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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咨詢委員會法(1972版)

第1節短標題

該法案被稱為聯邦咨詢委員會法案。

第二節問題和立法目的(壹)國會發現,許多組織,如委員會、專員和理事會,都是為了向聯邦政府行政部門的官員和機關提供建議而成立的,並成為向聯邦政府提供專家建議、想法和不同觀點的有用和有益的途徑。(b)國會進壹步認定並確認:

(1)許多現有咨詢委員會的需求沒有得到充分評估;

(2)只有在確定新的咨詢委員會發揮關鍵作用時,才應設立該委員會,其人數應保持在最低水平;

(3)如果設立咨詢委員會的目的不能繼續下去,咨詢委員會應予終止;

(4)咨詢委員會的設立、運行、管理和延續應遵循相應的標準和統壹的程序;

(5)國會和公眾應有權知道咨詢委員會的數目、目的、成員、活動和運作費用;

(6)咨詢委員會的職能僅限於咨詢性質,其審議的所有事項應由有關官員和機構依法決定。

第三節定義

就本法律而言-

(1)“局長”壹詞是指綜合事務管理局局長。

(2)咨詢委員會壹詞是指任何委員會、理事會、會議、專家組、工作組和其他類似機構,或其任何分委員會或其他小組(以下簡稱“委員會”)(a)根據法律或重組計劃成立。(b)由總統建立和使用。(c)由壹個或多個行政機關建立或使用,目的是從總統或壹個或多個行政機關或聯邦政府官員處獲得建議或推薦,但該術語不包括適用於(I)政府間關系咨詢委員會,(ii)政府采購委員會,以及(iii)其成員為聯邦政府全職官員或雇員的任何委員會。

(3)“器官”壹詞與第5部第555條(1)中的該詞相同。

(4)“總統顧問委員會”是指向總統提出建議的顧問委員會。

第四節適用和限制(a)本法或任何規則、命令或條例的規定適用於任何咨詢委員會,除非國會在立法設立這些咨詢委員會時另有規定。(b)本法不得解釋為適用於(1)中央情報局設立或使用的任何咨詢委員會。(2)美聯儲體系。(c)不得將本法案解釋為適用於任何主要職能為提供與聯邦項目相關的公共服務的地方群眾組織,或任何州或地方委員會、理事會、委員會、特別委員會或為向州或地方官員或機構提供建議而建立的類似組織。

第五節。國會委員會的職責;復習;旅行指南

(a)國會參議院和眾議院在履行立法審查職能時,應定期審查其管轄範圍內的任何咨詢委員會,以決定每個咨詢委員會是否應繼續存在,是否應與其他咨詢委員會合並,這些咨詢委員會的任務是否需要改變,以及這些咨詢委員會是否應履行其突出的任務。各常務委員會可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以實現本款規定的宗旨。

(b)當考慮通過立法設立或授權任何咨詢委員會時,參議院和眾議院的任何常設委員會應作出決定並向參議院或眾議院報告該決定,包括,如果可能,這些擬議的咨詢委員會履行的職能是否正在或可能由壹個或多個機構或現有的咨詢委員會履行。任何此類立法都應-

(1)載有關於設立咨詢委員會的目的的明確規定;

(2)咨詢委員會的組成需要根據所表達的意見和咨詢委員會將履行的職能保持合理的平衡;

(3)加入適當的條文,確保諮詢委員會的建議不會受到提名機構或特殊利益團體的不當影響,而是以諮詢委員會的獨立判斷為基礎;

(4)包括有關的撥款授權、提交報告的日期(如有)、咨詢委員會的會期、報告和其他材料的公布以及常務委員會認為本法第10節的規定不足的程度。

(5)它載有可確保咨詢委員會有足夠的工作人員(由行政機關提供或招聘)、足夠的職位和滿足其他必要開支的規定。(c)在其適用範圍內,設立咨詢委員會的總統、行政部門負責人或其他聯邦官員應遵循(b)小節中規定的相關準則。

第六節會長的職責;向國會報告;向國會提交年度報告;不包括的項目:如接受服務項目是由投保以前已患有的疾病或傷害引致的

(a)總統有權授權根據總統咨詢委員會向他提供的所有公眾建議進行評估並采取相應措施。

(b)總統或其代表應在總統咨詢委員會向總統提交公開報告後壹年內,根據報告中的建議向國民議會提交報告,說明采取行動的建議或解釋不采取行動的原因。

(c)總統應在每年65438+2月31之前,向國會提交上壹財年現有咨詢委員會的活動、狀況、變動和人員構成的年度報告。該報告應包括每個咨詢委員會的名稱、成立日期和權限、終止日期或提交報告的日期、職能、提交報告的索引、會議日期、現有成員的姓名及其職位,以及在美國資助、服務、供應和維護這些咨詢委員會的估計費用。這些報告應包括已被總統取消的咨詢委員會的名單——如果咨詢委員會是依法成立的,還應包括總統提議取消的咨詢委員會的名單及其理由。總統還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以國家安全為由拒絕提供任何信息,並應在報告中對拒絕提供的信息做出解釋。

