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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雲港市養老服務促進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完善養老服務體系,滿足多樣化、多層次的養老服務需求,促進養老服務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江蘇省養老服務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及其發展促進。

本條例所稱養老服務,是指政府、社會組織和企業為老年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公益服務、互助服務和市場化服務,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務、健康管理、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體娛樂、應急救援等。第三條推進養老服務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政策支持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人口老齡化相適應的養老服務體系和經費保障機制,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區域內的養老服務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養老服務組織做好養老服務工作。第五條民政行政部門負責養老服務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促進老年人醫療保健與健康服務相結合。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推進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建立健全老年人在醫療機構接受治療和異地就醫的醫療費用結算制度。

發展改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管理、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養老服務的相關工作。

工會、* *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紅十字會、科學技術協會等人民團體應當根據職責或者章程,發揮各自優勢,參與養老服務相關工作。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動員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采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公建民營等方式,促進養老服務業發展。

鼓勵公民、法人和老年人組織、慈善組織、誌願服務組織等非法人組織參與或者支持養老服務。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資源互補、信息互通、市場共享、協調發展的原則,開展長三角和淮海經濟區區域養老合作,實現區域養老服務壹體化發展。第八條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宣傳敬老、養老、助老的傳統美德,倡導敬老、愛老、助老的社會風尚。第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養老服務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建設第十條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老齡化趨勢、老年人口分布和養老服務需求,按照人均用地不低於0.3平方米的標準,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明確養老院、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等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標準。第十壹條市、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空間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

政府舉辦的養老院、福利院等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其他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經依法批準可以采取劃撥方式供應。

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可采取出讓或租賃方式供應,土地出讓價格可給予適當優惠。符合國家和省規定要求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可以用於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第十二條新建住宅區應當按照每百戶不低於30平方米的標準建設。配套養老服務用房與住宅建設項目壹期或整體開發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住宅小區配套養老服務用房宜布置在建築首層,出入口分開,不宜布置在建築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夾層;位於建築物二層(含二層)以上的,應當設置無障礙電梯。

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住宅用地規劃條件、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等相關文件中,明確土地位置、建設規模、建設順序、竣工驗收、產權歸屬、出讓方式、違約責任等具體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後60日內,將全部養老服務用房及相關建築材料無償移交給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接收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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