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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跟單案例分析:國際貿易中常見的提單欺詐案例及其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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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短單欺詐,是指貨物根本不存在或貨物裝運數量遠小於信用證規定的數量,欺詐者用假的足量提單連同其他單據與銀行結匯,收到錢後溜之大吉,而信用證申請人已付了錢卻未能收到或收到貨物,只能望單興嘆。許多國際騙子經常使用這種方法進行詐騙活動。他們往往是互相做幾次小交易,才建立起“信用”。然後就來了壹個“使用短提單”的大騙局。雖然大部分損失是買方承受的,但有時也會傷及船方(尤其是在嚴重缺貨的情況下)。下面這個國際案例就是壹個典型。

防止偽造提單欺詐

1977,希臘貨輪“LORD”

“男爵”號從新加坡裝貨,偽造了壹份載有2萬噸糖的提單,與銀行結匯,拿到錢就走了。索馬裏政府心裏等著兩萬噸糖的到來,船到了香港才發現只有500噸。壹怒之下,它責怪船主,沒收了這艘船,並把船長關進監獄。後來希臘政府通過領事介入,索馬裏政府不予理會。最後,鑒於國際輿論和外交壓力,索馬裏被迫釋放該船及其船員。然而,船東遭受了巨大的損失,船長在返回希臘時因心臟病發作去世。這樣壹場無辜的災難是由國際騙子造成的。

這類詐騙案的受害者大多是第三世界的發展中國家。原因是:(1)他們喜歡通過競價購買商品,卻忽視了對賣方的理解,亂簽買賣合同,忽視了對賣方的信用調查,所以貿然給沒有“信用”的人開信用證。這樣,很容易被騙子利用。當然,騙子很容易中標,因為他們幾乎沒有成本。(2)大多數第三世界國家不熟悉國際貿易,他們只用國際商會規定的三種基本單據(即賣方發票發貨人)

發票、已裝船提單、保險單。

冰雪雅)是壹個談判條件,這也給了騙子可乘之機。

鑒於以上兩點,被騙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方法是:(1)謹慎選擇賣家,對其信譽有所了解。出價最低的賣家不壹定是理想的賣家,否則買家隨意從別人手裏買貨,就為了低價,可能會吃虧。(2)信用證的議付條件除了上述三個必不可少的基本單據外,還必須附有壹些不易被偽造的驗證單據,例如由有信譽的公證機構或當地商會出具的驗證證明,或者可以規定只有當地大使館才能驗證貨物已經全部裝船。

期租欺詐及其防範

這種詐騙主要是指國際詐騙犯只要交了首付(壹般是15天或者30天)就可以租到船,希望租到船,同時自己會是第二個船東(disponent)

船東)以租船方式轉租船舶,要求托運人預付運費。當貨物裝船,船長簽發運費已付的提單時,收到運費的第二個船東就會跑路或突然破產,只剩下原船東面臨提單下的責任。原船東就這樣成為了這種欺詐的受害者,因為原船東的提單表明他有不可推卸的航運責任,即使運費已經被第二船東騙走了。在這種情況下,原船東要想完成預定航次,就要支付壹大筆航次費用,如材料、燃料、工資、餐費、港口卸貨費等。,而他在第壹期或者第二期收到的租金不足以彌補這樣的費用,但是因為貨主提單的存在,他必須完成這個裝運任務,否則就是違約。以下是兩個國際租房欺詐案例:

1960“文華”號由香港船東擁有

“星星”號貨船裝載貨物前往日本大阪,到達目的港時,租船公司突然宣布破產,船東無法再收取租金,於是拒絕駛往大阪,並威脅收貨人再次支付運費,否則將出售貨物,收貨人拒絕再支付任何費用。船東真的開船到了香港,把貨卸在倉庫裏,和別人商量好準備賣貨。收貨人聞訊後,立即向香港法院申請禁制令,並向船東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全部損失。結果船東敗訴,徹底敗訴,從而跳樓自殺。

還有:1978希臘貨輪

“西斯基納”從歐洲運送貨物,居住在沙特阿拉伯。船長簽發預付提單後,租船公司倒閉,船東拒絕穿越蘇伊士運河,要求提單持有人再次支付運費。因為裝載的貨物非常昂貴,提單持有人別無選擇,只能向船東支付運費;本來船東已經收到足夠的錢完成航程,但船東還是貪得無厭;貨物仍在塞浦路斯卸貨(很難獲得法院禁令禁止船東在當地出售貨物,黑市交易很多),船在返回希臘停靠的途中沈沒。提單持有人無緣無故遭受雙重損失。

