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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執行理事會申請強制執行的程序是什麽?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供法院審查:

(1),申請強制執行。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加蓋公章;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在執行申請書上簽名或者按手印。強制執行申請書不得用圓珠筆或者復印件書寫。

(2)證明申請人主體資格的材料復印件,委托申請人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壹並提供委托代理材料。申請人申請執行非法院法律文書的,還應當提供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

(3)有強制執行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正本壹份,副本二份。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加蓋法官的生效法律文書印章。由兩個法院審理的,提供壹、二審法院的法律文書;仲裁機關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應附有仲裁機關出具的該法律文書已經生效的函件或雙方簽字的收據原件;行政機關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書應當附有當事人簽名的送達回證和證據材料原件。

(4)被調查人財產線索清單。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提交保全措施民事裁定書副本。

法院強制執行的方式有哪些?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人的存款。

詢問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者檢查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人民法院采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人銀行賬戶中國家指定的專項資金。但是,被申請人利用這些名義隱匿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凍結。凍結被申請執行人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如需繼續凍結,應在銀行、信用社等處辦理凍結手續。在凍結期屆滿前。否則,逾期不辦理的,視為自動解凍。

劃撥是指人民法院將作為被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存款,按照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金額,劃入被申請人賬戶的執行措施。存款的轉移可以在凍結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不凍結直接轉移。

2.扣留和提取被申請人的收入。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押、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但被執行人及其被撫養人必要的生活費應當保留。人民法院扣繳、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必須由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辦理。“在執行實踐中,扣押、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壹種執行措施。拘留和撤銷是兩個密切相關的強制措施。扣押是壹種臨時措施,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時扣留,留在原單位,不得使用或者轉移,以督促其限期履行義務。逾期不履行的,可以提取收益交付申請執行人。

3.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

被申請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被申請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財產。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人財產所得的款項,應當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執行程序終結。

申請強制執行的有效期是多久?

1.當事人應當在判決(調解書)生效後兩年內申請執行。如果執行過程中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壹般會中止執行,待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後再恢復執行。

2.申請期限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疑問,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三條。

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權利義務主體明確;

(2)支付內容明確。法律文書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載明繼續履行的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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