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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我個忙,求江西財經大學2011-2012第壹學期期末考試法學通論答案。

1)應該追究A的刑事責任嗎?為什麽?

a應該承擔刑事責任,因為教室作為孩子在危險發生時有幫助孩子的義務,孩子危險的發生也與她有關,說明她沒有盡到應有的註意和照顧義務,導致了孩子的危險,然後不作為的心態導致了孩子的死亡

(2)如何處理B?為什麽

b是無辜的,因為他是路過,沒有法律義務幫助,所以不涉及刑事責任。

報告的重點是不作為犯罪的責任。不作為犯罪的前提是需要作為的義務。如果不履行作為義務,就會導致犯罪後果的發生,所以義務人要對結果負責。

(1)劉飛有義務支持張金保嗎?為什麽?

不,原因是劉飛和張金保之間沒有依賴關系。社會主義婚姻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

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因收養關系的建立而消滅。

(2)劉飛是否有義務贍養劉兵?為什麽?

有贍養的義務,因為劉兵未成年,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有負擔能力的兄弟姐妹,對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無力贍養的未成年兄弟姐妹,有贍養的義務。有能力由兄弟姐妹撫養的兄弟姐妹,對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兄弟姐妹,有撫養的義務。

報告的重點是撫養法律關系的確立,重點是《婚姻法》第26條。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因收養關系的建立而消滅。

3 (1)李與王之間的合同法律行為效力如何?為什麽?

效力待定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有效,但是純益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不需要法定代理人追認。

對方可以督促法定代表人在壹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表人未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撤銷合同。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

(2)如果李的父母提起訴訟,法院應如何處理?

未經追認,合同無效。王搬出後又將租住的房屋按日返還房東作為不當得利。

(3)如果李有工作並有壹定收入,出租行為的效力如何?為什麽?

有收入的話,就看妳能不能養活自己了。如果可以,那麽李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但是房產不是李的,是他父母的。他簽訂合同的行為根據我國民法屬於無權處分,其效力待定。妳需要等待授權處置(父母)的追認。如果妳不在壹個月內批準,合同將無效。

(4)本案中,李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王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報告的重點應該是民事行為能力的問題,這與年齡、精神狀態等因素有關。

涉及的條款主要包括《民法通則》的以下規定:第九條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條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壹律平等。

第十壹條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能夠獨立進行民事活動。

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二條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第十三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進行與其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第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以及前面提到的《合同法》第47條,限制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訂立合同,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有效,但是純收益的合同或者適合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的合同,不需要法定代理人追認。

對方可以督促法定代表人在壹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表人未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撤銷合同。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

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隨著中國進入汽車社會,交通事故頻繁發生,造成了令人震驚的社會問題。由於酒後駕車造成的事故比例高、危害大,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註。酒駕、醉駕越來越流行。根據違法成本與收益的比較,“醉駕入刑”是大勢所趨,人心所向。《刑法修正案(八)》順應時代變化,加大了對醉駕的處罰力度。

關鍵詞:酒駕違法成本收益

壹、刑法修正案下“醉駕”案件概述

2008年6月5438+2月65438+2月4日,孫偉銘在成都市成龍路酒後無證駕駛,與4輛車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受傷。2009年7月22日,成都中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孫偉銘不服判決,提出上訴。9月4日,四川高院對孫偉銘案進行二審。9月8日上午8時30分,四川省高院二審以以危險方法危害社會安全罪,判處孫偉銘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09年,中國發生多起酒駕案件,其中張明寶案、四川孫偉銘案和廣州李井泉案影響最為惡劣。2009年6月30日晚8時30分,從事建築工程承包的張明寶與朋友在南京市江寧區金盛路吃飯喝酒,駕車回家。他撞倒9名路人,撞壞6輛停在路邊的機動車,造成5人死傷。事發當晚,張明寶已被警方控制。根據交通警察的說法,張明寶是酒後駕車。事發時血液酒精濃度高達381mg/100ml。65438年7月5日,南京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張明寶批準逮捕。65438年10月29日,南京市人民檢察院以張明寶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事件發生後,引起廣泛關註的孫偉銘醉駕致4死1傷案二審未判死刑。因此,如何判決張明寶,他是否會被判處死刑,成為各界關註的焦點。2009年6月27日,165438+該案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檢方認為,醉駕致五死四傷的肇事司機張明寶的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建議法院據此量刑定罪。2009年6月23日上午,南京江寧“6·30”案在南京中院壹審宣判。肇事者張明寶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再加上最近轟動壹時的“姚嘉欣案”,“酒駕”成為今年的關鍵詞之壹。然而,正是每個酒駕司機不同的“命運”,將這壹系列事件推向了輿論風暴的高潮。成都小夥孫偉銘壹審被判死刑,二審被判無期,原因是他沒有駕照,酒駕致4死1重傷。南京張明寶被判無期徒刑;杭州小夥魏誌剛被判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至於藥家鑫壹案,藥家鑫壹審被判死刑,但鑒於藥家鑫的上訴,其最終命運仍懸而未決。

