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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陽河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瀏陽河的管理,保護、開發和利用瀏陽河資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實際需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瀏陽河及其支流的水資源、礦產資源、河道、堤防、航道和設施的管理。第三條瀏陽河管理遵循全面規劃、綜合防治、統壹管理、分級負責、服從防洪、合理利用的原則。第四條長沙市人民政府和瀏陽河沿岸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瀏陽河管理工作的領導,切實保障本條例的實施。第五條長沙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瀏陽河的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瀏陽河治理和建設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瀏陽市、長沙縣和郊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流經本行政區域的瀏陽河的管理工作。

環保、交通、礦產、土地、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各自職責,加強對瀏陽河的管理。

瀏陽河沿岸鄉(鎮)人民政府在上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實施本轄區內的瀏陽河整治和建設規劃,協助有關部門管理河道作業,查處違法行為,調解水事糾紛。第二章水資源管理第六條瀏陽河流域應當保護自然植被,涵養水源,建設護岸林帶,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態環境。第七條大溪河胡大大壩和小溪河株樹橋電站大壩以上流域為瀏陽河重點水源保護區。

在重點水源保護區範圍內,禁止建設汙染水體的項目,禁止從事削山、挖石、毀林等危害山體穩定、破壞水土保持、破壞水資源的活動。第八條瀏陽河重點水源保護區河道兩側回水坡腳以下向外水平延伸1000米範圍內,不得新建、擴建汙染水體的項目。

沿河城鎮飲用水取水口上遊1000米和下遊100米範圍內不得設置排汙口。第九條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地表水汙染防治的規定,禁止向瀏陽河傾倒和排放油類、酸、堿等有毒有害物質、工業廢渣、垃圾等廢棄物。第十條加強水質監測,實行汙染總量控制和水汙染物排放許可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向瀏陽河排放超標汙染物的已建項目應當限期治理;經治理仍達不到要求的,除依法征收超標排汙費外,還可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或者倒閉。第十壹條在瀏陽、河內設立取水點,應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得取水許可證。下列情況免於辦理取水許可手續:

(壹)家庭生活飲用水、畜禽飲用水;

(二)農業灌溉、水產養殖用水;

(三)為保障礦山建設和生產安全或者為地下工程建設取水的;

(四)為消除對公眾安全的危害,有必要取水的。

取水許可證不得偽造、塗改和轉讓。第三章河道管理第十二條瀏陽河河道管理範圍:有堤防的河道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含耕地)和行洪區,無堤防的河道以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設計洪水位確定。第十三條瀏陽河、航道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或者破壞。第十四條在瀏陽河航道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種植阻礙行洪的樹木、高桿作物和水生植物;

(2)圍墾河流;

(三)設置有礙航行的漁具;

(四)其他妨礙通航、行洪和損害或者堵塞河道的行為。第十五條在瀏陽河管理範圍內,嚴格控制淘金;淘金必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十六條在瀏陽河管理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經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a)沙、石和土壤;

(2)爆破和鉆孔;

(三)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和修建建築物;

(四)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和進行考古發掘。第十七條瀏陽河下列區域禁止采砂、取石、取土、淘金:

(壹)鐵路橋梁和國道主幹線橋梁上下遊各500米;

(2)壹般公路橋梁、水下管道上下遊各300米;

(三)水利設施上下遊各200米;

(四)河岸上的水坡腳向外水平延伸30米;

(五)航道設施上下遊各300米;

(6)渡口上下遊各100米。第十八條在瀏陽河上建設開發水利工程,防治水害,整治河道,修建堤壩、橋梁、碼頭、道路、渡口、取水口、排汙口,鋪設過江管道、電纜,必須符合國家防洪標準、通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並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共同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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