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鄉村旅遊活動,是指以鄉村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為基礎的觀光、度假、休閑、娛樂、考察和體驗活動。第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鄉村旅遊的組織領導,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和綜合協調機制,定期研究鄉村旅遊,組織制定促進鄉村旅遊發展的政策措施,統籌解決鄉村旅遊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做好本轄區內鄉村旅遊的資源保護、產業發展、秩序管理和糾紛解決工作。依法設立的鄉村旅遊機構負責相關服務的管理。第四條市和區、縣文化廣電旅遊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旅遊發展的統籌協調和旅遊監督管理。
市、縣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農業農村、商務、衛生、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體育、統計、綜合行政執法、大數據開發與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鄉村旅遊相關工作。第五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引導村民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支持和組織村民發展鄉村旅遊;依法建設和管理鄉村旅遊設施;加強自治管理,協助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監督管理和糾紛處理工作。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因地制宜地利用村集體所有或者使用的資源發展鄉村旅遊。
村民會議可以將文明管理和秩序維護納入村規民約。
監督委員會應當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員會等村級組織履行職責,依法監督鄉村旅遊中的相關工作。第六條市、縣文化、廣播影視旅遊等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鄉村旅遊行業協會的支持和指導,促進其發揮作用。
鄉村旅遊行業協會應當提高服務能力,開展教育宣傳、業務咨詢、信息交流、專業培訓等服務;加強行業自律,協助相關部門做好監督管理工作;加強與相關行業協會的交流與合作;參與行業政策制定、信用體系建設、市場信息發布、旅遊產品推廣等活動。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以環太湖休閑、西部自然生態、東部水鄉民俗鄉村旅遊為重點,推進鄉村旅遊精品化、特色化、集聚化發展,推進全域旅遊。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促進鄉村旅遊與保護生態環境相協調的原則,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鄉村旅遊專項規劃,並與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新建、改建、擴建鄉村旅遊項目應當符合鄉村旅遊專項規劃的要求。第八條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文化、廣播影視旅遊等相關部門,依法制定並組織實施鄉村旅遊地方標準,指導鄉村旅遊經營者按照標準提供服務。
鼓勵鄉村旅遊行業協會和經營者依法制定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托世界鄉村旅遊大會等平臺,開展交流研討、形象宣傳、產品推介等活動,提升本市鄉村旅遊的品質和影響力。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專業機構開展鄉村旅遊發展研究。第十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促進旅遊業與農業、文化、科技、體育等產業融合,支持發展鄉村旅遊新型產業和業態。
鼓勵依托特色小鎮、特色村落、太湖港灣、桑吉魚塘、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和絲綢、茶葉、瓷器、湖筆、酒竹等旅遊資源,開發特色旅遊項目和產品。
鼓勵挖掘和利用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非物質文化遺產、農耕文化、農耕民俗等旅遊資源,發展鄉村旅遊產業。第十壹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本行政區域內及其周邊的旅遊資源,指導鄉村旅遊行業協會和經營者設計、開發和推廣鄉村旅遊線路。
鼓勵鄉村旅遊經營者加強跨區域、跨業態合作,開發和推廣鄉村旅遊線路,組織相關旅遊活動。第十二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促進鄉村旅遊投資的政策措施,鼓勵、引導和規範工商資本開發鄉村旅遊項目,引領鄉村旅遊高質量發展;鼓勵和支持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投資鄉村旅遊項目。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工商資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開發經營當地旅遊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