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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雲港市沿海濕地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濱海濕地保護,維護濱海濕地生態功能完整性和生物多樣性,促進濱海濕地資源可持續利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江蘇省濕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濱海濕地的保護、恢復、利用和管理。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沿海濕地,是指低潮時水深不超過六米的水域及其沿海濕潤區,包括永久水域、基巖海岸、沙質海岸、淤泥質海岸、河口水域、沿海低地、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或者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原產地等水深不超過六米的天然濕地和人工濕地。

本條例所稱濱海濕地資源,是指濱海濕地和依托濱海濕地棲息、繁衍、生存的野生動物資源和植物資源。第四條濱海濕地保護遵循保護優先、科學規劃、合理利用、損害負責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濱海濕地保護負總責,並將濱海濕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濱海濕地保護管理經費和生態修復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沿海濕地保護考核制度,將沿海濕地面積、保護率、生態狀況等指標納入生態文明建設綜合評價考核體系,定期考核下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沿海濕地保護目標完成情況。

沿海濕地保護考核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濱海濕地保護委員會,負責協調和決定濱海濕地保護中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

市、縣(區)濱海濕地保護委員會由市、縣(區)林業、海洋與漁業、水利、環保、國土資源、發展改革、財政、港口、農業、公安、城鄉建設、規劃、交通、旅遊等相關部門組成。委員會主任是沿海濕地保護的負責人,委員會的。第七條市人民政府設立濱海濕地保護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由高校、科研機構和有關部門的有關專家組成,負責為政府編制濱海濕地保護規劃、劃定保護範圍、評估濕地資源、擬定濕地名錄、制定恢復規劃提供決策咨詢。第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沿海濕地保護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組織制定沿海濕地保護規劃、目錄、資源調查等保護管理工作。

水利、海洋和漁業部門具體負責管理區內濱海濕地的保護工作。沿海濕地保護委員會其他成員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沿海濕地保護工作。第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沿海濕地保護的科學研究和宣傳教育活動,推廣應用科學研究成果,普及沿海濕地知識,提高全社會的沿海濕地保護意識。

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以誌願服務、捐贈和投資等形式參與濱海濕地保護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濱海濕地的義務,並有權舉報破壞、侵占濱海濕地和捕殺野生動物的行為。市、縣(區)人民政府林業、水利、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公開舉報電話號碼,並為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保密。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保護濱海濕地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以及舉報有功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和目錄第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海洋與漁業、水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規劃、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旅遊等部門,,根據省級生態紅線保護區域規劃、海洋生態紅線保護規劃和上壹級濕地保護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濱海濕地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同時報上壹級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編制濱海濕地保護規劃應當公開相關信息,並通過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征求相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濱海濕地保護規劃應當明確濱海濕地保護的目標任務、總體布局、保護重點、保障措施、保護投入和利用方式。

濱海濕地保護規劃應當與主體功能區規劃、海洋功能區劃和生態紅線規劃相銜接。有關部門編制涉及濱海濕地保護的專項規劃時,應當征求林業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壹條濱海濕地保護規劃是濱海濕地保護、恢復、利用和管理的依據,在規劃期內不得擅自修改或調整。確需修改或者調整的,應當按照原編制程序和權限重新報批、備案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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