據公安部統計,2008年全國共發生道路交通事故265204起,直接造成財產損失1.01億元。因交通事故死亡73484人,受傷304919人。但據國際統計,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的交通事故占交通事故總數的25%。2008年,我國因醉酒駕駛機動車引發的交通事故造成死亡654.38+083.765.438+0人,受傷76.230人,直接財產損失25025萬元。酒駕的危害觸目驚心,已經成為交通安全的第壹“隱患”。根據2004年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標準委發布的《車輛駕駛人血液和呼吸中酒精含量閾值及檢測》,我國醉駕的酒精含量閾值為0.2%,高於美國標準0.1%,也遠高於日本標準0.05%、德國標準0.03%、瑞典標準0.02%。這充分說明我國確定酒駕標準的起點非常寬松。問題的嚴重性在於,我國對酒駕的處理不僅極其寬松,而且極其寬松。難怪無論是普通百姓還是專家學者都大呼: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讓“酒駕”的違法成本太低了!公安部將2065438年4月至2000年4月的醉駕違法記分分值提高,壹次性記分12,符合醉駕。扣12分只是個開始。社會各界“醉駕入刑”的呼聲越來越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壹屆NPC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2011年2月25日通過,自2011年5月25日起施行。在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壹百三十三條之壹:“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酒駕正式“受罰”。

值得關註的是,自《刑罰修正案》頒布實施以來,仍有人不顧違法成本,無視法律的懲罰而違法。5月5日下午,武岡市人民法院作出公開判決,醉酒司機侯某因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宣判後,侯當庭表示接受判決,不上訴。此案成為“醉駕入刑”實施以來,河南省乃至全國首例涉及醉駕的量刑案件。此外,北京酒駕“第壹人”黎俊傑,他的駕照被依法吊銷。重慶首例涉酒司機廖興華被提起公訴。

二、法經濟學的分析

是否嚴懲“酒駕”是壹個值得研究的問題。

所謂違法成本,是指實施違法行為的組織或個人為其違法行為所要付出的代價。違法行為的成本或費用是合法的。國家法律之所以為違法行為設定成本或代價,是為了減少或消除違法行為。違法成本對違法行為進行遏制和限制的基礎是,人們在做出自己的行為判斷和選擇時,具有“趨利避害”的本性,尤其是站在合法(守法)與違法的邊界時,往往是違法成本起著關鍵作用。通常的情況是:違法成本低,人們通常選擇違法而不是守法;相反,違法成本高,人們通常選擇不違法,選擇遵守。當違法成本低於違法收益時,大多數人選擇違法;當違法成本等於違法所得時,大多數人都有壹種僥幸心理,即希望自己的違法行為不被發現或查處;當違法成本高於違法收益時,大多數人可能會選擇不違法或守法。這就是違法的可能性與其成本之間的“反比關系”。只有為違法行為設定遠高於違法所得的成本(或代價),才能有效遏制和制約違法行為的發生。

從法律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刑法關註的是集體行動的邏輯,而不是個人的利益。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當事人能自己解決的問題應該由民法來解決,只有當事人不能自己解決或者通過民法解決的問題才可以由刑法來解決。當犯罪人犯罪時,當犯罪的收益大於或等於預期的懲罰時,這種情況就有其現實的可能性。犯罪人追求的是犯罪的收益,即他的犯罪行為必須是有效率的,使犯罪的收益大於社會成本。當預期懲罰大於或等於罪犯的收益時,犯罪可以得到遏制,當減少犯罪的邊際社會成本等於邊際社會收益(實際上是邊際凈損失)時,實現了最優的社會威懾。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這種醉駕的危險行為,只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才能構成犯罪,即交通肇事罪,否則,只能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壹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壹條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暫扣壹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臨時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飲酒後駕駛、操作機動車的,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三個月,並處500元罰款;醉酒後駕駛、操作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拘留、暫扣六個月直至十五日清醒,並處二千元罰款。壹年內受過前兩款醉酒後駕駛機動車處罰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操作機動車。”從這個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酒駕的違法成本是暫扣機動車駕駛證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或者暫扣機動車駕駛證3個月,並處500元罰款。酒駕的違法成本是處15日以下拘留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暫扣,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處15日以下暫扣6個月以下拘留,並處2000元罰款。可見,酒駕的違法成本低於違法者因酒駕帶來的收益。根據《刑法》的規定,可以看出,醉酒駕車導致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違法成本是,如果被追究的話,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些低廉的違法成本讓違法者心存僥幸,選擇違法。

雖然公安部已經將2065438年4月至2000年4月的酒駕違法記分提高到12,但與歐美對酒駕的處罰相比,成本還是太低,扣12的措施在酒駕面前有時顯得蒼白無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規定:“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的,處拘役,並處罰金。”這樣就大大提高了酒駕的違法成本,僥幸者從違法變成了違法,變成了為了避免大的違法成本而選擇守法。

從法律和經濟的角度來看,嚴懲酒駕是為了提高酒駕的違法成本。“醉駕入刑”將“醉駕”納入刑法的調整範圍,無論處罰將如何設定,只要將其納入刑法,就能在心理上形成震懾作用。這樣,違法成本就增加了,而且違法成本高於違法人的預期收益。需要指出的是,我們主張違法者要承擔遠高於其違法所得的成本或代價,但我們不是“重罰主義者”,也不是“重罰主義者”。實踐壹再證明,重刑、重罰並不能有效遏制犯罪和違法行為。相反,重刑重罰對遏制犯罪和違法的負面作用是顯而易見的。有效預防和遏制犯罪,不在於對犯罪行為實行多重處罰,而在於犯罪行為是否普遍得到有效追究。但低廉的違法成本讓違法行為肆無忌憚。違法行為壹般都能得到有效查處,違法者逃脫處罰的概率很低,要求提高違法成本。因為對於絕大多數人來說,違法的原因是考慮到低廉的違法成本來換取高於成本的收益,所以存在壹種不會被發現或者可以逃脫追究的僥幸心理。所以,在提高違法成本的時候,要考慮多高的問題,讓大家既不會違法,也不會處罰過重,陷入重刑主義。

酒駕被處罰,無疑給酒駕者帶來了極大的震撼。也是建立健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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