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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環境,促進城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林芝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林芝市城市規劃建成區和林芝市政府確定實施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縣、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公路沿線集鎮、經濟開發區和旅遊景區參照本條例執行。第三條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堅持統壹領導、分級管理、專業負責、公眾參與、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社會監督的原則。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逐步增加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投入。第五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包括住房和城鄉建設、工商行政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城市市容管理、園林綠化管理、市政設施管理、建築垃圾管理、生活垃圾管理、醫療廢物管理和城市禽畜管理。第六條市政管理部門負責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全面工作。

公安、國土、住建、工商、交通、林業、食品藥品、衛生、監察、人民宗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宣傳、司法、教育、文化、旅遊等有關部門應當做好宣傳教育工作,不斷增強公民參與和支持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創新,推廣應用先進技術。鼓勵社會資金進入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領域,逐步實現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市場化、社會化和專業化。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對在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職責第九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開展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

(二)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專項規劃;

(三)組織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具體工作;

(四)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行網格化制度。各網格區內各單位的責任區由業主和責任單位雙方共同負責;所有權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對管理責任有約定的,由約定的責任人負責。

網格區域負責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城市主幹道、公共廣場、城市綠地等城市公共區域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管理公司(企業)負責,未經驗收即施工的處於施工階段並已通車的道路,由建設單位負責;

(二)路標、垃圾桶、果皮箱、路燈、花池(壇)、燈箱廣告等市政設施。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管理公司(企業)負責,井蓋的管理根據其用途和市政府確定的管理權限,由其使用人和管理人負責;

(三)住宅街道、住宅小區、開放式住宅區(小區)的綜合管理實行物業管理,由物業管理部門負責;沒有物業管理的,由業主或者開發商負責,街道辦事處或者社區居委會監督;各單位負責自建小區;

(四)集貿市場、展覽、集市、步行街、商業區等場所由業主或者開發商負責,業主或者開發商有委托管理的,由委托管理公司(企業)負責;

(五)城市公共水域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管理公司(企業)負責,其他相關水域的基礎設施由確定管理權限的水利、市政等單位負責;

(六)旅遊景區、濕地、公園、公共廁所由經營單位或管理單位負責,已委托管理的,由委托管理公司(企業)負責;

(七)機關、團體、部隊、大專院校、宗教場所和企事業單位以相鄰邊界線為界,前墻在人行道路緣以內的,由該單位負責;

(八)臨街店鋪由所有人負責,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壹致的,由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間約定的責任人負責;

(九)政府征用的開發用地,使用者不明確時,由土地部門負責,使用者明確後,由使用者負責。

市、區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上述責任區的管理秩序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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