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然狀態下,每個人都需要世界上的壹切,都有權利拿走壹切。但世間萬物皆不足,於是就有了持續的、以權力為基礎的“全對全的戰爭”。在自然狀態下,生命是“孤獨、貧窮、齷齪、粗糙和短暫的”(xiii)。
自然狀態下的戰爭並不是對人最有利的狀態。霍布斯認為,人們會因為私利和物欲而想要結束戰爭——“使人趨於和平的熱情,實際上是對死亡的恐懼,以及對舒適生活所必需的東西的渴望和勤奮獲取這些東西的希望”(xiii,14)。
霍布斯認為,如果壹個社會想要和平,社會契約是必要的。社會是壹個權威下的壹群人,每個人都把所有的自然力量交給這個權威來維持內部的和平和外部的防禦,只保留避免死亡的權利。這種主權,無論是君主制、貴族制還是民主制(霍布斯更傾向於君主制),都必須是壹個“利維坦”,壹個絕對的權威。
對霍布斯來說,法律是為了保證契約的執行。利維坦國家在防止人對人的攻擊和維護國家統壹方面擁有無限的權威。至於其他方面,國家完全不管。壹個人只要不傷害別人,國家主權就不會幹涉他。(然而,沒有高於國家主權的更高權力來阻止國家打破這壹規則。國家主權也要維護內部平等。霍布斯的書以討論人性開始。他把壹個人描述為壹個不斷變化的東西,他試圖通過例子指出,關於人的壹切都可以以唯物主義的方式呈現,即它存在於人的頭腦、非物質的靈魂或能力中,而不訴諸於其他任何東西。霍布斯然後明確地定義了這個術語。善與惡只是用來描述壹個人的偏好和欲望的術語,而這些偏好和欲望只是接近或遠離壹個對象的傾向。他指出,當時最有影響力的政治神學經院哲學之所以繁榮發展,是因為很多日常用語被混淆了,比如“無形的物質”這個詞,對於霍布斯來說,這是壹個用詞上的矛盾。
霍布斯在描述人類心理學時沒有提到“Summum Bonum”,這在過去是壹種權威意見。不僅“至善”這個概念是多余的,而且從人的欲望的可變性來看,也不可能有這種東西。因此,任何希望為其成員提供最佳利益的政治實體都會被這壹目標所分裂,因為沒有人能夠決定什麽是最佳利益。結果將是內戰。
但霍布斯指出,存在“summum malum”,即最大的惡是存在的。這是對暴力死亡的恐懼。政治認同可以建立在這種恐懼之上。
既然沒有“至善”,自然狀態下的人就不會形成追求最大利益的政治集團。但是在政治統壹之外,它是壹種無政府狀態。鑒於人性和欲望的多變性,以及滿足這些欲望對稀缺資源的需求,霍布斯所說的自然狀態必然是壹場bellum omnium contra omnes,即所有人之間的戰爭。即使兩個人不打起來,也不能保證其中壹個不會因為自己的財產或者某種委屈的榮譽感而試圖殺死對方,所以必須不斷地對對方持有戒心。甚至先攻擊自己的鄰居也是很有道理的。
所以,戰爭時期所有人都是敵人的事情,也會發生在人們只能靠自己的體力和創造力來保證生活的時期。在這種情況下,工業不能存在,因為它的結果是不穩定的。這樣,土地耕種、航海、使用其他國家的舶來品、舒適的建築、搬運和卸下需要很大力氣的物體的工具、地貌知識、時間記錄、文獻、文學、社會等等就不存在了。
最糟糕的是,人們不斷處於恐懼和暴力死亡的危險中,人們的生活是孤獨、貧窮、骯臟、殘酷和短暫的。因此,如何避免自然狀態成為政治思考的核心。這種思想往往與自然法的思想密切相關,但霍布斯認為,這不應該被稱為“法”,因為沒有人能夠擁有實施它的能力。人類理性最關心的是尋求和平,但當和平無法實現時,他們會思考如何通過戰爭獲取最大利益。霍布斯明確指出,在自然狀態中沒有正義,每個人都可以宣稱擁有壹切。自然法的第二條規則是,任何人都應該放棄擁有壹切的想法,當別人願意這樣做的時候,從而遠離自然狀態,建立* * *共和國,有權統治這些事務。霍布斯總結了第壹部分,指出了另壹個17可以實施上述兩條的自然法原則,回答了當壹個主權國家的人民不同意它的存在時,這個主權國家的主權意味著什麽。第二部分開頭討論了國家存在的目的:我們看到天生熱愛自由、統治他人的人類生活在國家裏,束縛著自己。