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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間未經愛人允許出售個人物品違法嗎?怎麽定義?

當夫妻關系在法律上沒有確定的時候,即使是戀愛,在法律上仍然是獨立的個體。這個時候,私人物品還是私人的。男女朋友未經對方允許,擅自處理自己的物品是違法的。

例如,在文章中提到的案件中,其中壹名罪犯可能被判犯有盜竊罪並被監禁。現實中也差不多,不過可以根據金額大小和情節輕重來處理。

我們將戀愛同居時的財產所有權界定為以下八類:

1.同居後壹方的收入或財產,原則上歸該方所有。但另壹方對取得財產的壹方提供經濟幫助,或者在取得財產的過程中有輔助勞動、提供生活幫助的,所得或者財產壹般。根據當事人在取得財產中的作用,可以確定不同的份額。?

2.同居後,* * *購買的房產歸當事人* * *;如果是以股份方式取得的,可以認定為以股份方式取得。?

3.同居後分居期間的收入或財產,歸雙方所有。

4.同居後的約定財產,按約定處理。?

5.因個人關系取得的財產歸當事人所有。?

6.衍生工具取得的財產屬於衍生工具取得人。但是,通過買賣、交換和賭博獲得的財產歸原資本所有者所有。?

7.個人所有或者所有權不明的財產,推定為* * *所有。?

8.* * *引起的債權債務與* * *相同。能夠確定份額的,按照份額享受和承擔。因撫養同齡子女而產生的債務為同齡債務,因撫養各自子女而產生的債務為債務人的個人債務。

通過界定財產歸屬,在雙方發生糾紛時,很容易判斷任何壹方的行為是否違法。同時,我們還需要註意壹個問題。戀愛同居雙方對同壹財務有處理權,對兩個主人所欠債務也需要承擔相當的責任。這說明法律權利和義務是等價的。

事實上,戀愛中男女所擁有的物品中,最難確定的是雙方因戀愛關系而贈送給對方的物品。如何處理這些物品,是否合法是關鍵。我們大致將這些項目分為三類:

第壹類是比較常見的小禮品,比如鮮花、衣服、紀念品等等。從錢的角度看,價值不大,主要體現在紀念意義上。這種禮物通常被認為是無條件的禮物。壹旦給了對方,所有權就轉移了。此類貨物的接收方可以自行決定處理另壹方提供的貨物。就算改了也不違法。

因為從法律上來說,法律是不支持索要這筆支出的。當然,如果支出是男女雙方協商壹致主張的,法律也不會阻止。

第二類是消費支出。男女旅遊期間,吃飯、旅遊、住酒店往往會產生壹筆消費。如果男女分手後想追回這筆消費,法律也不是沒有支持。因為不管是誰出的款,男女雙方都參與了這個消費,誰多誰少都是不確定的。可能有人覺得AA可以退。私下協商AA制是可行的,但從法律角度來說,這種消費行為屬於消費性消費,付款人自願交錢,應承擔全部責任。

第三類是金額較大的禮品。這壹類禮物金額較大,男女雙方都可能在結婚的前提下互贈,比如壹些貴重的首飾、汽車等。

《民法典》第657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同時,第658條還規定,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救災扶貧等具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1.如果在壹些特殊的日子,情侶之間進行特殊的大額轉賬來表達愛意,比如520,1314的禮物,那也只是壹般的禮物。

壹般來說,贈與是指贈與人愛妳,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接受贈與合同。因此,當相關贈與行為完成後,贈與人不能要求對方償還。這是分手後不能要求對方償還戀愛期間財產往來的認定。

2.如果是貸款轉讓,分手後可以要求退款。如果壹方因生病、遊玩、生意情況等原因向另壹方借錢。,就屬於這種。但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誰主張誰舉證”,說白了就是妳要主張對方把錢還給妳,就必須舉證:比如轉賬記錄,這次轉賬的性質和目的,都由主張方舉證。

3.然後還有壹種情況,比如戀愛期間給的房子和車子。壹般這種贈與是有附加條件的,即雙方最終步入婚姻殿堂。因此,房屋、汽車等禮物,如果沒有經過登記或公證,是可以返還的。

《民法典》合同第六百五十九條受贈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相關手續。如果不辦理相關手續,那麽房子和車子就不真正屬於妳。

總結壹下,我們從戀愛中男女雙方原有的個人物品、雙方共同生活後* * *擁有的物品和戀愛過程中雙方贈與的物品三個方面來闡述所有權。希望對戀愛中男女的財商劃分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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