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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檔案條例(2006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檔案管理,有效保護和利用檔案,服務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以及從事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活動的個人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各種形式的歷史記錄。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檔案工作的領導,將檔案事業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檔案機構,保障檔案事業發展所需的經費。第五條檔案工作應當遵循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維護檔案的完整和安全,保守國家秘密,方便社會利用。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檔案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向國家捐贈重要珍貴檔案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檔案機構及其職責第七條省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省檔案事業,實行宏觀管理、監督和指導。

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事業,在業務上受上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定人員負責保管本機關的檔案,並對本行政村和其他組織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第八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檔案機構或者配備檔案工作人員,統壹管理本單位的檔案;檢查和指導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業務上受本行政區域內本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資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檔案,其檔案工作應當接受本行政區域內同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第九條國家綜合檔案館按照縣級以上行政區劃設置,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負責收集和永久保存各類檔案,並向社會提供利用。

國家專門檔案館的建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符合省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統壹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負責收集、保管某壹領域的檔案,並向社會提供利用。

部門檔案館可由省、特大城市的專業主管部門根據實際需要設置,由本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統壹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負責收集、保管本部門及所屬單位形成的檔案,並在壹定範圍內提供利用。

企業建立的檔案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經省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並登記備案。事業單位設置的檔案館必須符合省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統壹規劃,經主管部門批準,向同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負責收集、保管本單位和所屬單位形成的檔案,並在壹定範圍內提供利用。第十條綜合檔案館的收集範圍,由省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專門檔案館和部門檔案館收集檔案的範圍,由主管部門提出,報本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收集檔案的範圍,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十壹條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具備檔案管理專業知識並接受崗位培訓。

從事檔案咨詢、鑒定、評估的機構或者人員,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並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三章檔案管理第十二條檔案的所有權根據本單位的所有權性質確定。

非全民所有制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形成的檔案,經本行政區域內本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屬於國家所有。

個人在脫產活動中形成的或者通過繼承、捐贈等合法方式取得的檔案,歸個人所有。第十三條屬於國家所有、屬於歸檔範圍的文件材料,由文書部門或業務部門收集歸檔,按時報送本單位檔案機構集中統壹管理;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備案或者據為己有。

對檔案權屬界定和歸檔進館範圍有異議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認定。第十四條涉及有重大影響的組織和活動的設立、變更、撤銷,本單位的檔案機構或者人員應當指導其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並做好保管和利用工作。

科研成果、產品試制、基建項目或其他技術項目的鑒定驗收,應有本單位的檔案機構或人員參加,並驗收相應的歸檔文件和資料。

屬於省、市、縣重點工程的檔案,由本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驗收;未經檔案驗收或者未通過竣工驗收或者鑒定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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