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勞動仲裁訴訟,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和勞動爭議訴訟,是專門解決勞動爭議的兩種法律制度。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根據勞動爭議當事人的請求,依法對勞動爭議的事實和責任作出判斷和裁決,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壹種勞動爭議處理方式。勞動爭議訴訟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對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裁決或決定提起的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決的壹種勞動爭議處理方式,對當事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勞動爭議仲裁與勞動爭議訴訟的關系:勞動爭議仲裁是勞動爭議訴訟的法定前置程序,即“先仲裁後審理”制度,勞動爭議當事人必須先將爭議提交勞動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仲裁裁決後,如對仲裁裁決不服,應在收到裁決書後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經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收到仲裁裁決書後,當事人未在十五日內提起訴訟的,裁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否則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15日內提起訴訟的,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對勞動爭議進行全面審理,不受已完成仲裁的影響。勞動爭議仲裁和勞動爭議訴訟的區別:1。不同性質的勞動爭議仲裁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行政性是指仲裁機構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同級工會和用人單位的代表組成,即機構是“三方”的,在方針、政策、規則上接受勞動行政部門的領導;司法特性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具有壹定的裁決權,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的,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將具有法律強制執行權。勞動爭議完全是司法性質的,擁有最終的司法管轄權。2.不同勞動爭議仲裁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勞動爭議訴訟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事訴訟法。3.不同原則勞動爭議仲裁的原則是:①調解優先原則;②少數服從多數原則;③及時性原則。勞動爭議訴訟的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4.不同程序的勞動爭議仲裁只是壹審。仲裁裁決書作出並送達後,仲裁程序終止。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不能向上壹級仲裁機構申請,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進入訴訟程序;勞動爭議訴訟有二審。壹審後,當事人不服壹審判決的,可以向上壹級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應當對壹審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全面審查。5.不同勞動爭議仲裁的審理期限為立案之日起60日。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後,最多可以延長30日;勞動爭議訴訟壹審的審理期限為:普通程序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經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簡易程序為三個月,訴訟二審審理期限為立案之日起三個月,經批準可以延長。6.發生不同效力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未提起訴訟的,裁決發生法律效力,而當事人在此期間內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法院自始獨立審理爭議案件。7.費用不同雖然勞動爭議仲裁和勞動爭議訴訟的受理費最終都是由敗訴方承擔,但費用是不同的。勞動爭議仲裁案件受理費沒有全國統壹標準,由各地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如北京為300元;勞動爭議訴訟的受理費有全國統壹的標準:50元。8.當事人的稱謂不同。勞動爭議仲裁的當事人稱為:申訴人、被申訴人和第三人;勞動爭議訴訟的當事人,壹審稱為原告、被告、第三人,二審稱為上訴人、被上訴人、第三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