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形式包括各種城鄉綜合市場、專業市場、租賃市場、早晚市場、商場、超市、連鎖店、倉儲式商場、小商品城、商業街和城鄉攤點、租賃櫃臺的商品展銷會。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市場開辦者、市場管理者以及在市場內從事商品交易活動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條市場商品交易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競爭、誠實信用和商業道德的原則。
合法的商品交易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場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多方建設、註重實效的原則;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投資建設市場;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市場管理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市場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
公安、稅務、價格、質量技術監督、衛生和計劃生育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對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第二章市場開放和登記第七條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經濟組織、個人和外商均可申請或參與市場開放。第八條開辦市場,應當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條例》的規定,領取營業執照。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開辦市場應當在登記或者開業前向公安、規劃、市政等部門申請辦理其他審批手續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執行。第九條市場開辦者可以根據合同約定向經營者收取市場設施租賃費;對於提供服務的人可能會收取服務費。第十條市場經營者應當設立管理服務機構,負責市場的日常管理以及市場經營設施和安全防範措施的建設和維護,建立市場交易、治安、消防、衛生、環保等制度,為經營者和消費者提供服務。第十壹條市場合並、分立、搬遷、關閉或變更登記事項,開辦者必須依法到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第三章市場交易活動第十二條國家政策允許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可以進入市場從事商品交易活動。
法律法規對經營者資質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三條農副產品及其加工品、工業消費品、工農業生產資料,除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禁止或限制上市交易的以外,均可上市交易。
國家對流通渠道和交易方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四條進入市場的商品質量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陜西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
國家和省規定應當在銷售前檢驗、檢疫或者送檢的商品,應當在銷售前經指定的部門檢驗、檢疫或者送檢。第十五條下列物品或商品禁止在市場交易:
(壹)走私貨物;
(二)含有反動、淫穢、色情、兇殺、暴力內容的出版物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三)有毒、有害、腐爛、不潔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品及其制品;
(四)假冒偽劣商品、偽劣商品、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和過期商品;
(五)司法、軍事、警察等行政執法機關的現行專用服裝和標誌;
(6)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禁止上市交易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物品、商品。第十六條除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指定或主管部門批準的經營者外,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市場內經營下列物品或商品:
(壹)狩獵、運動專用槍支;
(二)爆破器材、管制刀具和警械;
(3)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化學品;
(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
(五)文物和有價證券;
(六)其他專營和專賣商品。第十七條進入市場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範圍經營,不得出租、出借、出賣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