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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德治與法治

我國當前法學界對法治沒有統壹的定義。“依法治國只是壹種手段”,“尊君令行”是古代法家所描述的。道德是人們關於善與惡、正義與非正義、榮譽與恥辱、正義與偏袒的觀念、原則和規範的總和,以德服人是壹種傳承的文化。法治和德治是兩種相輔相成的社會控制模式,但在現代社會,法治是主流,在制度層面只能依法治國。道德通過改造參與治國,但不能稱為德治,其主要功能在於育人。因此,依法治國,以德育人,創造理想社會,既是現代社會法律與道德的合理分工,也是法治與德治的對立統壹。人類關於法律和道德的經驗和原則揭示了法治和德治的含義和構成。法治與德治的歷史和實踐表明,法治的法律應當是道德的,法治離不開道德。但法治是現代社會的主流控制方式,也是中國未來的必由之路。要實現法治,必須從中國的社會現實出發,加強道德建設。從中國當前的實踐出發,我們可以從對歷史和現實的深刻反思中找到德治與法治相互契合的現實合理性。關鍵詞:法治;以德治國;社會控制模式介紹:在現實社會中,社會控制和管理是極其龐大和復雜的系統工程。總結起來,在新世紀的發展進程中,用什麽樣的社會控制模式來管理今天的社會,推進中國的各項社會事業,有兩種典型的模式:法治和德治。用法能給我們治國帶來什麽?如果沒有德治,那能給我們帶來壹個理想的社會嗎?本文主要討論與法治和德治相關的壹些必要問題。壹、法治的含義、特征和歷史沿革(壹)法治的含義什麽是法治?我國現行法學界沒有統壹的定義。在英語中,對應的常用詞有“法治”、“法治”、“法治政府”。這幾個詞的意思可以分別翻譯為“法治”、“法治”、“依法治理”。因此,法治應該是壹種社會控制模式,意味著人們通過或主要通過法治國家來尋求理想社會的實現。(2)中國古代法家所提倡的“法治”中國古代法家所提倡的“法治”強調以國家暴力為後盾的法律的作用,認為法律的強制手段是最有效的,甚至是唯壹有效的統治方法;強調只要有按照統治階級意誌制定的法律並堅決執行,國家就可以很容易地治理,即所謂“依法治國只是壹種措施。”(1)基於人性論,他們認為法必須是基礎,法、勢、術必須相結合;為了貫徹法律,必須建立壹個統壹的專制的中央集權政權。他們的“法治”是封建君主專制制度下的法治。雖然他們說維護君主政體的目的是為了實行“法治”,也就是所謂“君主有立法和廢除法律的權力,即使隨意立法,也不受任何法律的限制,法家只能對此有所了解。所以,法家的“法治”並不等同於後來西方資產階級提出的與民主制度相聯系的“法治”。歷史也隨著秦朝的迅速覆滅而證明了法家“法治”的不可行性。(三)現代法治的特征現代意義上的法治來自於現代西方法律文化。法治是民主政治的產物,起源於古希臘羅馬。法治與憲政緊密相連,沒有憲政就沒有法治;法治的核心不僅是國家通過法律控制社會,而且是由法律本身來治理社會;法治的基本原則是“法律至上”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不僅是壹種治國方式和社會控制模式,也是壹套價值體系,目標是建立理想的社會生活方式。(四)法治的構成要素古希臘哲學家亞裏士多德曾對法治做過壹個相當經典的解釋:“法治應包括兩層含義:既定的法律秩序受到普通的服從;而每個人自己都要遵守的法律,應該是好的法律。“⑵這揭示了法治憲法的兩個基本要素,即法律的普遍性和法律的卓越性。因為亞裏士多德生活在並認同將人歸類為公平合理的社會,我們應該在法治的框架下賦予他新的內容。在現代社會,所謂法律的普遍性,就是人們平等而嚴格地遵守現有的法律,本質是法律至上;法律的善應該是被遵守的法律包含了民主、公平、自由、人權等最基本的人類價值,也就是法律的正義。