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離婚時子女撫養權判決如下:
1,兩歲以下兒童:兩歲以下兒童壹般與父母同住;
2.兩歲以上的子女:兩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要求與他們壹起生活,在下列任何壹種情況下,可以優先考慮其中壹方:
(1)已絕育或因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
(2)孩子和他們壹起生活的時間更長,改變生活環境顯然對孩子的健康成長不利。
二、維護量:
1,父母對子女的撫養負擔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承受能力和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2.如果有固定收入,壹般可以按照月總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支付撫養費。對承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壹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3.沒有固定收入的,可以參照上述比例,按照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確定贍養費數額;
4.特殊情況下,上述比例可適當提高或降低。
三。支付贍養費:
1,贍養費的支付方式要定期支付,有條件的可以壹次性支付。父母壹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財產抵付撫養費。父母雙方可以約定由壹方父母直接撫養孩子,直接父母承擔孩子的全部撫養費。但直接贍養人沒有能力負擔子女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贍養費的支付期限贍養費的支付期限壹般是到孩子18周歲。父母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且勞動收入是其主要生活來源,能夠維持當地壹般生活水平的,可以停止支付贍養費。
四、夫妻間離婚子女的撫養權屬於下列情況:
1.雙方能就子女撫養達成壹致的,根據雙方意思表示出具判決書;
2.如果雙方無法就子女撫養達成壹致,法院將按照壹人撫養壹個孩子的原則進行判決;
3.法院在決定支持時,會參考孩子的年齡、性別等因素做出判決;
4.兩歲以下子女原則上由女方撫養,父母雙方同意兩歲以下子女隨父生活,且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以準許;
5.兩歲到十歲的孩子,法院會按照有利於孩子成長的原則判決;
6.10歲以上的孩子可以征求他們的意見。父母雙方對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隨父母生活有爭議的,應當考慮子女的意見;
7.在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同意輪流撫養子女的,允許是可行的;
8.在下列情況下,母親可以與父親生活在壹起:
(1)患有傳染病或其他長期不能治愈的嚴重疾病,且子女不宜與其同住的;
(2)有撫養子女的條件,但父母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由於其他原因,子女確實不能與父母同住的。
綜上,離婚糾紛中,壹方隱瞞孩子的,可以起訴,要求法院強制執行。離婚後,子女的撫養權由夫妻雙方協商決定。如果協商不成,他們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4條
夫妻雙方以同壹簽名或者壹方追認後所負的債務,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
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
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第1078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屬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