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中的男人花的錢能收回來嗎?戀愛中他給對方花錢很正常,但是很多人在分手的時候覺得需要收回之前的付出。那麽戀愛中的男人花的錢能收回來嗎?
戀愛中的男人花的錢能還回來嗎?1戀愛期間男方給女方的錢,如果不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未經女方同意不能返還。如果只是為了表達愛意而自願付出,或者是用於日常生活開支,按照壹般的生活經驗來說就是壹般的贈與。只要交付了,房產的所有權就發生了變化,無償歸對方所有。接受禮物的壹方不得返還禮物。
如果贈與的財產是建立在婚姻基礎上的,比如買房、買車,屬於結婚的“彩禮”,兩人分手後贈與目的失效,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受贈人應當返還。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壹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壹)嚴重侵害捐贈人或者捐贈人近親屬的;
(二)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行使。
戀愛中的男人花的錢能還回來嗎?2男女分手後男方給女方的錢該不該還?不還違法嗎?
男女戀愛時,男方給女方的錢,分手後不壹定要還,不還也不壹定違法:
1.如果是贈與,贈與成立後不壹定要返還,不返還不違法。
2.如果是彩禮性質的附條件贈與,應當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二)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擴展數據:
戀愛和同居期間常見的三種經濟糾紛;
第壹類是戀愛同居產生的經濟糾紛;第二類是戀愛期間捐贈的戒指、服飾、金錢甚至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戀愛後捐贈的財產可以歸還嗎?第三類是以結婚為目的給的彩禮。不同的情況有不同的法律規定。
1.同居期間的財產混亂關系到《物權法》的適用。
同居不受婚姻法保護,不產生夫妻間的婚姻權利和義務。但同居期間,雙方共同生活時,財產是混合的,這就涉及到《物權法》第八章的適用問題。因* * *與生產、生活同居期間形成的債權債務,可以作為* * *有債權債務處理。
2.《合同法》適用於戀愛期間的贈與,車庫可以在權利轉移前撤銷。
戒指、服裝、包、錢等。戀愛期間給的和彩禮性質不同。“壹般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壹旦交付即完成,贈與人請求返還,法院壹般不予支持。”唐慧表示,如果贈與的是汽車或者房屋,在尚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的情況下,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後,取消贈與,歸還房車的難度較大。
如果壹方認為給另壹方的錢是借款,應該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法院可以憑借款關系的證據要求另壹方返還。
3.返還彩禮的三種情形應予支持。
另壹個常見的爭議是為了結婚而給的彩禮。彩禮是婚前財產的特定贈與,可視為附條件贈與。“確定是否是彩禮,要考慮當地的風俗習慣。壹般不能把彩禮的範圍擴大到婚前贈與的全部財產。”
唐慧說,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如果認定屬於下列三種情形,法院應予支持: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婚前支付,給支付方造成困難。
戀愛中男方花的錢能還給女方嗎?3雙方戀愛時,男方是否自願把錢給女方,分手後女方是否有法定義務償還?
女方沒有償還的法律義務。
(1)但是,從道德的角度來說,戀愛期間男方主動給女方的錢,應該根據不同的情況來處理。
(2)如果是小禮品,可以不退。如果值更高,應該返回。
1.戀愛中互贈小禮物:戀愛中互贈小禮物,分手時取回,法院不予支持。當然很少因為小物件打官司。
2.戀愛期間贈送貴重物品:戀愛期間贈送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可以為此起訴。
(1)這種贈與本質上是壹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壹個默示的訂立婚姻的條件。
(2)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條件未達到,壹方仍占有該有價財產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3.愛是兩個人對彼此愛的表達。不同的時代有不同的定義。現代的定義是,兩個人不分性別,基於壹定的條件和熱戀的理想,在自己的內心形成對對方最真誠的仰慕,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的終身伴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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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情與婚姻筆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1.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任何壹方不得強迫對方,任何第三者不得幹涉。
2.第六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應該鼓勵晚婚晚育。
3.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禁止結婚: (壹)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結婚的疾病。
4.第八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婚姻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領了結婚證就等於確立了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5.第九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協議,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6.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無效:
(1)重婚。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婚後未治愈的。
(4)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