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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人民警察檢查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人民警察巡邏工作,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人民警察執行巡邏任務,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省公安機關主管全省人民警察考核工作。

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公安機關負責本轄區內道路、廣場的巡查工作。

執行巡邏任務的人民警察應當接受本轄區內的報警和公民的緊急求助。第四條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人民警察巡邏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在職責範圍內配合人民警察巡邏工作,糾正妨礙人民警察巡邏工作的行為。第五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巡邏任務受法律保護,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人民警察的巡邏工作。第六條人民警察執行巡邏任務,必須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管理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第二章管理權限第七條人民警察執行巡邏任務時,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維護公共秩序和交通秩序;

(二)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街道市場管理、市容環境和公共設施保護工作;

(三)參與處置突發公共安全事件和災害;

(四)參與處理非法集會、遊行、示威;

(五)在公共場所接受報警、勸導和制止糾紛,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

(六)制止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七)糾正警察紀律;

(八)幫助受傷、患病、遇險等處於無助狀態的人,幫助遇到困難的殘疾人、老年人和兒童;

(九)接受拾得的物品,並設法歸還失主或送交拾得認領部門;

(十)法律、法規規定由執行巡邏任務的人民警察履行的其他職責。第八條人民警察在執行巡邏任務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壹)制止現有犯罪,依法對主要犯罪嫌疑人、逃犯先行拘留或者采取其他強制措施;

(二)對嚴重危害公共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強行帶離現場、予以拘留或者采取其他強制措施;

(三)依法訊問涉嫌犯罪的人員,檢查涉嫌犯罪的車輛和物品;

(四)依法查驗流動人口身份證、暫住證、職業介紹證和機動車駕駛證等證件;

(五)糾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為;

(六)在狩獵、救護、緊急救援等緊急情況下。,單位或者個人的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在出示證件後,依法優先通行。使用後,應當及時歸還,並繳納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七)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或者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第九條人民警察執行巡邏任務時,遇有重要情況,應當立即報告,對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行處理,對需要調查處理的案件、事件或者事故,應當移交公安機關主管部門處理。第三章處罰權限第十條人民警察執行巡邏任務時,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第十壹條人民警察在執行檢查任務時;違反本辦法養犬、屠宰犬只、交易犬只的,依照《遼寧省養犬管理條例》予以處罰。第十二條人民警察在執行檢查任務時;發現沿街廣告牌、霓虹燈、遮陽篷等設施危及公眾安全時,應當及時通知設置單位采取措施消除危險;不采取措施消除危險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第十三條在發生突發事故或者事件時,執行巡邏任務的人民警察對影響處理和救援工作或者擾亂現場秩序的人員予以警告;嚴重擾亂現場秩序的,可以強制帶離現場,依法給予行政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強制措施。第十四條執行巡邏任務的人民警察,對有下列第(壹)至第(三)項行為之壹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負責;警告或者50元以下的罰款;有第(四)項行為的單位或個人,處以警告或200元以下罰款:

(壹)在道路上打球、跳舞、輪滑等妨礙交通的行為;

(二)未經公安機關同意,占用道路擺攤設點、堆放物品、搭建各種設施、進行市場交易活動,影響車輛通行的;

(三)未經公安機關同意,占用道路設置停車場、停車處,影響車輛通行的;

(四)未向公安機關辦理手續,挖掘道路的。第十五條人民警察執行巡邏任務時,違反交通管理,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給予警告或者移交交通警察按法定程序處理:

(壹)逆向行駛的;

(二)在禁行時間在道路上行駛的;

(三)不按規定會車、倒車或者掉頭的;

(四)在禁止停車的地方停放車輛;

(五)使用輕便摩托車運載超標的人員或者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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