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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農民工權益保障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農民工的公共服務,保障其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與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民工,是指在城市工作並在鄉鎮企業就業的農村勞動者。第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公平對待、強化服務、完善管理、合理引導的原則,建立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政策體系和執法監督機制,建立惠及農民工的城鄉公共服務體系和制度,將農民工及其隨遷配偶、子女的就業、教育、醫療等納入地方公共服務和管理範圍。第四條勞動和社會保障、建設、公安、教育、衛生、財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口和計劃生育、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民工的服務、管理和維權工作。

農民工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向前款所列部門投訴,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拖延或者推諉。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告知具體受理農民工的部門。

工會、* *共青團、婦聯等組織應當在職責範圍內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農民工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和勞動權益,不得制定和組織實施任何歧視農民工的規定、措施和不合理的限制。第二章就業服務第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農村勞動者就業技能轉移、安全技能培訓和指導培訓,並在財政支出中安排專項資金支持農村勞動者就業技能和安全技能培訓,制定並落實以培訓促就業的激勵、獎勵和補貼措施。第七條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勞務輸出機構和信息網絡建設,為農民工提供及時準確的信息服務;做好勞務輸出的組織協調工作,提高勞務輸出的組織化程度。第八條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農民工免費提供就業信息、政策咨詢、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服務。

其他各類職業介紹機構為農民工提供免費職業介紹的,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享受補貼。第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衛生等有關行政部門依法做好農民工的安全生產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衛生部門要將農民工隨遷子女免疫工作納入當地免疫規劃。

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為農民工免費提供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保障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農民工就業所在地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流入地政府負責,公辦學校牽頭”的原則,采取多種形式安排農民工適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

農民工子女在農民工就業地全日制公辦中小學就讀的,在入學條件、收費標準和教育教學管理等方面與當地學生同等對待,不得違反國家和本省規定收取其他費用。

農民工子女回原就讀地的,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安排當地公辦學校接收,學校不得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費用。第十壹條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應當加快審理和及時裁決農民工申訴的勞動爭議案件,涉及勞動報酬和保險待遇的應當優先裁決。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為符合條件的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維護其合法權益。第三章工資和保險權益保護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支付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時足額以現金形式支付。

除實行小時、日、周工資制的用人單位外,其他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農民工支付工資。用人單位不得無故克扣或者拖欠農民工工資。工資要支付給農民工本人,同時提供工資清單。

用人單位支付給農民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第十三條建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和工資支付重點監控制度。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建設等有關部門規定並實施。

在農民工集中的建築領域和用人單位,實行《勞動支付手冊》制度,對其工資支付情況進行重點監控。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建設資金不落實的,有關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第十四條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應當依法參加當地企業職工各項社會保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務派遣組織向用工單位派遣農民工的,勞務派遣組織和農民工應當按照勞務派遣組織所在地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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