他們最終的動機、目的或嘗試是期望通過這種方式拯救自己,獲得更滿意的生活;換句話說,我們應該從戰爭的悲慘局面中解脫出來。正如第八章所解釋的,當沒有有形的力量使人們恐懼和約束他們履行諾言,遵守第十四章和第十五章所列舉的自然法則時,這種戰爭局面就是人類自然激情的必然結果。這個國家是這樣建立的:“每個人對其他每個人說:我承認這個人或這個集體,並放棄管理自己的權利,把它交給這個人或這個集體,但前提是妳也把妳的權利交給他,並以同樣的方式承認他的所有行為。”主權擁有12主要權利:因為他們訂立了契約,就意味著他們不再受任何與之相反的舊契約的約束。這樣,根據契約建立了國家的人,就必須因此而承認某個人的行為和判斷。根據法律,沒有這個人的允許,他們不能在他們之間締結新的合同,在任何事情上服從任何其他人。因為被他們推為主權者的人承擔每個人人格的權利,只是被他們相互的盟約所授予,而不是被他的盟約授予他們中的任何壹個人,所以主權者不會違反盟約;這樣,他的臣民就不能以取消主權為借口解除對他的服從。由於大多數人以相互同意的意見宣布主權,最初的反對者此時必須同意其他人的意見;換句話說,他必須心甘情願地宣布,他承認這個君主的所有行為,否則其他人就會有正當的理由殺死他。由於每壹個臣民都是國家根據契約建立後,根據契約建立的主權者的壹切行為和判斷的授權者,因此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主權者所做的任何事情都不能侵犯任何臣民,臣民中的任何人都沒有理由指責他不公正,因為當壹個人根據另壹個人的授權做任何事情時,就不能在這件事情上侵犯授權者。根據上述理由,處死壹個君主,或者由臣民以任何方式對君主施加其他懲罰,都是不公正的。決定哪些理論和觀點有害於和平,哪些有益於和平,在什麽情況下和在什麽程度上對人民說話時應該相信誰,在出版前應該審查所有書籍,這些都是主權範圍內的事情。因此,君主有權審查意見和理論,或任命所有審查員,並把這視為和平的必要之事,以防止爭端和內戰。主權還包括以下所有權力,即制定規則,使每個人都知道自己可以享有什麽財產,可以做什麽行為,其他任何主體都不能幹涉。司法權也屬於主權範圍。這是審理和裁決世俗法和自然法之間的所有爭議以及相關事實的權利。與其他國家和民族宣戰媾和的權利也是主權範圍內的權利。在和平時期和戰爭時期,選擇和選舉所有議員、部長、地方長官和官員的權利也屬於主權範圍。在授予君主的權力中,還有授予每壹個臣民稱號和頭銜的權利,以及根據他事先制定的法律實施體罰、罰款和名譽處罰的權利。榮譽稱號要有法規,要有公開的尺度來衡量為國立功的人或有才能為國立功的人的身價;此外,必須有壹些人有權執行這些法律。霍布斯明確反對分權的觀點,就像後來美國憲法中的分權。第六部分可能是過去被忽略的部分。他主張媒體審查,反對言論自由,只要它對主權統治有害。“管轄權有兩種方式:壹種是基於世代相傳的方式,另壹種是通過征服獲得的方式。”162前者叫宗法管轄,後者叫專制管轄。
國家類型
有三種類型的國家(君主制、貴族制和民主制)。
國與國之間的差異在於主權者的差異,即代表全體大眾的人與其中的每個人之間存在差異。規則不是掌握在壹個人手中,而是掌握在由許多人組成的會議手中。但是,會議不是為所有人開的,或者說不是為所有人開的,只是為壹些與眾不同的人開的。因此,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國家只有三種。因為代表必須是壹個人或者多人。如果人多,要麽是全體人的會議,要麽是壹部分人的會議。當代表只有壹個人時,國家就是君主制,如果是全體人民壹起開會,就是民主國家或者平民國家,如果只是壹部分人開會,就叫貴族國家。
只有三個:
除此之外,不可能有其他國家。因為主權決不能由壹個人掌握,它必須由許多人掌握,或者由所有人掌握的壹個不可分割的整體,我前面已經解釋過了。歷史和政治書上還有其他政權名稱,如暴君政權、寡頭政權等。但這些並不是其他政府形式的名稱,而只是同壹類型的政府被憎恨時的名稱。因為在君主制下不滿的叫暴君政權,而對貴族政權不滿的叫寡頭政權。同樣的道理,在民主制度下不滿的人被稱為無政府狀態,也就是無政府狀態的意思。但我想沒有人會相信,沒有壹個政府是新型政府。同樣的道理,人們不應該在喜歡壹個政府的時候認為它是壹個政府,在不喜歡它或者被統治者壓迫的時候認為它是另壹個政府。
