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未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舉報後不予查處的;
(三)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行為的。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壹)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二)未對暫時不使用或者不能安全分類貯存的工業固體廢物建設貯存設施、場所,或者未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
(三)將列入限期淘汰名單的淘汰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的;
(五)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六)擅自將固體廢物轉移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
(七)未采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散落、流失、泄漏或者其他環境汙染的;
(八)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的。
有前款第壹項、第八項所列行為之壹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所列行為之壹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項目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配套設施沒有建成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拒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的,由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絕改正或者在檢查中弄虛作假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壹條從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處置畜禽糞便,造成環境汙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進口、使用淘汰的設備或者采用淘汰的生產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綜合宏觀調控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宏觀經濟綜合調控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停業或者關閉。
第七十三條尾礦、煤矸石、廢石等礦山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貯存後,未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關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關於城市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壹)隨意傾倒、遺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和場所的;
(三)項目建設單位未及時清除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汙染的;
(四)施工單位未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利用或者處置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的;
(五)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或者遺撒生活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壹項、第三項、第五項行為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二款、第四款所列行為之壹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壹項、第五項所列行為之壹的,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關於危險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壹)未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的;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三)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
(四)未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危險廢物排汙費的;
(五)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
(六)未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轉移危險廢物的;
(七)將危險廢物與非危險廢物混合貯存的;
(八)未經安全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不相容的危險廢物的;
(九)在同壹運輸工具上搭載乘客運輸危險廢物的;
(十)未經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容器、包裝物和其他物品移作他用,消除汙染的;
(十壹)未采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散落、流失、泄漏或者其他環境汙染的;
(十二)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險廢物事故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有前款第壹項、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壹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所列行為之壹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壹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應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危險廢物排汙費數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危險廢物產生者違反本法規定,不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不承擔依法應當承擔的處置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代處置費用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無經營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
未按照營業執照的規定從事前款所列活動的,還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傾倒、堆放、處置固體廢物,進口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或者未經許可進口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由海關責令退運固體廢物,可以處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進口商不明的,承運人應當承擔固體廢物的退運責任或者承擔固體廢物的處置費用。
逃避海關監管,將固體廢物從境內外運輸進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轉移危險廢物的,由海關責令退運,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非法進境的固體廢物提出處理意見,海關應當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作出處罰決定。造成環境汙染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進口者消除汙染。
第八十壹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固體廢物嚴重汙染環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停業或者關閉。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固體廢物汙染環境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損失的,按直接損失的30%計算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並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重大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停業或者關閉。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四條受到固體廢物汙染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依法要求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部門調解解決;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國家鼓勵法律服務機構為固體廢物汙染環境訴訟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八十五條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汙染的,應當排除危害,依法賠償損失,並采取措施恢復環境原狀。
第八十六條在固體廢物汙染環境損害賠償訴訟中,加害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以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第八十七條因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可以委托環境監測機構提供監測數據。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接受委托,如實提供有關監測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