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藥的使用必須科學、合理、安全、有效。第五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獸藥經營、獸用生物制品供應和獸藥使用的監督管理。
省、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獸藥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獸藥質量監督檢查。第二章獸藥管理第六條獸藥管理是指獸用生物制品以外的獸藥的購銷活動。第七條獸藥經營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直接從事獸藥采購、儲存、銷售的人員,應當具有相當於助理獸醫、藥師的技術職稱或者經市級以上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考核合格;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和品種相適應的固定營業場所;
(三)有防水、防黴、防火、防鼠的倉儲設施,有儲存易燃、易爆、腐蝕性獸藥的單獨倉庫,有對溫度、濕度有特殊要求的獸藥儲存條件;
(四)有質量驗收、入庫登記、入庫、出廠檢驗、銷售驗證等與保證獸藥質量有關的管理制度和保證措施;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相關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並配備必要的檢驗儀器、設備和檢驗人員的單位,可以是獸藥批發單位,其檢驗人員必須持有省級獸藥監督機構頒發的獸藥檢驗員證。第八條獸藥經營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國務院《獸藥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獸藥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獸藥生產單位經營非本單位生產的產品或者異地設立經營場所銷售本單位生產的產品,以及動物診療單位和個人從事診療藥物以外的獸藥經營的,還必須辦理獸藥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第九條獸藥批發單位的《獸藥經營許可證》,由省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獸藥零售單位和個人的《獸藥經營許可證》,由當地縣級以上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核發。
《獸藥經營許可證》由省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統壹印制。
禁止偽造、塗改、出租、轉讓獸藥經營許可證。第十條獸藥經營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獸藥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規定從事經營活動。變更規章內容,必須到原發證許可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第十壹條獸藥批發單位實行銷售前首檢制度,其經營的獸藥必須自行檢驗或委托獸藥監督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銷售。第十二條獸藥零售單位和個人從省外其他生產、批發單位購進的獸藥,必須送當地獸藥監督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銷售。第十三條獸藥經營單位和個人在省外直接采購按照地方標準生產的獸藥,必須取得產品質量標準。禁止經營無質量標準的獸藥。第三章預防獸用生物制品供應第十四條預防獸用生物制品供應,是指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動物防疫機構和鄉級動物防疫組織實施預防免疫計劃,從事疫苗、疫苗、毒素、類毒素等獸用預防生物制品的逐級訂購、配送和周轉儲存活動。第十五條從事預防用獸用生物制品供應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助理獸醫以上技術職稱,熟悉所供獸用預防用生物制品生產、運輸、儲存、質量檢驗和使用等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
(二)具有與獸用預防用生物制品品種和數量相適應的運輸、冷藏、質量檢驗等設施。
(三)有質量檢驗、入庫驗收、入庫、出庫檢驗發放、資料歸檔等制度和保障措施;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相關條件。第十六條從事預防用獸用生物制品供應的單位,必須取得省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統壹印制和發放的《預防用獸用生物制品供應證》。第十七條從事預防用獸用生物制品供應的單位必須到省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訂購預防用獸用生物制品,訂購的預防用獸用生物制品必須在本行政區域內經銷。第十八條動物飼養單位和個人使用獸用預防生物制品,必須在當地持有《獸用預防生物制品供應證》的單位訂購。經省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大型動物養殖場可以直接向獸藥生產單位訂購獸用生物制品,並向當地動物防疫機構備案。訂購省外生產的獸用預防用生物制品,必須向省級動物防疫機構備案。
批準後直接從獸藥生產單位訂購預防用獸用生物制品的,應當在每年的6月5438+2月向原備案單位報告預防用獸用生物制品的使用情況,發現重大質量問題,應當在48小時內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