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
為加強鄉村教師隊伍建設,吸引優秀人才從教,培養能上、留得住、教得好的優秀教師,進壹步完善我省師範生免費教育制度,根據《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深化新時期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實施意見》,參照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師範生免費教育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
本辦法所稱師範生免費教育,是指山東省屬高校對師範類本科專業實行的由省財政承擔在校期間學費、住宿費並給予壹定生活費補助,學生按照協議履行相關義務的培養管理制度。師範生免費教育重點培養壹專多能的初中缺科教師、擅長多科教學的小學全科教師、擅長保教的幼兒教師。
文章
接受免費師範生教育的學生,由承擔培養任務的高校按照《山東省免費師範生教育協議》進行教育和培養,並按照有關協議履行在校學習期間和畢業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章招生錄取
第四條
熱愛教育事業的普通高中畢業生,畢業後自願長期在農村學校任教,具備普通高考錄取條件和認定教師資格的身體條件,可以報考公費師範生。
第五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機構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教師隊伍建設規劃,統籌考慮全院課程師資需求和農村中小學編制使用情況,確定公費師範生需求計劃和學科分布。經縣級政府同意後,報市教育行政部門,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機構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於每年10年底前審核匯總,報市政府批準後上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擇優培養高校,分城市、分專業統籌安排招生計劃,確保招生培養與教師崗位要求有效銜接。
第六條
在我省,公費招生是提前分批錄取的。考生高考成績符合我省要求,承諾畢業後在農村學校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不少於6年。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培養院校要加強政策宣傳引導,通過發放招生簡章、開展政策宣傳等方式,鼓勵高中畢業生積極報考公費師範生。
第七條
公費招收師範生前,必須與培養高校和定向就業的市教育行政部門簽訂《山東省師範生免費教育協議書》,明確三方權利義務。鼓勵和支持公費師範生長期從教、終身從教。未按要求簽訂三方協議者,視為放棄錄取資格。
第三章公費培訓
第八條
培養院校要本著德育為先、壹專多能、面向農村、加強實踐的原則,根據基礎教育發展和課程改革的要求,系統設計培養方案。加強公費師範生的師德教育,樹立先進的教育理念,堅定長期從教的職業理想,創新培養模式,加強教育實踐,落實實踐教學制度,全面提高公費師範生的培養質量,為將來成為優秀教師打下堅實基礎。
第九條
各培養高校和定向就業城市要構建地方政府、中小學和高校培養公費師範生的機制。培養高校要加強公費師範生管理,安排公費師範生到定向就業城市開展教育實踐。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協助培養院校遴選和建立優質的公費師範生實習基地,配合培養院校加強對公費師範生在校期間培養過程的管理,關註公費師範生的成長發展。
第十條
培養院校根據國家、省等有關政策。,制定公費師範生在校期間退出和進入的具體辦法。公費師範生可按照所在學校規定的方式和程序,經定向就業城市同意,在師範專業範圍內進行第二專業選擇。對錄取後不適宜從事公費教學的師範生,退還其入學壹年內已享受的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補貼,由其所在學校根據當年高考成績調整到符合錄取條件的非師範專業。有誌於教學並符合條件的優秀學生,按各學校規定轉專業,本人申請,經學校和定向就業城市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可在學校批準的招生計劃內轉為公費師範生,簽訂協議,學校按有關標準退還其學費、住宿費並補發生活補貼。公費師範生壹般不得因轉專業而延長學習期限。
第十壹條
省財政將按照每生每年10000元的標準撥付公用教育經費,用於培養高校。其中,生活補助標準為每生每年4000元,由學校按照每人每月400元的標準全額支付給公費師範生。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逐步提高公費師範生經費分配和生活補助標準。
第四章就業
第十二條
公費師範生就業工作在市政府領導下,由市教育行政部門、組織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實施。公費師範生畢業前,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公費師範生就業實施辦法,建立競爭上崗制度,將公費師範生在校期間的表現和學習成績納入競爭上崗考察內容。每年11月前,培養院校通過公費師範生管理平臺將公費師範生畢業生信息和培養情況發送至市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三條
壹般來說,公費師範院校的畢業生被分配到學科教師短缺的農村學校。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事業單位新聘人員公開招聘制度》的要求,組織用人單位和公費師範生在所需崗位範圍內進行專項招聘,通過競爭性招聘、雙向選擇等方式,落實公費師範生畢業生任教學校和崗位。有關縣級政府要優先使用農村中小學的空余編制,必要時通過使用臨時周轉賬戶編制等方式,確保符合入學條件的公費師範生全部到崗。在協議規定的服務期內,公費師範生可在當地農村學校之間流動或從事教育教學管理工作。
第五章績效管理
第十四條
