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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制發布介紹視頻是否涉及侵權?

錄制自己的遊戲視頻不涉及侵權。如果用別人的,就涉及侵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二條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錄音錄像制作者對現有作品的改編、翻譯、註釋、整理,應當取得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錄音制作者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允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三條錄音錄像制作者應當與表演者訂立合同,並支付錄音錄像報酬。

第四十四條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有權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產品首次生產後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日。

被許可人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音像制品,應當同時取得著作權人和表演者的許可,並支付報酬;被許可人出租音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表演者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第四十五條利用錄音制品進行有線或者無線公開傳播,或者通過傳播聲音的技術設備向公眾播放,應當向錄音制作者支付報酬。

擴展數據:

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四條。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而使用作品,但應當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並且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無理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不可避免地轉載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涉及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翻譯、改編、編輯、播放或者復制已經發表的少量作品,供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使用,但不得用於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在執行公務的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了顯示或者保存版本,復制圖書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不向公眾收取費用,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不以營利為目的;

(十)對公共場所設置或者展示的藝術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壹)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使用國家通用文字出版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作品在中國境內出版發行;

(12)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他們提供已出版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

第二十五條為實施義務教育和國民教育規劃編寫出版教科書,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將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斷、文字短篇、音樂作品或者單獨的美術、攝影、圖形作品編入教科書,但是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並標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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