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非法約定的試用期已滿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本人月工資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根據該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未實際履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改正,使其符合本法規定;違法的試用期協議實際已經履行的,用人單位按照已經履行的試用期的期限,以勞動者的月工資為基數,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賠償是承擔違約責任的重要方式,是指合同壹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支付壹定金額的賠償金。支付賠償的前提必須是壹方違約,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失。假設勞動者月工資為每月1000元,非法約定的試用期為三個月,則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1000 * 3 = 3000元。這裏需要指出的是,只要勞動者違反法律規定實際履行了約定的試用期,用人單位就應當按照已履行的試用期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者未履行的期限,用人單位無需支付賠償金。
第二,用人單位非法約定試用期的具體情形
(壹)約定的試用期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長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對不同類型、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規定了不同的試用期。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最長期限,就是違法的。比如某企業與員工簽訂了為期壹年的勞動合同,同時約定試用期為三個月。這樣的試用期約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是違法的,因為違反了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的規定。這裏需要指出的是,法律只要求最長的試用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只要等於或短於法律規定的最長期限,就是合法有效的。
(二)同壹用人單位與同壹勞動者約定壹個以上試用期的。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同壹用人單位與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假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約定了試用期,如果勞動者在同壹用人單位換了新的工作,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因此和他約定了試用期,這壹次的約定是違法的,因為違反了同壹用人單位和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的法律規定。
(三)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按照這個規定,如果企業只與勞動者簽訂了兩個月的勞動合同,但同時約定試用期為30天,那麽這個試用期的約定就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違法的。
(四)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是六個月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也是六個月,那麽規定這個試用期就是違法的。此時,法律認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六個月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只約定了試用期,而沒有約定勞動合同期限,那麽關於這個試用期的約定也是無效的。這壹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壹些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利用勞動者在適用期內工資相對較低、適用期內相對容易辭退勞動者的優勢,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三、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
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根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時,應當遵守《勞動合同法》的最長期限、約定次數等相關規定,否則試用期約定違法。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對試用期的約定應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有其他法律問題或實際情況復雜,請找律師或撥打熱線進行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