第七節行政總監的職責;委員會管理秘書處,成立;復習;向總統和國會提出建議;行政機關的合作;性能指南;統壹工資指導;差旅費用;支出提案

(a)總幹事應在行政總局內設立並維持壹個委員會管理秘書處,負責與咨詢委員會有關的所有事務。

(b)處長須於10月6日後立即對各咨詢委員會的活動及職責實施全面檢討,以決定─

(1)這些委員會是否正在實現其目標;

(2)是否應對咨詢委員會承擔的責任進行修訂,以符合適用法律的規定;

(3)是否有必要與其他咨詢委員會合並;

(4)是否需要撤銷。

根據該款的規定,只要處長認為履行職責有必要,他可以不時要求提供這些資料。局長完成審查後,應向總統和行政機關首長或國會提出他認為應采取的措施的建議。因此,署長應每年進行類似的檢討。行政機關首長應配合署長進行本款所述的審查。

(c)總幹事應制定適用於咨詢委員會的行政準則和管理控制機制,並盡最大可能向咨詢委員會提供咨詢、協助和指導,以改進其業績。總幹事在履行本分款規定的職責時,應考慮與其職責有關的各行政機構負責人就如何改進咨詢委員會的工作提出的建議。

(d)(1)經研究並征求人事管理局局長的意見,局長應采取合理的方式,對咨詢委員會的職責、質量和其他相關因素給予應有的認可,並就咨詢委員會成員、工作人員和顧問的可比服務的報酬標準制定統壹的指南。這些條例應規定:

(a)根據《美國法典》第5篇第5332節的規定,咨詢委員會的任何成員或工作人員的薪酬均不得超過總價格表GS-18中規定的標準;

(b)如果這些成員在其住所或營業地之外履行職責,他們有權獲得差旅費,包括《美國法典》第5篇第5703節授予非連續受雇於政府部門的公民的每日津貼;

(c)符合以下條件的會員——(I)盲人、聾人或其他殘疾人([康復法案1973,29 U.S.C. 794]第501節)以及(ii)根據5 U.S.C .第3102節(5 U.S.C .第3102 (a) (65432)的規定,因為他們是行政機關的雇員而沒有資格獲得補貼的會員

(2)本款並不阻止─

(a)是美國全職雇員的任何個人(不管他在咨詢委員會的服務)。

(b)在咨詢委員會任職前為美國全職雇員的人獲得的薪酬相當於全職政府雇員應得(或收到)的薪酬。

(e)總幹事應在概算中簡要說明他認為咨詢委員會所需的費用,包括出版必要報告的費用。

第八節:行政機關負責人的職責;任命咨詢委員會的管理官員

(a)各行政機關應為其設立的咨詢委員會制定統壹的行政指南和管理控制系統,該系統應符合第7節和第10節規定的總幹事指示。各行政機關應妥善保存其管轄範圍內咨詢委員會的性質、職能和運作的系統信息。

(b)設立咨詢委員會的每個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任命壹名咨詢委員會管理官員,該官員應負責-(1)管理行政機關設立的咨詢委員會,並監督其設立、程序和工作成效;(2)在任何該等咨詢委員會存在期間,收集和保存該等委員會的報告、紀錄及其他文件。(3)代表行政機構執行《美國法典》第5篇第552節關於這些報告、記錄和其他文件的規定。

第9節咨詢委員會的設立和宗旨;在《聯邦公報》上發表;任命書;宣言;內容;(a)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不得設立咨詢委員會─

(1)經法律或總統特別授權;

(2)行政機關負責人經與總幹事協商後確定為正式記錄的事項,在及時通知後在《聯邦公報》上公布,涉及與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履行的職責有關的公共利益。(b)除非法律或總統令另有規定,咨詢委員會僅用於提供咨詢職能。鑒於咨詢委員會提供的報告或建議,要決定的措施和要表述的政策只能由總統或聯邦政府官員作出。(c)咨詢委員會不得舉行會議或采取任何行動,除非其委任書已向下列人員報告:

(1)總幹事,就總統顧問委員會而言;

(2)聽取對行政機關有立法管轄權的參議院和眾議院的咨詢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的報告的行政機關首長。上述委托書應包含以下信息:

(a)委員會的正式任命;

(b)委員會的目標和活動範圍;

委員會實現其目標所需的時間;

(d)委員會需要向其報告的行政機關或官員;

(e)負責向委員會提供必要協助的行政機關;

(f)說明咨詢委員會的職責,如果這些職責不限於咨詢,則應包括這些職能的規定;

這些委員會的預期年度運作費用以美元/人/年表示;

(h)委員會會議的預期次數和頻率;

