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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的常見法律法規

交通事故案件常見法律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條第壹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文明駕駛。

第四十七條機動車通過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當行人穿過人行橫道時,他們應該停下來讓路。

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應當避讓橫過道路的行人。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壹)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壹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壹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人生活輔助器具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十九條侵犯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以其他方式計算。

第二十條侵犯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按照被侵權人所受的損失給予賠償;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從中獲得利益的,按照所獲得的利益予以賠償;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侵權人與被侵權人未能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二十壹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侵權責任。

第二十二條侵犯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壹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認定當事人的責任。

四、《黑龍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第九十二條機動車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未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機動車應當投保的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予以賠償。

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超過責任限額的交通事故,由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措施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壹)機動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80%的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對事故負同等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60%的賠償責任;

(三)機動車對事故負次要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40%的賠償責任;

(4)機動車無事故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10%的賠償責任,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2萬元。在高速公路和禁止非機動車、行人通行的道路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5%的賠償責任,最高不超過10000元。

動詞 (verb的縮寫)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例

第二十壹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車上人員和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限額內對被保險人予以賠償。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實行全國統壹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和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險人不承擔責任的賠償限額。

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四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是指因機動車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人身權益造成的損害,包括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損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財產損失”,是指因機動車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財產權益造成的損失。

第十六條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商業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壹)承保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先行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第三者保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3)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賠償。

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應當將承保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但保險公司已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進行了賠償,當事人無異議。

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時,應當允許當事人請求將承保商業第三者保險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

第二十七條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確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相應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可以推翻的除外。

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

第五條:強制保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而遭受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上的人員和被保險人。

第六條強制保險合同中的賠償責任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保險人在每次保險事故中對所有受害人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所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和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險人不承擔責任的賠償限額。其中,無責任賠償限額分為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

第八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在下列賠償限額內對每次事故負責賠償:

(壹)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二)醫療費用補償限額為10000元;

(3)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4)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身故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不負責任的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在身故、殘疾賠償和無責任身故、殘疾賠償限額下,被保險人負責賠償喪葬費、身故賠償金、交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生活費、住宿費、被撫養人誤工費,以及被保險人根據法院判決或調解支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醫療費賠償限額和無責任醫療費賠償限額負責賠償醫療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合理的後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

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壹)鑒定機構或鑒定人不具備相關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證據明顯不足的;

(四)其他經質證不能作為證據的情形。

瑕疵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鑒定或者補充質證解決的,不再重新鑒定。

第二十八條壹方當事人委托有關部門作出鑒定結論,另壹方當事人有足夠證據反駁並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交通事故案件常見法律法規@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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