實際上,君主制是最好的:
這三個國家的區別不在於力量的不同,而在於實現和平和人民安全(根據協議建立國家的目的)的方法。如果我們將君主制與其他兩種政體進行比較,我們可以看到:第壹,無論誰承擔人民的人格,或者成為承擔人民人格的會議成員,他也有自己作為自然人的身份。雖然他在政治身份上關註的是公共利益,但他會更關註自己和家人、親人的私人利益。大多數情況下,當公私利益發生沖突時,他會把個人利益放在第壹位,因為人的感情壹般比理智更有力量。從這壹點上,我們可以得出壹個結論,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結合最緊密的地方,公共利益也得到最大的促進。在君主政體中,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是壹回事。君主的財富、權力和榮譽只能來自人民的財富、權力和榮譽。因為如果臣民因為貧窮和支離破碎而變得貧窮、卑鄙或弱小,以至於無法禦敵,君主就不可能富裕、光榮和安全。然而,在民主或貴族政權中,公共繁榮往往不會給腐敗或野心勃勃的人的私人財富帶來奸詐的建議、欺騙或內戰。
繼承
繼承權總是與主權密切相關。民主和貴族繼承相對簡單,而君主制相對困難:
在繼承權的問題上,最大的困難發生在君主制國家。出現這壹困難是因為乍看之下,誰將指定繼承人並不清楚,而且在許多情況下,他指定的繼承人是誰也不清楚。因為在這兩種情況下,需要用到的推理都比大家平時習慣的推理更嚴格。
因為現在大部分人都不仔細想了。然而,繼承權絕對是君主的自然權力:
誰來指定壹個主權君主的繼承人這個問題真的很糟糕(因為選舉出來的國王和王子並沒有主權所有權,只有使用權)。我們要考慮的是,要麽現任國王有權規定繼承權,要麽這種權利將被歸還給無秩序無紀律的群眾。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擁有主權所有權的人死後,就沒有主權留給群眾,也就是說,沒有應該統壹在他身上的代表留給他們,所以他們可以做出任何統壹的行動,所以他們不能選舉任何新的君主;這樣,每個人都有平等的權利臣服於他認為最能保護他的人;如果可能的話,他會用自己的武器來自衛,也就是回到混亂的狀態,回到人與人之間的戰爭狀態,這與建立君主制的目的是背道而馳的。因此,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壹旦根據契約建立了君主制,它總是會根據現任國王的判斷和意誌將繼承人的問題留給現任國王。
但是誰任命國王並不總是確定的:答案是:
有時會出現在位國王指定誰來繼承他的權力的問題。這個問題可以根據他的明示語言和意誌來決定,也可以根據其他充分的默示來決定。
這意味著:
當他活著的時候,他通過明確的語言或遺囑口頭或書面宣布,就像羅馬的第壹個皇帝宣布他們的繼承人壹樣。
應該註意的是,沒有血緣關系:
因為繼承人這個詞本身並不是指繼承人的子女或近親屬,而只是指任何以任何方式聲明自己應該繼承其身份的人。因此,如果壹個國王以口頭或書面形式明確宣布某人將成為他的繼承人,那麽這個人就有權在前國王死後立即成為國王。
然而,事實上這代表著:
但在沒有意誌或明確的話語的地方,我們必須遵循代表意誌的其他自然表達,其中之壹就是習慣。所以,在習慣上說應該由最近的親屬繼承王位的地方,最近的親屬就有權利繼承。因為在位的國王不願意,所以他活著的時候很容易就宣布了這件事。
所以現實中我們會先選長子。
宗教
在《利維坦》中,霍布斯明確指出,主權有權幹涉宗教信仰和教義,如果他不這麽做,就會引發爭端。霍布斯提出了自己的宗教理論,但指出他會服從主權的意誌(主權重新確立時,再次提醒讀者,《利維坦》寫於內戰時期),無論主權理論是否合理。塔克認為,這表明霍布斯是宗教戰爭後共和國宗教政策的支持者。