公費師範生要嚴格履行協議,由培養高校和定向就業城市教育行政部門牽頭進行培養期間和畢業後的績效管理。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費師範畢業生的績效管理,建立信用檔案,公布違約記錄,記入人事檔案,負責違約返還資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退還的違約賠償金應專款專用,主要用於人員招聘、績效管理、公費師範生表彰獎勵等。
第十五條
停頓協議的情況。公費師範生因病、入伍等原因無法履行協議的,須辦理停頓協議,經培養院校審核,定向就業城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後,暫停其履行。情況允許後,經定向就業城市教育行政部門核實,可繼續協議。
第十六條
協議終止的情況及處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與公費師範生終止協議。
在校學習期間,經培訓大學指定醫院確定因身體原因不能完成學業的;
在校學習期間或協議規定的服務期內,經培養高校或定向就業城市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定點醫院確認因身體原因不適宜從事教師職業的。
第十七條
協議解除及違約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培養院校有權終止協議,學生不再享受師範生公費教育政策,並須在協議終止之日起壹個月內將已享受的公費教育費用退還培養院校。
1.因觸犯刑法或法律、法規、規章等國家規定或學校規章制度被學校開除的;
2.從培訓學院或大學退學或自動退學。
除休學、不能正常畢業等特殊原因外,公費師範生未在規定時間內取得相應學歷學位證書、教師資格證的,除退還公費教育費用外,還應向培養院校支付違約金等費用。
本科畢業後,符合入學條件但符合下列任壹條件的學生,視為違約,應及時足額退還公用教育經費,並支付違約金等費用。未按時足額退還公費教育經費和支付違約金的,將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1.未按約定在農村中小學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公費師範生應在作出違約決定後1個月內,向定向就業城市教育行政部門壹次性返還其享受的公費教育費用,並支付違約金。
2.在農村中小學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不滿6年,未經定向就業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壹次性退還定向就業市教育行政部門享受的公用教育經費,並按每年不足服務年限16.6%的比例支付違約金。
第十八條
公費師範生應按協議聘用。原則上不允許跨城市就業。但誌願到我省邊遠貧困縣任教者,可在畢業學年最後壹學期11提出申請,經培養院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並簽訂協議後,可跨市就業並履行服務承諾。
第十九條
公費師範生在報考、就讀、轉專業、就業、學習、教學過程中弄虛作假或有其他違規違紀行為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激勵措施
第二十條
公費師範生在培養期間,應當申請全日制碩士學位。報名前須按有關程序經定向就業城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並簽訂補充協議,承諾畢業後按期返回定向就業城市從事農村教育教學工作不少於6年,畢業前可保留公費師範生身份。攻讀碩士學位期間,不享受公費教育經費補助。公費師範生在培養期和服務期可以報考非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十壹條
符合免試條件的免學費師範生,須經定向就業城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簽訂補充協議後方可免試,並承諾畢業後按期返回定向就業城市從事農村教育教學工作不少於6年。公費師範生可申請“農村學校教育碩士教師培養計劃”,在定向就業城市從事農村教育教學工作累計滿6年。
第二十二條
優秀公費師範生可按有關規定享受其他非義務獎學金,並可參加國家獎學金和省政府獎學金的評選。鼓勵地方政府和社會各界設立公費師範生專項獎學金。支持培養高校選派優秀公費師範生參加國內外交流學習、教學技能競賽等活動。
第二十三條
各市要將公費師範生履職後的在職培訓納入中小學教師培訓計劃,實行五年壹周期的教師培訓制度,支持公費師範生專業成長和終身發展。
第二十四條
培養優秀中小學教師的成效被視為評價師範大學辦學水平的關鍵指標。對實施師範生免費教育做出積極貢獻的師範院校給予政策傾斜,進壹步加大對師範專業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五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培養院校建立優秀公費師範生獎勵機制,對品學兼優、恪盡職守的公費師範生給予獎勵。
第七章有條件擔保
第二十六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招生計劃、公費師範生備案,督促指導各市、各學校做好公費師範生就業績效管理工作。各市、各部門和有關高校要切實加強工作協調,建立健全協調機制。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招生、培訓、教師資格認定、就業指導、崗位實施、派遣、績效管理、違約退款管理等相關工作;組織部負責落實師範畢業生公費到農村中小學任教的準備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公費師範生的人事調動;財政部門負責落實相關資金。市、縣政府要為師範畢業生到農村學校公費任教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和循環宿舍。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適用於簽訂《山東省師範生公費教育協議》的公費師範生。對2018、2019年簽訂《山東省師範生免費教育協議》和《山東省師範生免費教育協議》且正在公費就讀的學生,參照本辦法第二十條進行管理,允許其在培養期間按規定程序報考全日制碩士研究生。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9 12 1起生效,有效期至2024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