(I)如果自委員會成立之日起持續時間少於兩年,則應註明委員會的終止日期;

(j)授權書的簽發日期。

任何此類委托書的副本應保存在國會圖書館。

第10節咨詢委員會程序;會議;在通知和聯邦登記冊中宣布;法規;會議記錄;證明;年度報告;聯邦官員或雇員;各咨詢委員會的(a) (1)次會議應開放出席。(2)除非總統出於國家安全的考慮而決定,此類會議的事先通知應在《聯邦公報》上公開,局長應制定條例規定其他類型的公告方式,以確保在會議召開前能通知到相關方。(3)根據秘書長制定的這種合理的規則或條例,應允許有關方面參加咨詢委員會,出席會議或向其提交陳述。

(b)根據《美國法典》第5篇第552節,咨詢委員會可以獲得的、為咨詢委員會準備的或由咨詢委員會準備的記錄、報告、副本、會議記錄、附件、工作文件、草稿、研究報告、時間表或其他文件,應給予公眾在咨詢委員會的單壹辦公室或負責提供報告的行政機關查閱和復制的權利。

(c)應保存每個咨詢委員會所有會議的詳細記錄,並應包括與會者、會議討論的事項、得出的結論以及委員會收到、發布或批準的所有報告的完整和詳細記錄。會議記錄的準確性需要由咨詢委員會主席證明。

(d)本節(a)(1)和(a)(3)小段規定,在任何此類會議上,即行政機關的主席或負責人應聽取咨詢委員會的報告,並根據《美國法典》第5篇第552b節(c)小段的規定,決定會議不對公眾開放。任何此類決定應以書面形式做出,並應包含做出此類決定的理由。如果做出此類決定,咨詢委員會應至少每年提交壹份報告,簡要說明其活動以及根據5 U.S.C. 552(b)的政策應向公眾公布的相關事項。

(e)應任命壹名聯邦官員或雇員擔任每個咨詢委員會的主席或出席會議。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被任命的官員或雇員有權在任何時候推遲任何會議。官員或雇員缺席時,咨詢委員會不得開會。

(f)咨詢委員會不得舉行任何會議,除非聯邦政府任命的官員或雇員要求或事先批準。

第11節副本的可用性;行政活動

(a)除非在本法生效日期前達成的協議禁止,行政機關和咨詢委員會應使任何人能夠根據實際復制費用獲得咨詢委員會行政事務的副本。

(b)本節中定義的術語“行政事務”是指《美國法典》第5篇第552節(12)中定義的行政活動。

第12節財務和行政規定;記錄保存;審計;行政輔助服務

(a)每個機構都應保存能夠充分披露咨詢委員會資金使用情況及其活動性質和範圍的記錄。總務管理局或總統任命的其他機構應保存總統顧問委員會的財務記錄。美國總審計局或其授權的任何代表應有權獲得這些記錄,用於審計和檢查目的。

(b)除非設立機構另有規定,每個機構都有責任向其設立或向其報告的每個咨詢委員會提供輔助服務。當咨詢委員會向多個機關提交報告時,壹次只能由壹個機關提供。就總統咨詢委員會而言,壹般行政局提供這種服務。

第13節國會圖書館的責任;報告和背景資料;照顧

根據《美國法典》第5篇第552節,署長應規定,咨詢委員會所作的每份報告至少有8份應在國會圖書館存檔;如果合適,還應包括顧問提供的背景信息。國會圖書館的圖書管理員應該為這些報告和文件安排存放地點,供公眾參考和使用。

第14節終止咨詢委員會;續約;繼續

(a)(1)在本法生效日期仍然存在的每個咨詢委員會應在生效日期後兩年內撤銷,除非-

(a)當咨詢委員會由總統或聯邦政府官員設立時,總統或官員采取了合理措施,在兩年期限屆滿前更新咨詢委員會;或者

(b)當咨詢委員會由國會立法設立時,其任期應由國會通過法律另行規定。

(2)在本法生效後成立的每個咨詢委員會必須在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終止,除非-

(a)當咨詢委員會由總統或聯邦政府官員設立時,咨詢委員會必須在其截止日期前由總統或聯邦政府官員更新;(b)當咨詢委員會由國民議會立法設立時,其任期應由法律規定。(b) (1)壹旦咨詢委員會延期,它必須按照第9(c)節的規定宣布壹份任命書。

(2)由國會立法設立的任何咨詢委員會,在設立咨詢委員會的法律頒布之日起兩年期滿後,應根據本節的規定提交任命書。

(3)根據本款需要報告委任書的咨詢委員會不得在報告委任書的日期之前采取任何行動(編寫和報告委任書除外)。(c)由總統或聯邦政府其他官員續任的任何咨詢委員會只能續任兩年,總統或其他官員應在其預定任期結束前采取適當措施。

第15節的生效日期

除本法第7(b)節的規定外,本法自1972 10年10月6日期滿90日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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