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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證後在房子上加名字是同壹房產嗎?

* * *有財產。

房地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地產物權的證明。房產證已經明確寫明妻子歸* * *和* * * *所有後,房產歸夫妻* * * *所有。

房地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地產物權的證明。房地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房地產登記簿壹致;記載不壹致的,除非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否則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不完全是。婚前購房,且房款已全部付清的,視為個人婚前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夫妻財產分割。如果婚前付了首付,其余部分抵押,房產證上列了壹方(或壹方父母)的名字,房產本身就是個人的婚前財產,但領證後支付的抵押部分歸夫妻所有,離婚時可以要求分割。婚姻法新司法解釋對此進行了調整,以下為相關規定。1,無論婚前還是婚後,父母購買的房屋登記在子女名下的,視為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2,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會分配。3、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房子升值與配偶無關。4.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夫妻雙方共同還款的,離婚時應考慮另壹方賠償。5.男方婚前買房,婚後擅自出售。如果他老婆想收回房子,法院是不會支持的。6.婚後夫妻雙方以同壹房產參與購買壹方父母的房屋,離婚後該房屋屬於壹方父母個人財產,不參與財產分割。擴展數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據鳳凰網報道。com:

2018 1、住杭州蕭山的小張(男)與登記結婚。結婚前,小張父母已經在市區為小張買了壹套近150_的房子,付了全款,登記在小張個人名下。婚後不久,小昭提議把自己的名字加到房子裏。雖然不情願,但考慮到雙方已經結婚,小張及其父母同意了這壹要求,將房屋產權變更為小張和小昭* * * *。

然而婚後,小兩口的感情因為性格不合而變得淡薄。前不久,小昭竟然提出離婚,要求分割財產——房子歸小張,但要賠償她壹半的財產價值。

小張很生氣,認為房子是父母婚前買的,是他婚前的個人財產。即使加上了小昭的名字,也不能改變房產作為個人財產的性質。

於是小張帶著父母來咨詢律師,那麽小昭真的有權利分享這套房產價值的壹半嗎?

律師的解釋

浙江王建軍律師事務所律師朱軍:

第壹,“婚後加名”是贈與,財產歸小張和小昭所有。

這套房產雖然是小張父母全額出資,但產權登記在小張個人名下,在追加之前屬於小張個人財產。財產歸屬不會因小張與小昭的婚姻而改變。

小張在房產證上加名的行為屬於小張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將其個人財產贈與的行為,且產權登記變更後,小不能撤銷贈與。

《物權法》規定,房地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地產物權的證明。在房產證明確歸* * *和* * * *所有後,該房產歸小張和* * * *所有。

第二,小昭有權分割涉案房產,但不是簡單的五五分成。

* * *有* * *妳和* * *同* * *兩種形式。

所謂* * *按份占有,是指* *人按照其份額占有* * *所擁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例如,小張和小昭可以約定分別享有50%和50%的產權。

而所謂* * *有* * *是指* * *某人以不動產或者動產* * *擁有* * *的所有權。

在上述案例中,小張和小昭都擁有該房產的所有權,在分割前他們都是業主。當然,小張和小昭解除婚姻關系意味著雙方的基礎已經喪失,財產可以分割。

第壹,婚後房產證和女方名字是否屬於同壹房產?

1.婚後房產證和女方名字屬於同壹房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2、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

第二,夫妻財產如何分割。

分割夫妻財產時,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2.照顧兒童和婦女利益的原則;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的原則;

4.權利不應被濫用的原則;

5.夫妻壹方所有的財產在* * * *生活中發生消耗、毀損、滅失的,另壹方不作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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