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各國的立法和實踐,排除適用反壟斷法的對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壹是根據反壟斷法的壹般規定,屬於限制或者禁止的行為;第二,這種行為的宏觀經濟利益大於其限制競爭所造成的損害。三是法律規定不適用反壟斷法的限制性和禁止性規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認定不適用反壟斷法適用以外的規定。第四,行為因適用例外而獲得正當性。雖然在具體的行業和組織中,各國的反壟斷法的適用有所不同,但主要存在於以下領域:(1)自然壟斷行業,是指因其性質不適宜競爭,由國家專營的行業。其次是農業、林業和漁業。這些行業由於對自然條件的依賴性很強,不便於生產者適應市場的變化,迅速改變生產。產品供求彈性小,可替代性差。它們在國民經濟中處於基礎地位,經常影響人們的生產和生活。[2]因此,許多國家允許這些行業的經營者免受限制競爭行為的約束,如“根據《歐盟條約》第36條,歐盟的農業政策優先於競爭政策,農業是唯壹可以免受歐盟反壟斷法約束的行業。”[3] (2)不用說,在對外經濟貿易領域,各國的反壟斷法基於對本國利益的保護,會嚴格控制外國企業在本國市場或對本國市場會產生影響的壟斷行為;同時,各國幾乎無壹例外地將為了發展對外貿易、加強本國企業出口競爭力而限制競爭的行為(壟斷行為)納入合法壟斷的適用例外。比如,根據美國出口貿易公司法(1982),只要出口商滿足壹定條件,就可以獲得商務部頒發的許可證,持有人免於美國政府的任何反壟斷訴訟。[4] (3)銀行和保險行業性質特殊,不適合充分競爭,但這些行業的壟斷豁免不是絕對的,應控制在壹定範圍內。壹方面,這些行業涉及面廣,影響大,不能輕易宣布破產。因此,國家應該允許他們在貸款政策、利率、保險等方面進行橫向聯合或聯合行動,避免過度競爭。另壹方面,上述壟斷行為壹旦形成市場進入壁壘,將嚴重擾亂競爭秩序,損害消費者利益。因此,這些行業中超出合理限度的壟斷行為不應被豁免於《反壟斷法》之外。(4)知識產權領域知識產權法律壟斷之所以存在,是因為如果不賦予發明人專有權,允許他人隨意使用發明人的智力成果,就沒有人會在智力成果的創造上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那麽智力創造者的利益就得不到保護,他們繼續進行智力創造的積極性就會受到抑制,最終會阻礙科技進步、經濟繁榮和社會發展。但是,知識產權的排他性或壟斷性必然與反壟斷法的要求相沖突,將知識產權轉化為“知識壟斷”。(五)特殊卡特爾領域的卡特爾,也稱“橫向協議”,是指法律上獨立的企業為同壹目的在市場上達成協議或進行某種協調,從而限制了企業在這方面的自主權。壹般來說,這種橫向協議被視為限制競爭的行為。但如果某些協議不具有限制競爭的效果,而是提高了市場的競爭力,則應受到法律保護,適用例外制度。比如:1。衰退卡特爾。為了應對經濟衰退,公司* * *同行的合理組合是;2.合理化卡特爾。旨在使經濟過程合理化的協議決議,但合理化的效果應與限制競爭適當相關。3.中小企業卡特爾,為了幫助中小企業在與大企業的競爭中彌補結構和規模上的劣勢,提高中小企業的競爭力,並且不實質性損害競爭,應當被允許。㈥特定組織和人員的合法壟斷。這些特定的組織和人員往往有著特殊的職業道德和遊戲規則,是市場經濟中的特殊群體,自由競爭的規則並不適用。主要包括:1。工會組織和消費者協會。2.醫生、律師、會計師、教師和其他自由職業者。這些組織成員的工作具有崇高的社會性質,他們不能單方面追求經濟利益。他們之間的競爭不符合職業的道德準則。五、我國反壟斷法適用豁免制度的構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草案)》的豁免制度可見第二章《反壟斷協定》第八條但書,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壹)經營者以改進技術、提高產品質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為目的,統壹商品的規格或者型號、研發或者市場;(二)中小企業提高經營效率,增強* * *同行的競爭力;(三)經營者適應市場變化,停止銷售嚴重下滑或明顯生產過剩;(四)其他可能排除、限制競爭,但有利於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該條列舉了三種例外情況,其中第四種是原則性規定。首先,我國適用例外制度的適用範圍采取概括與列舉相結合的方式。這也是中國入世與國際通行的反壟斷法規則接軌的需要。從上述立法比較來看,我國的立法體例符合歐盟和德國競爭法的方式和精神,易於與國際慣例統壹。然而,內容的確定需要進壹步討論。以下是對排除反壟斷法適用的行業和領域的初步探討。(1)自然壟斷行業我國自然壟斷企業的行業壟斷往往不是在市場競爭過程中形成的,而是由計劃手段造成的。根據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我們將給予外國市場主體國民待遇。然而,在我國當前的經濟體制轉型過程中,自然壟斷行業仍然存在大量的行政壟斷現象,因此有必要對我國的自然壟斷行業進行改革以適應現狀。(2)銀行和保險國家應允許銀行和保險公司在利息、保費等方面相互協調合作,避免過度競爭。但是,銀行和保險公司的限制性行為應當受到限制,其豁免待遇不應被濫用,損害消費者和其他市場參與者的利益。建議在我國未來的反壟斷法中,采取列舉和批準相結合的方式,明確銀行和保險公司的豁免條件和範圍,同時設立專門的監管機構對豁免申請進行監督和審查。(三)卡特爾目前我國關於限制競爭協議的規定主要有:《價格法》第14條禁止操縱市場價格;《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5條,《招標投標法》禁止串通招標投標的規定,以及各地根據本地區具體情況制定的禁止限制競爭的地方性法規。總的來說,我國現行關於限制競爭協議的法律比較零散,缺乏相同的基本規定,無法全面規制限制競爭行為。(4)在知識產權的具體立法中,對知識產權行使的限制可以籠統界定並明確列舉,分為三類:第壹類是完全免責條款;第二類是限制免責條款。這類條款可以參考美國立法的合理原則進行分析,再決定是否豁免;第三類屬於自身違法條款,不予豁免。[5] (5)在國際經濟貿易的各種例外中,幾乎無壹例外,所有國家都將限制競爭的行為(壟斷行為)列入為了發展對外經濟貿易,加強與外國企業的競爭。目的是“與外界壹致”,使國內企業在國際競爭中處於更有利的地位。因此,在我國的反壟斷立法中,還應註意維護國際經貿秩序與保護自身經濟利益的協調。在我國的反壟斷立法中,也有必要規定中國出口企業的協調、聯合等某些行為免予適用反壟斷法。總之,通過對我國反壟斷立法現狀的分析,筆者認為我國有必要制定壹部統壹的反壟斷法。原則上,反壟斷法適用例外制度的立法應當寬松適度,既要參考發達國家的立法經驗,又要立足我國國情,既要設置免責條款,又要有條件地適用;要加強對自然壟斷的規制,嚴格豁免卡特爾,處理好與行使知識產權的沖突,在國際經濟貿易領域做到內外有別;程序上,需要建立反壟斷法適用例外或豁免的審批制度。
上一篇:開水果食品超市的可行性報告怎麽寫?下一篇:民間現金借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