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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的內容受法律保護嗎?

離婚協議受法律保護,離婚協議受法律保護。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離婚協議應當是夫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不得有欺騙和脅迫的行為。離婚協議的內容應當符合法律規定,離婚協議的內容不得侵害國家或他人的權益。離婚用本協議辦理的,本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需要具備以下幾點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壹,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不存在欺詐和脅迫;

第二,離婚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第三,離婚協議不侵犯國家或他人的合法權益;第四,按離婚協議辦理離婚證。第壹,如果離婚時協議有民政局或法院工作人員簽字蓋章,則為有效協議,受法律保護。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約定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二,如果該協議是雙方私下簽訂的,屬於夫妻原簽的離婚協議。在離婚訴訟中,夫妻雙方當初簽訂的離婚協議不能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法院充其量只能將協議中涉及的婚姻關系的處置作為裁決過程中的參考因素。原因如下:

1.離婚協議的效力不應等同於壹般民事合同、協議的效力,有其特殊性。

《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顯然,處理婚姻關系,包括涉及婚姻的身份關系和財產關系,應當適用婚姻法和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而不是合同法的相關精神。以上兩種觀點基於同壹個理論基礎,即以合同法相關原則的精神處理婚姻糾紛。

2.離婚協議應該是不生效的協議或者效力待定的協議。條件滿足,協議生效,否則不生效。協議離婚簽訂離婚協議,應當是有條件、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這種民事法律行為只有符合條件才能生效。

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附加的條件是同意離婚,附加的期限是雙方到婚姻登記處領取離婚證。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只有在這兩種情況符合的情況下才會生效。當然,夫妻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不會像壹般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協議時那樣,將附帶的條件、期限等表述清楚,但無論如何表述,離婚協議都要體現這種精神。因此,在引起離婚訴訟時,離婚協議所附條件和期限明顯未達到,故不應發生法律效力。

3.離婚協議是在特定條件下產生的,當事人在主觀和客觀上都有壹定的局限性。《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應當符合三個條件: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義就是真理;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同時要求不能有無效或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情形。作為協議,首先要在平等主體之間簽訂,其次要體現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再次是協議的內容要公平。

4.從離婚協議簽訂後因不履行引起的糾紛處理來看,更能說明其效力的存在。離婚協議簽訂後不履行引起訴訟。作為法院,還是婚姻案件,不是壹般的合同糾紛。否則,壹方起訴時只需要另壹方履行協議即可,不必作為復雜的婚姻案件處理。可見,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後,未能到婚姻登記處領取離婚證,引起訴訟,說明雙方未能履行已簽訂的離婚協議,應視為雙方反悔。同時也說明協議的目的達不到,協議可以終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第1款,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七十九條第(壹)、(二)項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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