隨著法治的實踐,後世學者進壹步豐富和發展了亞裏士多德的法治觀,擴展了形式和實質要素。法治的形式要求至少包括法律體系的統壹性、法律體系的普遍性、規範的有效性、司法的中立性和法律工作的專業性;法治的本質要素外化為以下制度和原則,即權力的控制和制衡、國家責任和權力與責任的統壹、權利和社會自由的保障、公民義務的法定化和相對化;同時,法治還具有以下精神要素:良法惡法價值標準的確立、法律至上的認同、法治理念的培育、權利文化的人文基礎的確立。(3) (5)法治的歷史和發展現代意義上的法治形成於近代西方,但其精神和傳統卻可以追溯到古希臘。古希臘尤其是雅典的城邦民主法治達到了古典世界的輝煌,它在公民範圍內實現了更加徹底的民主法治。然而,人們的等級劃分和奴隸制的存在使它不同於現代世界的民主和法治。然而,古希臘在思想和傳統上為西方各種類型的民主和法治奠定了基礎。羅馬繼承了充滿法治精神的希臘理性法律思想。羅馬不僅創造了龐大的法律體系,還將法治精神融入法律之中。體現人類理性平等、意思自治和權利的私法,可以說是對希臘法治精神的繼承和發揚,集中體現在公法領域。5]進入帝國後,皇權對法制精神的破壞和幹涉很大,但歷史形成的傳統並沒有消失。在中世紀,西方的理性思想和法治精神被宗教的帷幕所籠罩,但法律的神聖性和權威性仍然在歷史和大眾中傳播。近代以來,思想家對權力本質的深刻認識推動了西方法治理論的完善。”無論誰行使權力,權力本質上都是邪惡的。“然而壹旦有組織的人類社會無法廢除權力,那麽減少權力對人的傷害的最好辦法就是劃分權力的邊界,也就是‘以權力制約權力’;這壹切都需要在法律的基礎上,在反映民意的框架內進行,也就是將權力納入法律,讓人民的安全、財產、自由和尊嚴得到法律的保障。這種思想指導下的政治法律制度或社會控制方式就是法治。為了使法治成為現實,西方思想家們想出了“分權制衡”的實施方案,將專制的中央集權制轉變為以權力制約權力的分權制,通過分權制衡實現法治和人權。構建法治的理念和方案是西方文明的特定產物。它壹方面源於商品經濟高度發展所導致的社會關系契約,同時又根植於希臘的理性文化和基督教宗教文化中的人性惡論。人性惡的文化促使人們選擇客觀公正的法律而非主觀道德作為解決糾紛的社會控制模式。社會關系的契約化形成了人們事實上的平等和獨立,這構成了法治的經濟基礎。在人類文明史上,兩者的充分發展和結合僅限於西方,應該說是世界的特例而非普遍規律。近代以來,法治文明隨著西方文明來到世界各地。現在法治已經成為大多數國家的社會控制模式。但顯而易見,各國的法治程度不同,各有特色,不能簡單地用西方法治的經驗和標準來衡量發達的現代法治。現代法治的基礎是更廣泛的民主政治、市場經濟和與傳統相結合的理性文化。西方的經驗和標準只是特定的壹種,不是全部或唯壹。二、德治觀念與中西實踐中的困境(1)德治的含義與法治相同,對什麽是德治有不同的見解。筆者認為,德治是與法治相對應的壹種社會控制模式。簡單來說就是道德或道德的統治。即人們借助或主要借助道德來調控社會,尋求理想社會的實現。(2)道德的特征是人們關於善與惡、正義與非正義、榮譽與恥辱、正義與偏袒的觀念、原則和規範的總和。道德是壹種重要的社會現象,其內容和評價總是由壹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在階級對立的社會中,首先它具有鮮明的階級性,社會中占主導地位的道德永遠是統治階級的道德。與法律主要指向人的外在行為不同,它要求人的外在行為具有合法性;道德主要通過調節人的內在信念和思想活動的動機來影響人的外在行為。道德調整的範圍比法律調整的範圍要廣得多,幾乎涵蓋了社會生活的每個領域和所有的社會關系。道德調節的意義在於個體對他人和社會應履行的基本義務。該義務的履行不以行為人取得某些權利為前提。道德調節主要基於社會主體的倫理認同和道德評價,主要通過人們的內在信念和社會輿論來保證人們對道德規範的遵守。