凈身出戶是指當雙方決定離婚時,婚姻的壹方要求另壹方退出婚姻,而沒有得到任何財產。壹般來說,離婚時,壹方要求另壹方放棄所有的錢,只帶走自己的身體。
出門幹凈壹般發生在男方被妻子收養的家庭。根據我國婚姻法,這壹要求沒有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除非雙方協商達成壹致,否則實踐中“凈身出戶”的可能性比較小。即使另壹方存在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等行為,法院也只會支持壹方向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而不會判令過錯方“把房子收拾幹凈”。
擴展內容:
“凈身出戶”很難得到法律支持
案例:
前不久,寧波某論壇爆發了壹場“不平等條約”,終於惹來了麻煩:新郎領證當天就退婚。新郎重點強調的五大項18的《婚前協議》約定,婚前男方所有的個人財產,領取結婚證後歸入夫妻共同財產;每月工資發完後,女方會給男方零花錢,由女方決定零花錢的多少以及是否可以超支或預支;雙方結婚後,女方意見主要是生育和教育問題;婚後,男方因贈與或繼承從父母處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並在房產證上加上女方名字等等。
如果男方違反三個核心守則中的任何壹個,女方有權開除其婚姻,離婚後男方應主動放棄夫妻共同財產份額,凈身出戶,離婚後賠償女方654.38+0.2萬元,壹年內還清。
協議措辭嚴謹,環環相扣,卻最終讓新郎在婚姻的懸崖上戛然而止,原本應該第二天舉行的婚禮被迫取消。
如果真的簽了這樣的婚前協議,如果最後噩夢成真,離婚時雙方都要對簿公堂,“協議”還會像商業合同壹樣有效嗎?
為此,記者采訪了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第六人民法庭審理過多起涉婚訴訟的李倩法官。
“首先,‘外出幹凈’這壹條款壹般是無效的。”李倩法官說。
“不能簡單適用合同法的規定來判斷身份相關協議。我們必須在婚姻法中找到它的依據。”
恰好《婚姻法》第19條有明文規定,允許即將步入婚姻殿堂的雙方約定婚前財產的歸屬。這份協議在婚姻期間對雙方都有約束力。"這項法律的條款賦予婚前協議以法律地位."
然而,婚前協議中相當常見的“凈身出戶”,在司法實踐中卻有很大的法律爭議。
忠誠條款的確是婚前協議中非常常見的壹條。壹般情況下,雙方可以約定,如果壹方出軌離婚,出軌方將房子收拾幹凈,所有財產歸另壹方所有。
但在我們的司法實踐中,如果涉及到剝奪全部財產權,往往是無效的。
李倩表示,即使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當無過錯方在訴訟中主張分割財產或者主張損害賠償時,根據該法,法官在分割財產時也可以判決出軌方賠償對方654.38+萬以上。如果雙方在婚前協議中約定了更高的數字,法院壹般會支持。但如果財產全部屬於無過錯方,從司法角度來說,就違反了壹項。
即使出軌壹方有非常強的賺錢能力,壹年可以賺到普通人壹輩子的收入,法院壹般也不會剝奪他們的全部婚姻財產。“這是原則問題。所謂‘幹凈地出去’,違背了法律的基本理念。”
參考資料:
人民網-很難獲得法院對“凈身出戶”條款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