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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城市供熱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供熱管理,節約能源,保護環境,維護用戶、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供熱發展,保障供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供熱、用熱及其相關的規劃、設計、建設和管理活動。第三條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供熱管理工作,對本市供熱工作進行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

市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土地、財政、價格、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公安等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供熱管理工作。

城市熱電聯產集中供熱單位負責供熱區域內城市供熱和公共供熱設施的維護和管理。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供熱體制改革,支持供熱發展,加強城市供熱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和設備,提高城市供熱管理水平。第五條城市供熱實行統壹規劃和管理,大力發展熱電聯產集中供熱,積極推廣節能環保供熱,逐步取消分散燃煤鍋爐供熱。

鼓勵國內外投資者投資建設城市供熱設施,從事城市供熱生產經營活動。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六條城市供熱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城市供熱規劃和近期建設計劃由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供熱工程應當符合城市供熱規劃和近期建設計劃,辦理相關基建審批手續,並向市供熱主管部門備案。

供熱工程建設實行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經批準的供熱設施用地或者改變其用途。第八條在已建和規劃建設的熱電聯產集中供熱範圍內,不得新建、改建和擴建燃煤供熱鍋爐。

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前已建成使用的燃煤供熱鍋爐,應當按照城市供熱規劃在規定期限內停止使用,其供熱系統應當納入集中供熱管網。第九條供熱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並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建設項目的供熱系統應當按照國家技術規範進行設計和施工。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供熱工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采用節能環保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

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設備。第十壹條新建建築應當采用集中供熱,分戶控制,分戶計量。首次安裝分戶供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控制裝置的費用計入房屋建築成本,維修更新費用計入熱價成本。

既有建築供熱系統應當實行分戶控制和分戶計量改造。對既有建築圍護結構進行節能改造時,應當同時進行分戶供熱控制和分戶計量改造。既有建築分戶控制和分戶計量改造費用的承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用戶的供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控制裝置由供熱單位統壹選型、采購和安裝。第十二條用戶新建或者改造二次管網、分戶管道和室內供熱設施,應當書面征求供熱單位意見後方可實施。第十三條供熱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建設單位組織工程驗收時,應當有市供熱主管部門和供熱單位參加。

供熱工程未經驗收備案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四條供熱工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不合格:

(壹)使用不合格的供熱管件、材料、設備和器具;

(二)供熱管道不能保證規定壓力要求或者保溫方式不符合技術要求的;

(三)不符合相關技術規範或者標準或者經批準的設計方案的;

(四)其他不符合供熱安全要求的事項。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根據城市供熱規劃同時設計和鋪設供熱管網。

供熱管網確需跨越建築物等區域時,相關產權人應當予以配合。因交叉施工造成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修復,無法修復的,應當依法賠償。第三章供熱和用熱第十六條本市采暖期為當年10月25日10至次年4月25日10。根據氣溫變化,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采暖期可以提前或者推遲。第十七條采暖期內,除因不可抗力或用戶責任導致正常供暖外,未分戶計量的住宅物業室內溫度控制在18±2℃,分戶計量的住宅物業室內溫度控制在18±2℃;非住宅物業室內溫度由雙方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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