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最早的授權立法出現在1955。當時全國人大通過了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單行法的決議,並在1959通過了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法律的決議。
1982號憲法的頒布和實施規定了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授權立法。根據憲法第89條第1款,國務院有權“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2000年3月,九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使授權立法進壹步制度化。
授權立法不同於權限立法,行政機關有固定的立法權。行政機關職權立法是指依據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職權進行的立法,其立法權來源於憲法和法律的直接規定。例如,憲法第90條規定,“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
《立法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第71條規定“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在本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職權範圍內,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可以制定規章”。
我國學術界認為授權立法可以分為壹般授權立法和特別授權立法兩種。前者是指立法權來源於授權機關制定的法規授權的授權立法。後者是指授權立法,其立法權來源於法律或法規性決議或由授權機關專門制定的決定。
比如根據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本法實施條例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這是壹項壹般性授權立法。再如1994,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廈門市人大及其常委會、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在廈門經濟特區實施。
1996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珠海市人大常委會和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在珠海經濟特區實施。這是特別授權。
事實證明,授權立法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在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中,在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在建立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在立法實踐中,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授權立法理論在我國已得到廣泛應用,研究授權立法對提高我國授權立法水平大有裨益。
擴展數據
授權立法制度是國家立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已經成為各國政府管理的重要手段。它從19開始於20世紀30年代的英國,自產生以來隨著社會生活的復雜化和政府職能的擴大而逐漸發展。
(壹)提供法律依據,完善授權法我國許多授權法形式不規範、內容不完整,在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授權資格、授權條件、授權期限、授權範圍以及與法律和地方性法規的權限的區別和聯系等方面存在不足,給授權立法實踐中爭議的解決帶來諸多困難。
因此,壹部完整的授權法的內容和形式應該是立法工作的重點。授權立法作為立法活動中的壹項重要立法制度,應當在立法法中單列壹章予以規定。
完善授權立法的內容。我們應該通過修改憲法和立法法來完善授權立法的規定,也可以制定詳細的規定,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壹,明確授權立法的主體和權限。同時,應當明確劃分法律、法規和規章之間的立法權限,規定法律中的“保留事項”和專屬立法事項不得授權,被授權機關不得將其權力委托給其他機關。
第二,制定授權立法的標準。特別是,授權決定中應規定具體標準,包括授權立法的依據、範圍和目的。第三,規定統壹立法授權程序。雖然《立法法》對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制定程序有詳細規定,但授權立法並不限於行政法規和規章。最後,應明確規定授權的有效期。
(二)加強授權立法程序制度建設。
授權立法程序是規範和控制授權立法權運行的規則,體現了對授權立法權運行的規範和制約。授權立法的出現使行政機關獲得了大量的自由裁量權,但日益復雜的社會現實和不斷出現的新現象、新問題,使得完全依靠實體法的準確預測和詳細規定來實現限制行政機關立法自由裁量權的設想變得不現實。
行政機關的立法權必須通過程序制度加以制約。國外許多國家的法律規定,被授權機關在行使授權時,應遵守協商、聽證、公布、實施等基本程序。我國還應明確規定授權立法的正式程序,特別是協商、聽證等民主公正的科學程序。
比如,規範授權主體和被授權主體的資格審查程序,完善審批程序和備案程序,建立授權立法的公開程序和公眾參與程序。使立法更加公正,便於人們自覺遵守和執行。
(三)授權立法,完善監督機制
任何法律制度的有效運行都需要以完善的監督為基礎。就授權立法制度而言,其監督應註意以下幾點。
監督的主體,對授權立法的監督應盡可能由處於中立地位的機關進行。授權機關有權監督授權立法,但這種監督往往從屬於同壹機關內部的監督,監督的中立性難以保證。即使是人大和常委會的監督,由於立法任務繁重,缺乏相應的專門審查監督機關,監督力度和效力都很低。
監管模式。壹般可分為事前監督和事後監督。授權立法的事前監督主要包括審批和備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都規定了地方性法規和行政法規應當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但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沒有具體的部門負責這項工作,使得備案工作缺乏組織保障。因此,授權立法的備案應由具體工作部門負責。
然而,在授權立法中,審批制度並未得到廣泛應用。因為這種制度對授權立法的監督非常有效,授權機關認為被授權機關的立法不符合授權的目的和範圍,可以不予批準。因此,應當建立授權立法的審批制度。
監管標準。授權立法監督的主體應以不越權為標準,即授權立法的內容不得違反憲法、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超出授權法規定的授權範圍。授權立法作為補充職權立法的立法活動之壹,將在世界各國得到廣泛應用和迅速發展。我國應借鑒西方國家授權立法的先進經驗,推進和完善授權立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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