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指出:“提高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方法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本文明確提出了“法治思維”的概念,強調了領導幹部提高“法治思維”運用的方向和意義。這就要求我們的黨員幹部要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方法解決社會管理問題,提高社會管理的創新水平,而前提是我們的黨員幹部要在學法、懂法、守法、用法上做表率。這不僅是做好工作、提高領導能力和工作水平的需要,也是帶領廣大人民群眾學法用法、自覺守法的需要。還能有效提高各級領導幹部依法決策、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從而提高社會管理水平。第壹,“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內涵以及它們之間的關系。“法治思維”,顧名思義,就是運用法治的價值來認識世界的思維方式,正是法治的價值在人們的頭腦中形成思維定勢,從而產生指導人們行為的思想、觀念和理論。與“法治思維”相對應的思維方式,通常可以定義為“非法治思維”。法治方式是指在法律思維的指導下,運用法律的手段、方法、程序和規則,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實施法律規範,加強法律監督的實踐過程。法治思維是法治模式的前提,法治模式是法治思維的保障。沒有法治,就沒有法治的道路。如果頭腦中充滿了人治思維、專制思維、特權思維,其行為必然會出現以言代法的家長式作風、以權壓法的官僚主義、枉法腐敗。沒有法治,依法治國只能是壹句空話。沒有法治,就很難保證法治思維。如果“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在缺乏依法治國方式、機制和制度的環境下,大多數人可能沒有或不習慣法治思維;即使是文化程度較高、思想覺悟較高的人,也可能因為缺乏法治思維的專門訓練或法治環境的制約,而不具備或不習慣法治思維。有很多人在基本概念上分不清“法治與法制”、“法人與法定代表人”、“有限公司與股份公司”,所以在行為上重視行政長官的意誌而忽視法治。重視上級指示,忽視法治的原則;註重行政效率,忽視法治程序;重個人威望輕法律尊嚴;註重政績,忽視群眾權益;重視上級服從多於法律約束;重視文獻閱讀多於法律學習;重視權力行使,忽視法律尊嚴的現象。因此,法治思維習慣的培養不僅取決於法律知識的教育和灌輸,更取決於法治文化的積澱和培育。關鍵在於實施和規範法治,增強法治原則、規範、法律制度和程序的適用和剛性權威,自覺增強人們對法治的敬畏感。二是實踐中解決實際問題的思維方式存在誤區。在實踐中,壹些地區或部門的幹部雖然意識到法治思維對依法治國、依法治市的深遠意義,但在處理實際問題時並不自覺地選擇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分析問題的原因,主要有八個方面的誤區。第壹,人治的迷信“根深蒂固”,法治不適合中國國情。有人認為,法治雖然是好東西,但畢竟是“舶來品”。中國有幾千年“人治”的封建傳統,積累了豐富的管理理念和方法,至今仍有很大的慣性。在他們看來,簡單的法治思維難以應對復雜的社會關系、深刻的儒道哲學和禮治傳統,無法解決實際問題。二是迷信權利集中,認為法治思維在於分權,不利於管理。有人認為法治思維是西方“三權分立”的東西,與中國現行政治體制不符。他們認為權利的集中行使可以解決政府面臨的各種社會問題,法治思維的分權感不利於社會矛盾的化解。第三,迷信“以策治國”,認為法治思維遲鈍呆滯。有人認為,要保持經濟建設和社會建設的“中國速度”,還是要靠“以策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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