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局辯稱自己是行政單位,對自己的行政行為負責,不應該成為民事案件的賠償主體。另外,路面汙漬的清理也不屬於本單位的責任。
環衛處辯稱,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告的傷害是其駕駛不當造成的,應對其行為負全責,故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案不是普通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因為兩被告不是事故的直接侵權人,原告的損害是由於路面堆放、傾倒、清理不及時造成的,所以本案應屬於公共道路妨礙責任糾紛。在這起糾紛中,由於無法認定直接溢油的具體行為人,負責清理的單位被列為本案被告。本案爭議的焦點應該是:1,城管局和環衛部門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2.原告本人對損害是否有過錯;3.雙方責任比例如何劃分?
針對第壹個爭議焦點,城管局的主要職責是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環衛部門的職責主要是管理轄區內的建築垃圾和其他渣土,負責轄區內主次幹道、公共場所和單位的衛生保潔,各種生活垃圾的清運和處理。舊城管局不是道路保潔的直接維護單位,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四條“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縣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條規定“主要街道的清掃、垂釣、保潔, 城市的廣場和公共水域由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因此由事發路段的清掃單位負責。
本案事故地點的道路清潔等級屬於二級。根據《江蘇省城市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質量標準》,道路保潔的壹般質量要求如下:23: 00-1: 00之間應沖洗路面;沖洗後路面要幹凈,不能堵塞排水口。二級道路清掃質量要求:主要路段要巡查清掃,路面基本露出本色。本案審理中,被告環衛部門未能提供其巡邏清掃和及時清掃的相關記錄,故應認定被告環衛部門未盡到清掃保潔義務,對原告受到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針對第二個爭議焦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道路根據路況和交通需要劃分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應當分道行駛。未劃分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第五十七條規定“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行駛;沒有非機動車道的,應當在車行道的右側行駛”。原告滑倒受傷的道路屬於城市道路。原告作為成年人,應當具備安全通行的基本知識,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註意自身安全。但原告駕駛非機動車在機動車道路上行駛,明顯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關於非機動車通行的規定,且原告疏於觀察前方道路地面情況,處理情況不當。因此,原告存在過錯,應對事故承擔責任。
針對第三個爭議焦點:原告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進入機動車道,未盡到謹慎駕駛的義務,應對本次事故負主要責任。被告環衛部門作為承擔事發路段清掃工作的直接義務人,屬於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加強清掃工作並制定相應的清掃制度,每次巡邏清掃後應當保留相應的記錄。被告環衛部門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按照規定完成了清掃義務,故環衛部門應對事故承擔次要責任。根據雙方過錯大小及事故原因所占比例,判決被告環衛部門對原告的傷害所造成的合理損失承擔40%的賠償責任,原告姚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
希望負責城市保潔工程組的相關單位及時清理、拆除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路障,並定期巡查、巡邏保潔。行人應小心駕駛。嚴禁非機動車進入機動車道,並註意隨時觀察路況,遇障礙物繞行,確保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