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麗交代了事情的全部經過,並立即交出了紙箱和分配給他的黃金首飾,隨即被警方拘留。由於梁麗涉嫌犯罪至今沒有定性,梁麗至今沒有被提起公訴。不久前,有人在網上抖出了這個案子。頓時,梁麗案立即引發網友熱議。許多人將梁麗案與之前發生的“徐婷案”相提並論。但他們雖然認為兩起案件相似,但性質上有兩種不同:壹種認為梁麗和徐婷壹樣,是無意中“拾得”了財物,過錯不在當事人,應判無罪;另壹種觀點認為,兩人都沒有盜竊的主觀故意,只有侵占罪。鑒於梁麗的保潔員身份,她來自農村,法制觀念淡漠,學歷不高,家境不好。人們似乎更同情她,所以網絡輿論大多傾向於以“清白”放過她。我認為梁麗案和徐婷案既有相似之處,也有不同之處。相似之處:第壹,兩人都是被無意中從天上掉下的“餡餅”砸中,而不是先覬覦他人財物(徐婷案是銀行),再有目的地實施侵吞;二是兩人占有他人財物時,失主沒有發現;第三,當發現沒有人幹涉其占有的財物的行為時,就會產生僥幸心理,開始有目的地盜竊;四是徐婷案涉案金額654.38+0.7萬元,梁麗案涉案金額近300萬元。不同之處在於,徐婷的徐婷是壹名普通儲戶,而不是銀行雇員。他利用銀行管理的疏忽犯了挪用公款罪,這是比較幸運的。而梁麗是機場大廳的清潔工。她應該知道“拾得”和“無主”財產的規則,梁麗的案子更有價值。梁麗有罪嗎?這已經不是問題了,因為客觀上,她把別人的財物拿回家了。警察不找她,失主不找她,她就樂在其中,而且數額巨大,不少於1000元或者100元。這怎麽能說是無辜的呢?現在的問題是,梁麗參與了什麽?我個人認為,她是從挪用開始的,當她從同事韓穎那裏得知紙箱裏的金飾是“真貨”時,她還把自己瓜分的金飾拿回家,實際上完成了壹種“僥幸盜竊”。所以不壹定要以盜竊罪起訴,但她壹開始就沒有預謀的主觀故意,量刑上應該盡量從寬,這裏好像指的是侵占罪。為什麽要把梁麗後來的行為定性為盜竊?眾所周知,所謂盜竊,是指當事人首先以占有他人財物為主觀目的,然後在他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梁麗在梁麗的情況下,壹開始,她確實沒有預謀的意圖。然而,當她確認紙箱裏的金飾是真品且價值不菲時,並沒有上交或舉報,而是帶回了家。也就是說,此時她在他人不知情的情況下,主動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事實上已構成盜竊罪。還需要指出的是,梁麗是在機場工作的內部員工,職責是打掃地面。如果她發現有客人丟棄的垃圾,她只有壹個義務:把垃圾(丟棄物)放進垃圾箱(車)裏,處理掉。然而,梁麗在打掃衛生時發現的紙箱被封好,放在行李車上。行李車雖然離垃圾箱很近,但它從來沒有變成垃圾的事實是清楚的。作為壹名機場清潔工,梁麗不是壹天兩天的工作。她應該知道行李車是客人用的,上面的東西壹般都不是垃圾,更別說是關著的了。她怎麽能把行李車上的東西當成垃圾放在她的車上呢?當梁麗夫婦在衛生間發現壹整箱金飾時,作為清潔工,至少應該報告金飾真假。怎麽能私下分呢?我們應該知道,乘客們正在機場大廳等候。作為機場員工,無論是正式工還是雇傭工,都有維護旅客財產和人身安全的義務。梁麗發現紙箱周圍沒人時,要先給客人打電話。如果沒人回應,那他就上交或者舉報。無論什麽原因,梁麗都無權分割財產帶回家。要知道,雖然當時這個紙箱無人看管,但紙箱的主人是去窗口咨詢紙箱托運事宜的,而他之所以放在行李車上,是出於對機場安全的信任,而不是主觀健忘,事後立即報案。作為機場員工,如何在無人看管的時刻拿走自己的物品?如果她真的沒有犯罪意圖,她當時應該會主動上前看守,並為紙箱喊話。有律師在電視上聲稱紙箱在失主視線之外,所以梁麗在撿“無主物”,混淆是非。首先,紙箱的主人此時就在大廳裏,他並沒有忘記紙箱;其次,他查看紙箱進行咨詢,打完招呼就過來取。所以紙箱並不是失主控制的,而是失主對大堂保安過度信任造成的,而梁麗利用了旅客對航站樓保安的信任。如果律師的“論據”成立,那麽他人是否可以隨意“撿拾”停放在室外的車輛、設置在室外的公共設施(如電線電纜),甚至晾曬在室外的衣物?因為這些東西不在主人的視線控制範圍內!當然,梁麗判輕判重是法院的事,誰也幹涉不了。不過深圳警方將其定性為盜竊罪並無不妥。原因是梁麗是機場的工作人員。她應該知道,掃地機是不能把“撿來的”物品帶回家的,更何況涉及的貴重物品數額巨大。她無法同情梁麗,因為她是清潔工,學歷低,家裏窮,甚至把罪與非罪混為壹談。本案中,深圳機場的管理者存在過錯。他們沒有加強對像梁麗這樣的清潔工的教育。據梁麗的丈夫和其他清潔工介紹,清潔工平時“撿拾”乘客丟棄的小物件,如電池、用過的化妝品、機場安檢不合格的丟棄小物件等。這說明深圳機場在教育清潔工職業道德方面存在過錯,從而使清潔工養成了“撿垃圾”私用的壞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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