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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造成的隱私泄露誰來承擔責任?

?疫情防控期間,“疫情”二字出現在公眾視野。流行病學調查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開展的壹項重要工作。

?隨著疫情的持續,許多人比在新冠肺炎更害怕個人信息在疫情期間被泄露。

?公民壹方面積極配合政府相關部門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另壹方面又飽受個人信息泄露之苦。流行病學信息主要包括個人基本信息、疾病健康信息、社會關系信息、行為軌跡信息等。因為涉及到很多個人隱私,調流工作需要壹直保密。據相關機構不完全統計,至今已發生十多起流媒體信息泄露事件,引發社會廣泛焦慮。

泄露個人信息的具體工作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據個人信息保護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直至刑事責任。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網絡信息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張新寶多年來致力於個人信息保護的研究,也參與了《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立法工作。他認為,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規定,為應對疫情,管理部門有權在未經個人同意的情況下,對相關個人的個人信息進行處理(包括收集)。但必須有壹個前提,就是要用於特定的目的,並且有保密的義務。在公開的任何壹個環節,相關責任人員和單位都要依法承擔包括刑事責任在內的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壹百壹十壹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獲取並保證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處理、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泄露他人個人信息。

第壹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方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千零三十四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行政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2021年9月,福建莆田警方通報稱,兩名醫務工作者將莆田本地新冠肺炎患者及密切接觸者的個人信息轉發至家屬群,導致大量信息擴散和討論,對受害人造成了相當大的傷害和困擾。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他們罰款500元。

杭州壹名從國外輸入的無癥狀回歸熱患者的身份信息、聯系電話等個人信息在網上廣泛傳播。經公安機關查明,西湖區某醫院院感醫師林某將相關流報轉發至微信群,致使其在網上廣泛傳播。林某的行為已涉嫌侵犯他人隱私,將被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另查明,張某、胡某借機散布疫情謠言,分別被處以行政拘留7日的處罰。

刑事責任: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相關信息和資料。

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的個人隱私相關信息和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責任人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壹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自新冠肺炎疫情爆發以來,地方政府加強了人們個人數據的收集和使用,以預防和控制疫情。同時將防疫相關機構納入監管範圍,進行嚴格的數據保護,強化各方面工作人員的守法意識,將防疫納入法治的框架和軌道,避免公民權益受到不合理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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