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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發展和規範本省建築市場,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質量,保護建築產品交易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建築市場,是指發包人、承包人和中介機構交易建築產品的活動和場所。

本條例所稱建築產品,是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成果、施工和竣工驗收的建築物、構築物、構件和其他設施。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民用建築工程、設備安裝工程、管道鋪設工程和建築裝飾工程。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產品生產、交易、中介服務、監督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國家對建設工程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建築市場實行統壹管理。禁止分割、封鎖或者壟斷建築市場。

建築市場實行公平競爭。交易各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受地區、行業、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交易各方必須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第五條從事建築產品交易活動,應當依法簽訂合同。簽訂合同時,應當使用規定的合同示範文本。第六條在建築市場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保護和獎勵舉報人。第二章管理部門第七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建築市場。

市(地區)、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市場。第八條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市場的管理工作:

(壹)根據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建立健全建築市場管理制度,規範市場交易;

(二)管理建築市場的發包人、承包人和中介機構的資質;

(三)監督管理建設工程的發包、承包、招標投標;

(四)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質量管理、安全生產行業管理和施工現場監督管理;

(五)發布建築市場供求信息和價格信息;

(六)監督建築市場的交易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第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建築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建築市場。第十條各級建築市場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公正廉潔,秉公執法,提高效率,改善服務。不違規收費,不參與建築市場交易活動,不利用職權索賄受賄。第三章資質管理第十壹條從事下列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按照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

(壹)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和施工;

(二)建設工程監理、咨詢、招標代理;

(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

(四)建築構件和商品混凝土生產;

(5)建築工程總承包。第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對資質證書進行定期審查,並根據審查結果,決定資質的升級、降級或者撤銷。逾期未接受驗證的,資質證書自動失效。第十三條取得資質證書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範圍從事建築產品的生產、交易和中介服務活動。

取得資質證書的單位發生分立、合並或者終止的,必須到原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辦理資質手續或者註銷登記。

禁止出售、出借、偽造或者塗改資質證書。第十四條建設單位的項目管理機構必須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管理資質審查,取得建設項目管理資質證書。但依照本條例規定實行建設監理的工程除外。第十五條中央部屬單位在陜從事建設工程承包、中介服務活動,應當持資質證書,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註冊登記。

外省單位或者個人來本省從事建設工程承包和中介服務活動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資質證書和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介紹信,並在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註冊。

港、澳、臺或國外的單位或個人來本省從事建設工程承包、發包和中介服務活動,應當持有效證件,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註冊,並接受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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