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會工作委員會可以根據本級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組織執法檢查。
市人大常委會及其下屬縣級市、區可以同意在全市或者部分地區組織聯合執法檢查。第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委員會應當對下列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執法檢查:
(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議、決定;
(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
(3)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法規性決議、決定;
(四)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範性決議、決定。第四條執法檢查的對象主要是本行政區域內法律法規實施的主管機關,重點是本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第五條執法檢查的內容是:
(壹)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二)執法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三)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章或者其他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查處執法中的違法和失職行為;
(五)執法過錯或錯案的調查和賠償;
(六)由人大常委會或主任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第六條執法檢查應當有計劃地進行。制定執法檢查計劃,應當重點檢查與本行政區域內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重大問題有關的法律法規實施情況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
執法檢查計劃應當納入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計劃,經主任會議討論後,提交常委會決定。
執法檢查計劃可以個別調整,但必須經主任會議決定。第七條執法檢查計劃確定後,人大常委會有關部門負責制定實施方案,並報主任會議審查批準。實施方案包括檢查的組織、範圍、重點內容、方法和步驟、時間安排和要求。
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應當在執法檢查的十五日前,將被檢查法規實施方案的有關內容和要求,書面通知主管機關和有關部門,以及有關縣級市、區人民代表大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但根據需要臨時組織的執法檢查除外。第八條執法檢查應本著精幹高效的原則組建執法檢查組,並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檢查組可以分成幾個小組進行工作。
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的成員由主任會議從常委會組成人員中確定。專委會執法檢查組由本專委會組織。工委執法檢查組由工委組織。
執法檢查組可以吸收人大代表、有關專家和人大常委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也可以吸收有關縣級市、區人大或鄉鎮人大負責人參加。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陪同參加執法檢查。第九條執法檢查前,檢查組成員應當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收集相關資料。在執法檢查中,檢查組可以采用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個別走訪、實地考察、抽樣調查、閱讀有關資料等方法,了解和檢查法律法規實施主管部門的執法情況。
執法檢查組不直接處理問題,但可以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執法檢查組成員在公務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紀律和規定。第十條被檢查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和配合執法檢查組的工作,向檢查組提供真實情況和有關資料,不得阻撓任何單位和個人向檢查組反映情況,並及時處理檢查組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第十壹條執法檢查結束後,檢查組應當寫出執法檢查報告。報告的內容是:
(壹)對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執法狀況的評價;
(二)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三)對違法失職行為的處理意見和改進執法的建議;
(四)對法律、法規本身需要修改、補充和解釋的建議;
(五)檢查組認為應當報告的其他事項。第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組的執法檢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執法檢查組的執法檢查報告應當向主任會議報告。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由主任會議決定。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執法檢查報告,由檢查組負責人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