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運輸、港口、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商務、農業農村、林業草原、水利、文化旅遊、教育、衛生、人民防空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對本行業、本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直接監督管理責任。
中央垂直管理的電力、氣象、鐵路、民航、郵政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相關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應急管理部門和對相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工會依法組織從業人員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的合法權益,監督本單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執行。
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培訓的監督管理,加強全社會安全生產宣傳教育,開展安全文化、普及安全常識和事故警示教育活動,培養和提高全社會安全生產和安全防護意識和能力。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的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確保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操作技能。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大、中、小學開設安全知識課程,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知識和技能;監督和指導安全責任制的落實。
新聞媒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教育,並有義務進行安全生產的公益性宣傳;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曝光生產安全事故典型案例,正確引導輿論。第十條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並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確保專款專用。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用於下列安全生產事項:
(壹)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和應急救援體系建設;
(二)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
(三)管理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
(四)涉及公共安全的特別重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
(五)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獎勵;
(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所需的技術、管理、咨詢等服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監管執法經費的保障機制,將監管執法經費納入同級財政全額保障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