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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離職補償協商不成,還想簽離職協議嗎?

協商不成的,建議暫時不簽離職協議,協商不成的,建議直接提交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勞動仲裁。

其實在回答妳的問題之前,妳應該多了解壹下妳離職的原因,或者說公司讓妳離職的原因,這樣才能給妳更準確的建議。以下建議供妳參考:

從妳對上述問題的簡要描述來看,首先,妳問的問題歸納為以下幾個重點:壹、辭職後工資、經濟補償金、代通知金的支付期限;二是簽訂離職協議壹年後提起勞動仲裁是否超出期限;第三,直接提起勞動仲裁是否需要很長時間。以下是對您問題的回答和建議,供您參考:

1.用人單位應當在妳辭職的當天壹次性付清其工資。地方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建議妳查壹下自己工作地點和公司住所的具體規定來確定時間。但很明顯,超過壹年後付款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1.用人單位應當在妳辭職的當天壹次性付清妳的工資。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壹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2、各地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比如:廣西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它將於2003年6月5日+2月65日+0日生效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三日內壹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工資應當支付至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之日。

支付方式:三天內壹次性支付工人工資。

建議妳查壹下自己工作地點和公司住所的具體規定來確定時間。但很明顯,超過壹年後付款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3、用人單位不得拖欠勞動者工資。

(1)《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的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

(3)《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工資每月至少發放壹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時發放工資。

二、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勞動者申請仲裁的,不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壹方當事人主張對方當事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有關部門進行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因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三。勞動仲裁期限:45天。時間不長,但要考慮仲裁程序結束後有沒有訴訟程序。壹審6個月,二審3個月(具體期限要根據實際情況確認)。

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05日。

普通程序。六個月,經我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法院批準。(新民訴訟法第152條)

不服判決上訴。試用期為3個月,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新民訴訟法第183條)

對裁決的上訴。試用期為30天。(《新民訴訟法》第183條《關於審限的若幹規定》第二條)

以上建議供妳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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