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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陽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防治大氣汙染,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汙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大氣汙染防治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政府主導、規劃先行、源頭控制、防治結合、誰損害誰負責的原則。第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汙染防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大氣汙染防治規劃和產業結構、能源結構、交通結構、土地利用結構調整規劃,加大大氣汙染防治投入,控制和減少大氣汙染物排放,不斷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大氣汙染防治情況,依法接受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縣(市、區)人民政府下達的大氣汙染防治目標任務,做好大氣汙染防治工作。第五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城市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督管理、財政、科技、農業農村、商務、水利、氣象等部門(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大氣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大氣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鼓勵和支持大氣汙染防治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對防治大氣汙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自覺保護大氣環境,鼓勵采用綠色、低碳、節儉的生產生活方式。第二章監督管理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省大氣汙染防治目標和區域大氣環境質量要求,制定限期達標規劃和大氣汙染防治年度實施計劃,采取嚴格的大氣汙染防治措施,按期達到規定的大氣環境質量標準,並制定達標後大氣環境質量持續改善的措施。

大氣環境質量達標規劃和大氣汙染防治年度實施計劃以及實施效果應當公開,並及時進行評估和修訂。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環境保護信用評價體系,將環境汙染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並定期向社會公布。第八條大氣汙染防治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考核獎懲辦法,對縣(市、區)大氣環境改善目標和大氣汙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並作為對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考核的內容。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大氣環境生態補償制度。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縣(市、區)空氣質量和大氣汙染防治考核結果,對未完成目標任務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扣繳生態補償金。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大氣汙染防治的需要,確定重點大氣汙染物的種類和排放總量,並將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到縣(市、區)人民政府。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科學合理、公平公開的原則,將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落實到排汙單位。第十條實行排汙許可證管理的排汙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排汙許可證。禁止無排汙許可證或違反排汙許可證規定排放大氣汙染物。

向大氣排放汙染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設置大氣汙染物排放口及其標誌。非緊急情況下禁止開啟應急排水通道。第十壹條向大氣排放汙染物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遵守國家、省、市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對未完成市人民政府下達的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或超過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縣(市、區),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約談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暫停審批本轄區新增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直至整改完成。第十二條排放大氣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大氣環境保護責任制,明確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責任人應當履行大氣汙染防治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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