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市屬企業中參與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由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二)在縣(區)屬企業參與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由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企業主管部門不具備管理條件的,由縣(區)人事部門負責管理;
(三)部、省屬企業和外省市企業在南京投資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由中方投資單位主管部門管理,市、縣人事部門協助管理;
(四)在外資企業的,根據企業所在地,由市、縣人事部門管理。第六條外商投資企業中方人事主管部門負責董事會中方成員和中方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材料備案、人事檔案保管等服務。第七條市人事局是本市外商投資企業中方人員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指導、檢查和監督本市外商投資企業中方人員的管理工作。市、縣(區)人才交流開發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人才交流中心)負責相關業務管理。第八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董事會(或聯合經營機構,下同)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應由中方投資單位委派中方人員;如合同規定由中方人員擔任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總經濟師、審計師的,由中方投資單位推薦,董事會任命;其他人員由總經理任命。第九條外商投資企業可根據需要在本市範圍內公開招聘中方人員,也可選聘中方投資單位推薦的人員或當年應屆畢業生、大中專畢業生和軍隊轉業幹部。第十條在本市公開招聘中方人員的外商投資企業,應事先將招聘簡章報市人才交流中心審核。第十壹條外商投資企業招聘下列人員,須經用人單位主管部門批準。
(壹)國家、省、市正在實施的重點工程和重點科研項目的主要承擔者;
(2)中小學教師;
(三)從事國家秘密和國家規定的特殊行業的人員。第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不得聘用下列人員:
(壹)正在接受司法或者行政機關審查,尚未結案的;
(2)在校學生;
(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其他人員。第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招用中方人員時,除第十壹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員工所在單位應當支持並允許其流動。如果無正當理由被阻止,員工可以辭職。辭職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需要的中方人員壹般應在本市城鎮招聘。確需從外地招聘的,應經人事部門批準。第十五條外商投資企業招聘應屆畢業生、大中專畢業生和軍隊轉業幹部,應提出當年的就業計劃。經企業主管部門或市(縣)人才交流中心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市人事部門協調解決。第十六條外商投資企業公開招聘在職人員,應由原單位主管部門和市、縣(區)人才交流中心辦理相關流動手續。第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聘用工人從事專業技術和管理工作,應報市人事部門備案。第十八條外商投資企業聘用在職人員時,應與員工所在單位簽訂借款合同。第十九條外商投資企業聘用人員時,應當向聘用單位支付壹定的培訓費,培訓費用由原單位承擔。員工與單位有合同的,培訓費的報銷按合同規定辦理;未簽訂合同的,原單位可根據錄用人員培訓後的服務年限,按每年20%的比例收取培訓費。第二十條外商投資企業中方人員的人事關系和人事檔案,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確定的分類進行管理。其中,從社會招聘的中方人員人事關系和人事檔案由市、縣(區)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第二十壹條中方人員在外資企業工作期間,保留原所有制和身份,工齡連續計算。檔案工資的調整、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定、見習期滿畢業生的畢業和幹部年度報告的統計,由保存人事關系和人事檔案的部門或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