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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個體工商管理費的相關法律法規

個體工商戶管理費收費標準和收入使用範圍的規定

第壹條根據《城市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二、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都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繳納管理費。

三、管理費的標準,按個體工商戶的利潤總額或收入確定。從事購銷活動的,收取成交額的0.5 ~ 1.5%;從事勞務活動的,按總收入的1~2%收取。具體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在上述範圍內制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進入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個體工商戶,按市場管理費(或交易費、設施租賃費)的壹半收取個體工商戶管理費。收入低、生活確有困難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向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減免管理費。

四、管理費每月收取壹次,收取管理費的手續要簡單易行。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自行征收,也可以委托市、縣(區)個體勞動者協會征收。

動詞 (verb的縮寫)管理費收入的使用範圍:

(壹)個體勞動者協會的費用,包括工資、福利、辦公費(參照事業單位的業務費標準)和法律顧問費。

(二)為個體工商戶服務的費用,包括宣傳教育、技術培訓、誤工補貼、獎勵等費用。

六、市、縣(區)級以上個體勞動者協會所需的經費來源,可從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個體工商戶收取的管理費中解決。提成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財政、物價部門確定。

七、向個體工商戶收取的管理費,應在繳納工商稅後收取,以保證國家稅收收入。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取的管理費專款專用,結余不上繳,不繳納所得稅,結轉下年使用,其他部門或單位不得調用。

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加強管理費的管理,少花錢多辦事,認真執行財務制度,遵守財經紀律,並接受同級物價、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建議取消個體工商管理費,以調動下崗職工的創業熱情。

各地對個體工商戶征收的個體工商管理費應當取消,個體工商管理費的合理性壹直存在爭議。

1,個體工商戶目前承擔的稅費比例明顯不合理,很大壹部分工商管理費已經大大超過了個體工商戶的稅負。

2.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費重,疏於管理,嚴重影響了黨和政府在群眾中的地位。

3、基層工商所核定收費沒有合理依據,隨意性、靈活性大,容易滋生腐敗。

4.個體工商戶創業難,難就難在成本高。減輕個體工商戶的生活負擔,可以極大地調動全國中小城市下崗職工自主創業的積極性,減少他們對政府的就業依賴,對創建和諧社會具有廣泛的意義。

根據我國《立法法》的規定,征收非國有財產只能制定法律,而這壹收費的主要依據是國務院1987頒布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屬於行政法規,而非法律。《條例》第13條明確規定,個體工商戶管理費的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財政部共同制定。但是,國家工商總局87號令(1998 12.3)廢止了國家工商總局和財政部聯合制定的《個體工商戶管理費暫行規定》,這意味著個體工商戶管理費的收費標準不復存在。

此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個體工商戶管理費的收取主要用於個體勞動者協會的經費,這意味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為國家行政機關,以行政收費的方式向個體工商戶收取用於個體勞動者協會社會團體的經費,明顯超越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管理權限。

2005年,國務院發布《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關於治理向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問題的通知》。明確了第三條的規定,對非公有制企業和公有制企業實行統壹政策,取消了專門針對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等非公有制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政府集資、罰款項目和各種攤派的規定。

“保留個體工商戶的管理費而沒有其他市場主體的管理費,破壞了市場的公平競爭,具有嚴重的歧視性。根據國務院發布的規定,個體工商戶收取管理費明顯違法。”

但是,目前,收費還是。。。。合法。

如果有消息,最多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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