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實施:“三結合”,即“法治與民權相結合、法治與道德相結合、中西法律相結合”。
3.意義:有利於維護國家的長治久安,振興中華工業;他認為“法治是今天拯救時間的唯壹教義。”
補充:梁啟超的法治五主張:
(1)以大陸法系為範本,制定資本主義“六法”體系。
為了模仿西方資本主義法律制度,梁啟超建議,不僅要廣泛翻譯和介紹西方國家的法學理論,而且要把西方國家的“國法、民法、商法、刑法等書籍”作為範本翻譯和介紹,在中國首先確立憲法,制定包括民法、商法、刑法、訴訟法、行政法在內的國內法。同時,我們也應該加強國際法的研究和發展。
(2)為人民立法應該以尋求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為目標。
梁啟超認為,實行法治必須立“良法”,控“良法”。他說:“管子話中的法治,也是以獲得良法為基礎的。”什麽是「良法」「良法」?如何區分“好”法律和“壞”法律?梁啟超認為,區分二者的標準在於法律為誰的利益服務?妳代表誰的利益?如果
法律的主要目的是尋求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而遵循所謂最大幸福就是“善法”、“善法”。因為“全體人民的利益比壹個人更重要,人民的利益比官員更重要,多數人的利益比少數人的利益更重要,這壹點很清楚。”
(3)立法權屬於大多數公民,並由壹個特別和獨立的立法機構行使。
梁啟超認為,實行法治最重要的問題是解決立法權問題。“立法權的依附”問題既是“立國之本”,也是國家的“政治基礎”,它直接決定了法律的性質,關系到“人民能否得到幸福,多數人能否得到幸福”,關系到法治能否真正實現。
梁啟超沿襲孟德斯鳩的立法與行政分權理論,參考西方國家的立法機構設置,主張設立獨立、專門的立法機構行使立法權。他說,中國“因勢而順民意”,迫切需要建立壹個獨立的專門立法機構,“為人民利益進行制度變革”
(四)實行法治必須“有法必依,有令必行”
梁啟超認為,壹個國家要實行法治,首先要根據國內外形勢制定“良法”和“新法”,還要強調法律的嚴肅性,堅決認真地執行,做到令行禁止,取信於民。他說:“守法的人不會想到裝飾品。而且修行貴。”他還說:“立法不是為了美,而是為了行動。如果人們想養成守法的習慣,當壹部法律要頒布時,首先要有實施的力量。如果法意很好很美,情況禁止,不如暫緩。”立法不是為了裝點門面,歸根結底是為了落實。法律不執行,就失去了任何意義和價值,就只是壹句空話。如果有法律,那是不可能的。還不如不立法。他說:古今各國的得失標準在哪裏?“還說法律不成立。使之不可能。”他稱贊先秦法家的法治,是因為“法不立則已,立則已,不可托辭”。
怎樣才能做到令行禁止,取信於民?梁啟超高度贊揚了法家管子的壹些思想,認為要實行法治,禁止行為,取信於民,還必須註意以下幾點:(1)嚴格獎懲;(2)不濫用合法權利;(3)統壹和簡潔;(4)要及時,不要保守;(5)法律面前人人平等;(6)不脫離國民教育水平和素質水平。
(5)司法獨立。
梁啟超根據孟德斯鳩的法理學和國內外的歷史現實,明確指出建立現代法治,必須充分認識“司法獨立是憲政的基礎”和“司法獨立是第壹要求”的原則。因為“如果司法權與立法權或行政權同屬於壹個人或壹個部門,也會對中國人的自由有害。”如果司法權和立法權合二為壹,中國人的生命和自由將處於危險之中。“因此,我們必須徹底改革中國的封建司法制度,建立現代民主司法制度。
梁啟超的法治觀:
受孟德斯鳩學說的影響,梁啟超首先把法律的存在和法律的發展作為區分人與動物、文明與野蠻的重要標誌。
2.(2)法律是“國家的意誌”和“世界的公器”,國家應該通過立法來統治世界。
3.(3)法律是規定和維護權利義務合理邊界的工具。
簡而言之,梁啟超認為“依法治國”、“法即治國”,正是為了“明確人民的權利和義務,確立國家的秩序。”梁啟超的法治思想不僅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具有進步性,在今天也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相關調查顯示,“過勞死”威脅壹線工作者,並蔓延至白領階層。目前,中國大城市近六成白領過勞死,“過勞死”不僅威脅著在生產線上工作的普通工人,而且呈現出向高科技領域和“白領”階層蔓延的趨勢。
面對這個觸目驚心的數據,壹位醫學專家壹針見血:“他們缺乏健康的智商!”“結果,他們揮霍精力,透支健康,對不斷出現的危險信號視而不見。結果必然是陷入疾病的沼澤,甚至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