷(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316-317。
[17]中國監獄史編纂:中國監獄史,人民出版社,1986,第136頁。
[18]明史刑法
[19]黃:《福慧全書》卷十三《刑名之獄》,轉引自:《明清郡縣監獄》,《中國歷史研究》2002年第4期,第119頁。
[20]白壽彜主編:《中國通史》第九卷(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版,329頁。
[21]張鳳仙:《中國監獄史》,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21頁。
[22]明史刑法
[23]《明代官員》
[24]明史刑法
[25]明史刑法
[26]明史刑法
[27]明史刑法
[28]明史刑法
[29]張秀夫主編,(清)《監備譯註》,法律出版社,1997,第2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