航運中定期租船這類詐騙案件頻發的壹些主要原因是(1)近年來,世界航運業競爭非常激烈,世界租船市場供大於求。如果原船東再接租船人,可能就沒生意了。實際情況是,往往四五艘船競爭壹個租船人,難免上當受騙。在香港,沒有壹間船公司,不論大小,能幸免於這類詐騙。(2)世界租船市場的經紀人(船舶

經紀人之間的競爭也很激烈,所以有些經紀人會向船東推薦信用差的租船人作為壹級租船人,盡管他們對自己的信用有懷疑。但有時候也是因為經紀人業務水平不高,導致推薦失誤。(3)欺騙租房者非常狡猾。他們往往為了壹兩張船票,和原船主或其他人做生意,以博取好名聲,為自己制造好證據。然後他們搞大量的、金額的租船詐騙,然後成功之後就跑路,或者幹脆馬上註冊另壹個新的公司名稱。這家新公司和其他信譽好的公司壹樣,根本沒有投訴記錄,所以船東又容易上當。

預防這類欺詐的措施是,船東應加強對租船人信用狀況的調查,這可以在《波羅的海國際貨物運輸合同》中找到

國際海事

Conference)查看租房者過去是否被投訴過,在銀行查看租房者最近的財務狀況。如果情況不好,妳應該斷然拒絕租賃。另外,盡量不要和來歷不明的租房者進行商業交易,以免被經常改名的紙業公司欺騙。值得壹提的是,當船東被片子騙已成定局時,船東應盡可能保持理性,切不可采取勒索貨主轉嫁損失的做法,否則將被貨主起訴,蒙受名利雙收的損失。正確的做法應該是吸取教訓,完成出貨。

提單未到時騙取開證行交貨保函的欺詐行為。

在國際貿易中,銀行向客戶出具交貨保證是很常見的,尤其是在近洋貿易中,因為貨物往往在提單之前到達目的地。銀行通常要保證賠償船公司因無單提貨而造成的壹切損失和費用。當客戶信用不好的時候,可能會發生冒領貨物的情況,這樣擔保的銀行可能會損失很大。下面這個案例就是壹個很好的證明。

1990,香港某銀行根據其客戶康尼有限公司的指示開立了金額為20000美元的信用證。貨物是從日本運到香港的壹批手表,允許分開裝運。由於從日本到香港的航程很短,在第壹批貨物的單據到達開證行之前,申請人要求開證行出具第壹批貨物的交貨保函,並附上相應的賠償保函65,438+00,000美元。申請人在開證行有30000美元的信用額度,所以銀行為船公司辦理並簽署交貨保函,允許申請人趕貨。壹個星期後,第壹批貨物的單據還沒有收到,申請人還要求為第二批貨物出具提貨擔保,提款金額為65,438美元+00,000美元。在近洋貿易中,郵政單據到達開證行往往需要壹周時間,申請人的信用額度沒有被突破,所以開證行出具了二次提貨擔保。幾天後,發卡行得知其客戶尼克有限公司倒閉,董事失蹤。之後,開證行收到第二批單據,但金額為20000美元。但是信用證項下只有壹批貨,根本沒有第二批。壹個月後,由開證行擔保拿走第二批貨物的船公司聲稱,開證行侵占了第二批價值2萬美元的貨物。原來是客戶少報了第壹批貨的數量,然後冒名頂替了不是它的第二批貨。

這類圍繞騙取保函的詐騙案件之所以成功,主要原因是(1)在沒有收到單據的情況下開具提貨保函時,銀行不可能像收到單據後開具保函那樣了解貨物的詳細情況,比如貨物的數量、嘜頭、提單號等,銀行往往不是很清楚,只是知道貨物的大概價格和大致名稱。(2)欺詐進口商有壹定金額的賠償保函或信托收據,容易給開證行壹種錯覺,以為借單金額未超過賠償保函金額。(3)騙子往往使用相同的貨物名稱來欺騙船舶,從而搶走他人的貨物。

防止這種欺詐的有效措施如下:(1)開證行在開立信用證時,在信用證中明確規定裝運標誌,在交貨保函上標明貨物,並加註信用證號碼。這樣申請人只能提貨信用證規定的貨物,開保函的開證行不會有很大的風險。(2)開證行也可以通過議付行獲取貨物的詳細資料,了解單據是否經過議付,貨物是否真實存在,避免被騙。(8)開證行也可要求進口商在其賠償擔保或信托收據中聲明他將承擔無限責任,而不是象上述情況那樣只承擔10,000美元;並且還可以要求他提供抵押物,或者信譽好的第三方提供無限責任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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