⑽ (3)德治在實踐中的困境中西為了向人們發出道德指令以協調它們之間的關系。但由於人類難以自律,容易受自然影響,又由於道德關系到人的素質,道德尤其是個人美德和公共道德具有高尚的情懷,所以德治就成了壹種理想。中國,自孔子以來,儒家思想壹直以理想層面上的德治為目標。西方哲學家柏拉圖在《理想國》壹書中表露了對德治的向往。然而,德治在現實中常常陷入困境。在中國,孔子的仁政德治可以與春秋戰國至漢初的法家“重刑輕罪”理論相抗衡;漢武帝雖然接受了董仲舒“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政治貢獻,推行“禮法合壹”,但實質上是“外師儒術”,德治的本質已經不存在了。就連名義上的德治在晚清也被西方的法治所取代。在西方,柏拉圖雖然中年後堅守內心,但實際上放棄了對理想國的追求,轉而選擇了二等選擇:法律和秩序。他在《定律》中說:“人性總會傾向於貪婪和自私,逃避痛苦,追求幸福,而沒有任何理由。人們首先會考慮這些,然後再考慮正義和善良。這樣,人們的思想處於黑暗之中,他們的行為最終使他們和整個國家充滿了罪惡。如果人們根據理性和上帝恩典的陽光來指導自己的行動,他們就不需要法律來支配自己,因為沒有任何法律或秩序比知識更有力量。理性不應該被任何東西束縛,而應該是壹切的主宰,如果它真正名副其實,本質上是自由的。但是,現在沒有這樣的人,即使有,也是極少數;因此,我們必須做出第二個最好的選擇,那就是法律和秩序。”⑾盡管柏拉圖的《理想國》仍被推崇,但理性的西方文化始終視其為烏托邦。從亞裏士多德開始,法治國家成為人類最理想的國家,也是西方的傳統。中西方的歷史實踐揭示了人類在法治與德治問題上的壹個基本經驗:德治作為主要的社會控制方式,是壹種理想,在現實中被法治取代是必然的。三、法治與德治的關系現實社會中,社會控制和管理是極其龐大而復雜的系統工程。雖然德治不能與法治作為主要模式相抗衡,但法治從來沒有也不可能取代道德的重要作用。相反,理想的法治必須有道德的支撐,壹方面是因為法律本身的缺陷,另壹方面是因為道德與法律具有不可替代的互補功能。舉幾個最痛苦的例子:壹個是蘇格拉底之死。蘇格拉底是在完全遵守雅典法治的前提下,按照當時的法律,通過民主投票被判處死刑的。再比如,西塞羅的法治理論和實踐未能阻止羅馬的變革,甚至他自己也被害死了。又如,在舉世公認的優秀的魏瑪憲法框架下,希特勒通過合法的選舉程序上臺,實行專制。雖然法律是壹種不可或缺的、高度有益的社會生活制度,但它也像人類創造的大多數制度壹樣存在壹些弊端。如果我們對這些不利因素不夠重視或者完全視而不見,那麽它們就會發展成嚴重的經營困難。法律的這些缺點,壹部分是由於它的保守傾向,壹部分是由於它的形式結構中固有的僵化和不靈活的因素,壹部分是由於與它的控制功能有關的限制。⑿此外,法律乃至法治還有壹個更根本的缺陷,就是法律不能治本。所以法律是至高無上的,但不是萬能的,因為法律只關註人的外在行為,無法深入人的內心世界。這就為道德在法治社會中的重要性奠定了基礎,而且如前所述,其互補性還不僅僅如此。法治與德治的關系源於法律與道德的關系。第壹,法治應該具有也必須具有德性。法治是追求法治的國家人民的目標,但不是最終目標。最終目的是實現人們的理想社會。這必然涉及到人們對理想社會的評價,人類的任何理想都不可能也不應該與道德相沖突。壹旦法律變得不道德,法治也會變成壓制人類理想的東西。很難想象這樣的法律能被人們接受,這樣的法治能達到自己的目的。歷史表明,不道德的法律只能用壹時,即使在權力的庇護下,最終也必然被打上“惡法”的烙印;而那些有著深厚道德基礎的法律,歷史悠久。比如民法中的善良風俗和誠實信用原則;刑法中各種止惡保善的規範;憲法中尊重人格的人權規範;在社會立法中體現人性和善良的福利法都是符合人類道德要求的良法,因此具有頑強的生命力。第二,法律應該是道德的,並不是說道德可以直接成為治國的基礎,然後在治國的層面上比較德治和法治。