稅制
霍布斯也探討了主權稅收的問題,但他的經濟理論並不像他的政治理論那樣受到重視。霍布斯認為,正確的平等還包括稅收上的平等。稅制的平等不是基於財富的平等,而是基於他維護和維持國家法律的努力。霍布斯也支持國家應該幫助那些不能自立的人,這是從國家稅收中支付的。第三部分,霍布斯試圖考察壹個“基督教”國家的本質。第壹個問題是,我們應該相信哪本聖經,為什麽?如果有人聲稱超自然的啟示比民法更重要,國家就會出現混亂,這是霍布斯強烈希望避免的。所以霍布斯壹開始就聲明,我們無法確定某人的話是否是上帝的啟示。
當神對人說話時,要麽是直接的,要麽是通過另壹個直接聽到他的命令的人。神如何直接向人傳道,聽過的人完全可以理解。但是很難,如果不是不可能,知道另壹個人如何能理解這壹點。如果壹個人對我聲稱上帝用超自然的方式直接給他送來了神諭,我對此表示懷疑,我很難看出他能提出什麽論據讓我相信。誠然,如果這個人是我的主權者,他可以強迫我服從,使我不必行動或說我不相信他說的話,但這不能阻止我以理性驅使我的方式思考。如果壹個沒有權力統治我的人這麽說,沒有什麽能強迫我相信或服從。
這是壹件好事,但如果過於急切地追求,就會導致對聖經的全盤否定。因此,霍布斯認為我們需要壹種測試方法:真正的測試是對聖經章節的研究:
可以清楚地看到,只有把傳播上帝的既定教義和展現能立即實現的神跡結合起來,才是聖經中人們認可壹個真正先知的標誌——也就是直接啟示。光是任何壹個都不足以讓另壹個人不得不尊重他所說的話。
《聖經》從我們的救主開始就取代了它,充分彌補了所有其他預言的不足。通過明智而深刻的解釋,再加上仔細的推理,我們認識上帝和人類義務所必需的壹切律法和誡命,都可以很容易地從聖經中推斷出來,而不需要精神上的占有或超自然的上帝感。當我討論基督教體系國家的最高統治者在地面上的權利和基督教臣民對其君主的義務時,我想從《聖經》中找到的正是這壹原則。
“神跡滅絕”,意思是聖經是唯壹可以信任的。霍布斯接著討論了聖經中不同教派所接受的各個章節,以及不同教派之間的爭議問題,以及聖經何時開始獲得權威。霍布斯認為,沒有人能知道這是不是上帝的話,這壹點很清楚(雖然所有的基督徒都相信),只有受到上帝以超自然方式啟示的人才能理解。所以,真正的問題是:以聖經經文為法的正當性何在?毫無疑問,霍布斯的結論是沒有辦法確定這壹點,所以政府仍然應該采用民法作為法律基礎。
所以,如果壹個人沒有從上帝那裏得到超自然的啟示,證明這是他的法律,沒有以這種方式表明發布這種法律的人是他派來的,那麽,除了根據他的命令產生法律效力的人的權威以外,他沒有服從的義務。也就是說,除了國家委托給君主(唯壹擁有立法權的人)的權威之外,他沒有服從任何其他權威的義務。
他討論了十誡,問道:“誰給了這兩塊石板法律約束力?毫無疑問,它們是上帝自己制定的法律。但是,法律除了承認君主行為的人之外,沒有約束力,它不是法律。既然以色列人不被允許接近西奈山去聽上帝給摩西的信息,為什麽他們必須遵守摩西交給他們的所有這些法律?其中壹些確實是自然法,例如第二律法委員會,所以這些法律應該被認為是神聖的法律,不僅適用於以色列,而且適用於所有的人。並得出結論,制定宗教法典的權利,即規定聖經為法律的權利,原本屬於世俗主權者。最後,我們要討論的問題是,當壹個人已經是世俗的主權者,同時又皈依基督教的時候,他在教會中的地位是什麽?答案是,君主被稱為人民的牧者(祭司);因為任何主體都不能合法地向人民傳教,除非得到他們的許可和批準。在第三部分,有相當大的篇幅討論聖經。但是,壹旦霍布斯最初的論證被接受(即沒有人能知道別人接受的啟蒙),按照他的邏輯,他的結論也必須被接受。宗教權力從屬於人民政府。對《聖經》的詳細討論對於這個時代應該是相當必要的。世俗政府擁有最高主權是相當必要的,正如霍布斯所見,因為內戰期間很多教派都處於動蕩之中,霍布斯花了很多篇幅,目標是擊退教皇的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