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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信致人重傷罪的主客觀要件是什麽?

對象元素。本罪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會道門、邪教組織和迷信活動不受憲法和法律保護。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欺騙他人,造成他人死亡,嚴重破壞穩定和諧的社會關系,幹擾正常的社會秩序。本罪的成立必須以他人死亡結果的存在為必要條件,但本罪的客體不是他人的生命權。這是因為行為人不以組織和利用教會門、邪教組織或者以迷信欺騙他人的方式追求死亡結果的發生。如果單純的欺騙他人致人死亡不認定為本罪,正是因為行為人利用了特定的組織方式,利用了教會門、邪教組織或者迷信,其行為直接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而不是他人的生命權。客觀要素。本罪的客觀方面是組織、利用宗教教派或者邪教,或者利用迷信制造、傳播迷信邪說,誘騙其成員或者他人絕食、自殘、自虐,或者阻止患者接受正常治療,造成死亡。所謂欺騙,即欺騙,是指利用虛假的言語或行為,捏造不存在的事實,掩蓋和曲解客觀現象,從而使人對事物及其本質或規律產生不正確或不正常的認識,它不同於壹般的欺騙。行為人采取組織和利用教堂門、邪教或迷信的特殊方式,通常表現為宣傳世界末日、戰爭、災難或死後升天等等。在本罪中,需要行為人欺騙他人,同時需要具備行為人欺騙的對象已經被欺騙的事實。欺騙的方式可以是言語,也可以是行動。比如進行壹個叫魔舞的邪教儀式,導致他人因為精神壓抑而自殺,這是壹種以行動欺騙的方式。致人死亡的後果,是指被行為人欺騙的人受教派、邪教或者迷信的欺騙,實施絕食、自焚、服毒、上吊等自殺行為,或者被行為人欺騙的人在被欺騙後采取殺害他人的行為。或者行為人以欺騙的方式直接或者無意實施了可能導致他人死亡的行為,造成死亡的後果。本罪的客觀方面必須同時具備上述兩個方面,行為人利用組織、利用邪教組織或者迷信活動欺騙他人,是危害行為的直接結果,致人死亡的結果是危害行為的間接結果。因此,行為人的危害行為與致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存在間接因果關系,但正是由於發生了致人死亡的結果,行為人的危害行為才具有可罰性,致人死亡的結果是本罪成立的必要條件。情節特別嚴重,是本罪的加重情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79次會議通過,10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第1079次會議通過)規定,存在以下情形。(2)死亡人數不足3人,但多人重傷的;(三)因從事邪教活動受過刑事或者行政處罰,組織、利用邪教組織欺騙他人,致人死亡的;(四)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主題元素。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任何年滿1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踐中多為道教教主、邪教組織頭目、神巫。基督教和邪教組織的普通成員也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本罪的主體具有明顯的職業特征,也就是說,行為人的迷信活動或者組織、利用教門、邪教組織具有長期性、固定性的特征。主觀因素。本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行為人故意欺騙他人,即希望或讓被欺騙對象產生錯誤認識,但對死亡後果有過失。在本罪中,行為人對死亡結果的發生有過失。首先,行為人不是主動追求他人死亡的後果,與教唆他人殺害他人或者導致他人自殺的故意不同,否則不應以本罪論處。其次,行為人不讓他人死,也不是不讓,因為他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他人被欺騙,而自己卻渾然不覺。第三,有時行為人沒有預見到他人死亡的結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條組織或者利用邪教組織、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第壹款罪,又有強奸婦女、騙取財物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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