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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和受理的區別

1,“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起訴進行審查後,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予以受理,決定立案審理,從而導致訴訟程序開始的訴訟活動;

2.“立案”壹般是公安局、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根據管轄範圍,對檢舉、控告、舉報、自首的材料,及時受理、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登記立案,進行偵查、審判的活動。這裏,受理不壹定意味著立案,但立案必須先受理。

立案條件:

(壹)刑事案件的立案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立案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1,犯罪事實存在。

2.犯罪事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予立案;已經偵查終結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

3、經過特赦免於刑罰。

4、根據刑法規定的不審不訴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被告已經死亡。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免除刑事責任的。

(二)民事案件的立案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是指民事糾紛的當事人,該糾紛的權利和義務直接影響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民事權益。偶爾,受此案件影響的人不得向爭議的壹方提起訴訟,除非按照法律規定。比如婚姻糾紛,夫妻雙方都可以提起離婚訴訟,但子女或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丈夫或妻子提起離婚訴訟。在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如果買方A逾期不支付貨款,賣方B可以對其提起訴訟,而第三方C壹般不能對甲方提起訴訟要求其向乙方支付貨款..只有在乙方對甲方行使到期債權遲緩,給丙方造成損害的情況下,丙方才能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乙方對甲方的權利。

2.有明確的被告。即原告必須指出被告是誰,是公民、單位還是公司、企業。沒有明確的被告,就不能證明法律關系,人民法院就不能開始審判活動。

3.有具體的主張和事實依據。訴訟請求是指當事人希望通過訴訟達到的目的。作為訴訟請求,壹般有以下幾種類型:

(1)請求人民法院確認某壹法律關系或法律事實,如雙方的收養關系、公民的失蹤或死亡;

(2)請求對方履行付款義務,如請求對方賠償損失、請求對方償還貸款本息等;

(3)請求變更或解除某種民事法律關系,如請求離婚、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等。事實是指作為訴訟標的的法律關系已經發生、變更或者消失的事實。比如婚姻糾紛,結婚時間,雙方感情狀況。侵權糾紛,侵權發生的時間、地點,造成的損害後果。合同爭議,合同簽訂和履行的時間、地點,合同內容,壹方違約。原因是指提起訴訟的原因,比如要求離婚,因為雙方關系破裂;請求賠償是因為對方侵害了人身,造成了健康損害;要求承擔違約責任,因為對方延遲交貨。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人民法院的管轄。屬於人民法院的民事訴訟受案範圍,是指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訴訟,以及他們之間的財產關系或者人身關系。我國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是有權限和分工的,屬於被訴人民法院的管轄,意思是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後,應當審查原告的起訴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拒絕接受不予受理的裁定,他可以上訴。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受理公民打拐、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詢問情況,並制作筆錄。核實後,由誘拐者、報案人、控告人、報案人、自首人簽名、按手印。必要時,應對該過程進行記錄和錄像。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有申訴人的案件決定不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內送達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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