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利用現有權力貪汙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破壞國家關於公務活動的規章制度,依照刑法應當受到懲處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汙賄賂犯罪”和“瀆職犯罪”,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2010 110 18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於加強職務犯罪壹審判決法律監督的若幹規定(試行)》。第七條符合減刑條件的犯罪分子,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詐騙的犯罪分子,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分子,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實施恐怖活動的犯罪分子,毒品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毒品累犯、累犯,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判決的犯罪分子,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減刑只能執行兩年以上,減刑幅度參照本規定第六條嚴格控制。壹次減刑不得超過壹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間隔時間應當在壹年以上。前款所稱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兩罪並罰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期滿二年後方可減刑,減刑幅度參照本規定第六條嚴格控制。壹次減刑不得超過壹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有間隔。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罪犯,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的限制。第九條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的職務犯罪分子,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詐騙的犯罪分子,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分子,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實施恐怖活動的犯罪分子,涉毒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毒品累犯,累犯以及實施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組織暴力犯罪的犯罪分子,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判決的犯罪分子,數罪並罰,判處無期徒刑。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可以減刑,減刑幅度參照本規定第八條嚴格控制。減刑後最低刑期不得少於20年有期徒刑;減刑為有期徒刑後減刑時,參照本規定第六條嚴格控制減刑幅度,有期徒刑壹次不超過壹年,減刑間隔兩年以上。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罪犯,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的限制。第十壹條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職務犯罪分子,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詐騙的犯罪分子,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分子,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實施恐怖活動的犯罪分子,販毒團夥首要分子,毒品累犯,累犯,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實施有組織暴力犯罪的犯罪分子,對生效判決中財產判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犯罪分子,應當數罪並罰,判處緩刑。減刑為無期徒刑,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才可以減刑。壹般來說,可以減為25年監禁。有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參照本規定第十條,可以減為23年以上25年以下有期徒刑。減刑為有期徒刑後減刑時,參照本規定第六條嚴格控制減刑幅度,有期徒刑壹次不超過壹年,減刑間隔兩年以上。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七十八條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下列期限: (壹)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不得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壹;(二)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不少於十三年;(三)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被人民法院限制執行的,在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依法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不滿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