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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占耕地八禁六禁。

(壹)占用農村土地建房的“八無”:

1.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房。

2.建房不允許多占耕地。

3.不得買賣、轉讓耕地非法建房。

4.不允許在承包的農田上違法建房。

5.不允許以各種借口非法占用耕地建房。

6 .不準違反“壹戶壹宅”的規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允許非法出售建在耕地上的房屋。

8.不允許非法批準占用耕地建房。

(2)“六個嚴禁”的要求:

1.嚴禁非法占用耕地造林。

要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禁止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種植苗木、草皮等用於綠化和裝飾的植物以及其他破壞耕作層的植物。非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造林的,不核定造林面積,不享受財政補貼政策。平原地區要根據資源稟賦,合理設置綠化、造林等生態建設目標。退耕還林還草要嚴格控制在國家批準的規模和範圍內,涉及的地塊都要按照上圖管理。非法占用耕地植樹造林的,應當立即停止。

2.嚴禁超標準建設綠色通道。

要嚴格控制鐵路、公路兩側用地範圍外綠化帶用地審批,兩側用地範圍外綠化帶寬度不得超過5米,其中縣鄉公路不得超過3米。鐵路、國道(含高速公路)、縣鄉公路兩側用地範圍以外非法占用耕地超標準修建綠化帶的行為應立即停止。不得非法占用河道、運河兩岸、水庫周邊耕地,不得超標建設永久基本農田綠色通道。今後,新的綠色通道應依法依規建設。確需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應當履行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審批手續。交通、水利工程建設用地範圍內的綠化用地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批,占用耕地必須占補平衡。禁止以城鄉綠化建設為名非法占用耕地。

3.嚴禁非法占用耕地、挖湖造園。

禁止以河道、濕地、湖泊管理等名義擅自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挖田挖湖用於園林綠化。不得在城市建設中非法占用耕地建設人工濕地公園和人工水利景觀。確需占用的,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並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和規劃許可手續。對未履行審批手續的在建項目,要立即停止和糾正;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要限期恢復,不能恢復的要按照有關規定補齊。

4.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和擴大自然保護區。

新建的自然保護區要有明確的界限,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目前已劃入自然保護區核心保護區的永久基本農田,要納入生態退耕,有序退出。自然保護區壹般控制區內的永久基本農田應當根據對生態功能的影響確定是否退出。影響明顯的要納入生態退耕,有序退出。對無明顯影響的,可根據法律法規調整壹般控制區範圍,予以妥善處理。自然保護區外的永久基本農田和集中連片耕地不得納入生態保護紅線,允許生態保護紅線內的零星原住民在不擴大現有耕地規模的情況下,保留少量生活必需的耕種。

5.嚴禁非法占用耕地進行非農業建設。

加強農村建設用地審批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管理,堅持農用地利用。不得違反規劃搞非農建設,亂占耕地建住宅。鞏固清理整治“大棚房”問題成果,加強農業設施監管。加強耕地利用監測,及時預警非農業建設亂占耕地行為,構建早發現、早制止、嚴查處的常態化監管機制。

6.嚴禁違法違規批地。

出讓土地必須符合國家空間規劃,不符合國家空間規劃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及國家產業政策的建設項目不得批準。各地區不得通過隨意調整縣鄉國土空間規劃等方式規避批準占用永久基本農田。

(三)耕地利用“五不”

1.不得在壹般耕地上挖湖造景或種植草皮;

2.禁止擅自擴大退耕還林、還草、還湖規模;

3.不得在鐵路、公路等用地紅線外違規超標,不得占用壹般耕地,不得在河道、運河兩岸和水庫周邊植樹、建設綠化帶;

4.未經批準,不得占用壹般耕地實施土地綠化;

5.未經工商企業和其他社會資本批準,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壹般耕地不得轉為林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

(四)永久基本農田“四不準”

1.永久基本農田不得改作其他農用地和農業設施建設用地。

2.嚴禁發展果業、挖池塘養魚。禁止種植苗木、草皮等用於綠化和裝飾的植物以及其他破壞耕層的植物。

3.禁止挖湖造園、建設綠化帶。

4.嚴禁新建破壞耕作層的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和種植設施。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二)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審批土地。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審批權屬於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下放土地審批權。

(六)嚴格管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的修改。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外,不得設立開發區(園區)和新城區(小區)。清理後保留的開發區,必須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按照集中布局、集約用地、產業集聚的原則嚴格審查。嚴格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涉及土地利用方向、規模和主要布局變化的,必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不得擅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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