國家,尤其是現代國家,機構龐大,事務繁多。按照西方的設定,立法、司法和行政的各個部分是壹個復雜的系統。只有保持這些系統內部和之間的有序運行,才能保證國家和社會的正常。稍有失序和沖突,就會導致國家和社會陷入混亂的危險。靠道德來避免這樣的危險是危險的,也是困難的。首先,道德是有爭議的。不同的人對道德可以有不同的看法,壹個社會同時存在不同的道德。即使同壹個人,對於同壹個人,不同的人,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場合,不同的事情,也可能會有道德判斷的變化。其次,道德還是不確定的。道德部分表現為信仰、意識、心理、習慣等形式,沒有明確的表現形式,表現出不確定性。再次,依靠輿論和人心,道德雖然有壹定甚至強大的壓力,但這種壓力缺乏強制性,限制了其有效性。道德的這些屬性使其難以肩負起治國的重任。這是因為國家的統治要以制度為基礎,這樣國家行為才能達到壹定程度的統壹性、確定性、連續性和有效性,社會才能被控制在有序的、可預見的範圍內,人們才能合理地安排自己的生活和計劃。法律本身是壹個制度化的環境。它在壹個國家主權範圍內的唯壹性、同壹性、確定性、穩定性和權威性,特別是其獨特的強制性,保證了制度的規範性和有效性,從而成為治國的基礎。正如羅斯科·龐德所說:“社會控制需要權力——它需要用他人的壓力來影響人們行為的權力。作為壹種高度專業化的社會控制形式,法律秩序建立在政治組織社會的權力或力量之上。但法律絕不是權力,它只是把權力的行使組織化、系統化,使權力有效維護和促進文明的東西。”(13)法律的制度化、系統化和強制性使其在與道德、宗教、行政、教育的競爭中成為最有效的治國工具。3.第三,道德的非制度性不等於不參與治國。雖然從制度上來說,道德確實不能像法律壹樣成為治國的工具,但間接來說,道德壹方面可以轉化為制度,另壹方面可以通過塑造人來參與治國。良法有德,這是從法律角度說的;從道德的角度看,法律中的道德是道德的法律化,說明這部分法律是由道德轉化而來的。人類歷史上相當多的法律都是如此,傳統中國在這方面最為典型。法律化的道德在形式上不同於道德,但我們不能斷然說道德沒有參與治理國家。當然,我們不能認為這就是德治。法律化的德性畢竟不是原初的德性,法律的屬性已經使其在形式和本質上不同於道德。同樣,接受道德教育和影響的人成為法律職業者,也在壹定程度上促進了道德參與治國,但不能說這就是德治。第四,道德的法律化既指道德的壹部分,也指法律的壹部分。不是所有的道德都可以上升為法律,法律也不可能完全道德化。道德,尤其是特定社會中的主流道德與法律,在物質基礎、指導思想、社會任務和最終目標上是壹致或相似的。因此,它們的內容和功能是重疊和重合的,這恰好構成了道德轉化為法律的基礎。脫離這個基礎,強行將道德上升為法律,不僅會混淆兩者的界限,還會造成功能錯位,最終會兩敗俱傷。道德是對人的優越要求,以人的某些品質為基礎,以培養高尚的人為目的;法律是對人的最低要求,隱含著對現實中人的理性認識,僅以守法為目的。甚至有壹種說法,道德的底線就是法律的套路。例如,我們在道德上有義務慈善,但法律只禁止人們欺騙和傷害他人。再比如,婚姻在道德上最好不要離婚,但法律上是允許人們自願離婚的。這從壹個側面說明,法治雖然需要德性,但絕不是全道德化。法治和德治是兩種相輔相成的社會控制模式,但在現代社會,法治才是治國的主流。在制度層面,道德只能通過改造參與治國,而不能稱為德治。它的主要功能是教育人。因此,依法治國,以德育人,創造理想社會,既是現代社會法律與道德的合理分工,也是法治與德治的對立統壹。論法治與德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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