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審批權限
第六條企業在下列情況下開展境外投資,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報商務部審批:
(壹)在未同中國建立外交關系的國家的境外投資;
(二)特定國家或地區的境外投資(具體名單由商務部會同外交部等有關部門確定);
(三)中方投資額65438億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資;
(四)涉及多個國家(地區)利益的境外投資;
(五)設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第七條地方企業在下列情況下開展境外投資,應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要求提交申請材料,並按照第十四條的規定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準:
(1)中方投資6543.8+00萬美元以上、6543.8+00億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資;
(2)能源和礦產的海外投資;
(3)需要國內投資的境外投資。
第八條企業進行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資,必須提交《境外投資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樣式見附件2),並按第十六條規定進行審批。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不予批準企業境外投資:
(壹)危害中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利益,或者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
(二)損害我與有關國家(地區)的關系;
(三)可能違反我國締結的國際條約的;
(四)中國禁止出口的技術和貨物。
二、申請材料
第十二條本辦法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情形下的企業開展境外投資應提交以下材料:
(壹)申請書,主要內容包括名稱、註冊資本、投資金額、經營範圍、經營期限、投資資金來源說明、投資具體內容、股權結構、投資環境分析評價、本辦法第九條未列情形說明等。;
(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境外企業章程及相關協議或合同;
(四)國家有關部門的批準或備案文件;
(五)M&A境外投資,提交《境外M&A事項預報告表》(樣式見附件3);
(六)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申請流程
第十三條企業開展第六條規定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地方企業通過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不含征求使(領)館意見的時間),對企業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及是否涉及本辦法第九條所列情形進行初審,審核通過後將初審意見及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
商務部在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中央企業的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個工作日內壹次性告知申請人;受理後,在15個工作日內(不含征求使(領)館(商務處)意見的時間)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第十四條企業開展第七條規定的境外投資,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個工作日內壹次性告知申請人;受理後,在15個工作日內(不含征求使(領)館(經商處)意見的時間)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第十五條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的境外投資,由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出具書面批準決定,並出具證明。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企業並說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六條企業開展第八條規定的境外投資應按下列程序審批:
中央企業總部通過“系統”按要求填寫打印好的申請表,提交商務部審批。地方企業通過“系統”按要求填寫打印好的申請表,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批。
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收到申請表後,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申請表格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頒發證書。
第十七條兩個以上企業共同投資設立境外企業的,由相對最大的股東在征得其他投資者書面同意後負責辦理審批手續。商務部或相對最大股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將相關批準文件抄送其他投資者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核準境外投資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時,應征求國內相關商會、協會的意見,作為核準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